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合集下载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李兴开济与法综合行政执法一般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适合的范围内,独占综合行使同一部门或领域内、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体制。

其实质是行政执法职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分离和整合。

推行综合执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比较突出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和难点。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如何有效综合,是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历史与现有模式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得益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可见,对于行政处罚的综合程度,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发出了《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此,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也随之正式开始,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试点,不仅仅是部分执法职能的划转,实质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综合程度改革,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应范围,改变了过去“一阵风”似的执法方式,使日常管理和巡察监控有力地结合起来。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通知,明确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着力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着力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2019-10综合执法着力构建新肘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李文成摘要:综合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拳头”和“抓手”,是市场监管职能实现的重要方式和执法权威塑造的重要路径。

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是深化改革大背景下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本文深入考察了当前部分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设置模式和管理体制情况,结合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客观分析机构改革中基层反映的一些现象、问题和隐忧,聚焦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目标,更具针对性地提出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基本遵循体制机制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事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正进入关键阶段,检视已有的机构改革情况,深刻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遵循和重要路径,加快构建体现中央精神、紧跟时代需求、着眼未来发展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从目前改革落地情况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整体推进有序,一些省市区市场监管局设置了执法稽査处(局),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从已有市县两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单独设置模式一些市、县(市、区)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作为一个单独机构设置,市级层面设立综合执法支队,为市级局直属单位,在各区派驻综合执法队;县(市、区)级局实行“局队合一”,加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广东省明确地级以上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内设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由县(区)局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加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贵州省某县机构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东省某县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公室”。

城管解决方案

城管解决方案

城管解决方案
《城管解决方案:从规范执法到社区治理》
城市管理者在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城市环境的整体卫生和秩序。

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扮演着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的重要角色。

然而,城管工作也经常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城市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首先,城管部门需要加强规范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私设障碍,妄自批评执法。

此外,还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其次,城管部门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

城管部门应该积极与社区居民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秩序和环境卫生。

通过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可以更好地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另外,城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城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的水平,从而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城管解决方案不仅在于规范执法,更在于加强与社
区的合作以及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

只有这样,城市管理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实务中的问题与应对举措

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实务中的问题与应对举措

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实务中的问题与应对举措涉企行政合规整改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阳的观点,涉企行政合规整改是监管中以他律促自律的制度设计,即行政机关通过给违法、违规企业设定外在义务,将合规机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督促企业建立一套良好运转机制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从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的实践运作来看,现今的合规整改早已不是单一样态,而是存在于行政监管全过程,通过不同形式全面作用于企业经营的一系列治理方案的统称。

从2022年来,在公共性较强的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制度逐步确立并稳步实施,在深圳、江苏、山东等地已有多个企业涉企行政合规整改案例,但与整个营商大环境相比,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制度的改革,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整改制度的不足与应对方法,展开讨论。

一、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的社会价值2023年9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于中国大饭店共同举办行政监管合规论坛,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在致辞中指出,行政监管合规的应有之义包括,行政机关根据包容审慎的理念,在依法行使强制性行政权力的时候,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是依照规定,从制度层面给予受到不利影响的企业以接受监督、进行整改的机会,不至于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李主任的致辞很好的诠释了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制度的社会价值。

简单来说,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的社会价值就是在保证企业存续的基础上,通过合规整改,将企业经营纳入合规经营轨道,实现企业面与社会面的双赢。

二、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实务中的问题我国涉企行政合规整改制度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虽然已经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和行业(特别是公共属性较强的行业如医疗、金融、环保等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随着新制度的推行进入深水区,制度改革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如在整改的过程中对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存在规范性和一致性问题,新制度在现有法规体系下的嵌入路径问题,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衔接性问题,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问题等。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

基层“三整合”改革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总结(镇乡)乡镇(街道)是基层治理的主阵地。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已经或正在成为各地一个重要的改革向度。

一、背景与形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二、实践与成效近年来,**市**区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启了为基层治理赋能增效的新模式、新征程。

一是机构综合。

各乡镇(街道)整合原有“七站八所”执法力量和资源,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集中行使有关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配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规范设立询问室、档案室、会议室、罚没物资仓库、行政执法公示栏等,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办案装备,依托审批服务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智慧城管综合指挥系统等,运用GPS定位、手机APP客户端等方式,与所在镇(街道)社会治理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连线对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处置。

二是职能聚合。

经省市政府批复同意,区政府出台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将涉及区教体局、民宗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等**个部门的**项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街道)直接行使。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实施上述**项行政处罚权、固有的法定行政处罚权和区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等职责。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rrcai of310x1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Jux.,2021Vol.34No.2【司法实务】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罗清华,黄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摘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结构机制、执法权责运行机制和执法监督责任机制的统称。

在改革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机构设置缺乏科学合理性、执法队伍的建设水平不高、部门信息的共享存在壁垒等问题。

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整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和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等措施,以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发展,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权责运行机制;执法监督责任机制〔中图分类号〕DF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02-0098-04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实施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计划。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质检、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十多个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构建权责明确、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笔者对改革以来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顺利开展执法工作,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述(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目前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进行界定。

国内的学者对于“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这两个词均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切入,结合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尝试去理解、归纳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

5•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理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5罗豪才教授采取广义理解,他认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法律的行为,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作用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措施;抑或是监督检查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使用情况的行为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注意的问题吴子俊根据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需要,市城管办近期组团对国内上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进行了考察。

从各地综合执法实践情况来看,值得借鉴和注意的经验和问题集中表现在综合执法范围、管理体制、保障机制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城市的考察、分析,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本文对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出4个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求高效能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探讨深圳依法治市建设新思路.一、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应有“度”城市管理目的在于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发展,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作为现代行政管理新的执法模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体现精简高效这一原则.其主要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执法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就不能及时对城市管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一事不再罚”进行一次性处理。

二是执法范围不能过窄,否则“一队多能"的优势难以发挥,高效、合理、动态发展的超越行业利益的执法运行机制无法建立,“综合”只能是一句空话。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各地试点实际来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共有内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指无照经营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差异表现在环境保护、水务、医疗卫生管理、交通、房屋租赁、规划、计生、文化、旅游等方面.从各城市试点效果来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应着眼于与市容环境有关、存在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个别城市因执法范围过宽,有限的执法队伍资源无法面面俱到,往往是容易执法、好管的管住了,而城市乱摆卖、乱张贴、乱停放、乱搭建等反复性较强、最影响城市直观形象的没有管住,形成城市管理中的“空白点"。

从深圳实际来看,城市管理应以以民为本,为百姓营造安居乐业的城市环境为宗旨,城管综合执法范围也应围绕这一宗旨,按照以路面为主,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解决难点、突出重点、瞄准焦点、服务热点。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

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本情况如下:(一)主要内容1.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

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

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

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本情况如下:(一)主要内容1.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

主要特点有: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

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2004年,涉及文化领域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09年转入全面实施,2011年底基本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在农业领域,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将原来“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处罚权集中行使,至2005年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在资源环境领域,一般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如2001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以及广东渔船检验局合并,组建为“广东省渔政总队”。

在交通领域,2003年交通部确定广东省和重庆市作为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的试点地区。

广东省2006年起对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6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

重庆市2005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力。

上述领域改革的共同特点是,综合执法在部门内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在部门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模式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

所谓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就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比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文化管理领域的改革,则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内部集中。

与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合并成一个综合部门。

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就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

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理解,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

一般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名义机关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并查处违法案件。

(三)取得的成效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分别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多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

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对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方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计划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

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

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

由于执法事项过多加之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

三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

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

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况在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况,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

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方将执法人员大部分放在了机关科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倾向。

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执法协管员的数量甚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出现“贵族化”现象。

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

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经验,解决面临的问题。

继续推进改革。

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

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有:(一)结合大部门制整合执法资源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

实践经验表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

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