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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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晋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参保职工在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第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下同),都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

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为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这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85—90%,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1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大额救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大额救助费缴费方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额救助费不再从本人职工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具体调整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继续按照现行定额标准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划缴大额救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大额救助缴费标准划出后统一缴纳大额救助费,并比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列支渠道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25万元(含)以下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25万元至45万元(含)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费后,可以享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4年1月4日。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

人保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条款解读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也称为大额医疗费,主要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大额医疗费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一是缴费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需要参保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单独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以重庆市为例,个人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退休人员是在医保返还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是不用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的费用是有医保基金来缴纳,属于第二次报销的性质。

二是报销方式不同。

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带有互助的形式,主要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补贴问题,大额医疗费用包含了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的费用等,补助的范围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还要减去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也就是达到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考核标准主要是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后的自付费用。

从概念上来分析,职工大额医保是互助性的,属于一种补助的性质;居民大病保险也是具有补助的性质,但很多也将这称为二次报销。

要达到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补助的标准比较高,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要达到大病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相对比较容易一些。

不管是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保还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都是按照年度来结算的,也就是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职工大额互助医保多次住院以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计超过了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以申请大额医保互助金的补贴,支付渠道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渠道是一致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中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16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修订为:“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2021年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2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从2022年起至2025年,按照2元的增幅,逐年提高月筹资标准。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国家、省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二、《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八)替他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他人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修订为:“(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家用医疗器械费用;(八)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三、《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体内置换材料、医用耗材的,个人自费50%,其余50%费用根据新“三目录”对应的分类类别进行报销。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2001年2月20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年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收缴、支付工作。

第五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第七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采取以下形式代扣代缴:(一)用人单位从支付退休人员的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中代扣代缴;(二)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和邮局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代扣后上缴;(三)退休人员以现金形式按月向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代为上缴;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所在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增强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根据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精神,在原《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1%缴纳的救助基金;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基金历年结余。

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缴费从职工福利费、公益金中开支。

第三条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救助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救助基金按月征缴,并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救助的对象当年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分别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并由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助”的办法,补助金额为分段补助金额之和。

具体补偿比例如下:个人自付1000—6000元的部分,补助75%;个人自付6000—11000元的部分,补助85%;个人自付1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

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

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

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孝感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5日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三条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划拨、待遇支付、经办服务、风险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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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办〔2012〕250号
市政办〔2012〕25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解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以及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虽未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偏重等问题,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大额医疗救助是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二、资金筹集
(一)大额医疗救助缴费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36元,当年度有效。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每年第一季度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在缴纳当年第一个月的职工医保费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征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资金管理
大额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的
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滚动积累,以丰补欠;不足支付或结余过多时,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缴费标准或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一)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其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50%。

(二)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

(三)特定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继续按特定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超出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五)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1年下发的《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19号)以及各县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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