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优先权

合集下载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英文回答:Understanding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n Contracts.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s a contractual provision that gives a party the right to renew the contract beforeit expires. This right is typically granted to the partythat has performed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has expressed a desire to continue the contract.The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can be a valuable rightfor a party, as it allows them to secure the continuationof the contract without having to negotiate a new agreement.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preemptive rightto renew is not a right to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ract.The party with the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must still 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meet any performance obligations.There are a number of factors that can affect the enforceability of 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These factors include:The language of the contract.The parties' intent.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Equitable considerations.In general, courts will uphold preemptive rights to renew that are 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stated in the contract. However, courts may refuse to enforce 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f it would be inequitable to do so.中文回答:合同中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愈发复杂。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领域)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甲、乙双方就续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续签期限1.1 本协议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1.2 本协议续签后,乙方在(合同终止日前)(提前确认续签时间)获得优先续约的权利,即,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前与甲方进行续签洽谈,并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享有与甲方再次签署长期合同的优先权利。

1.3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乙方续约。

二、续约条件2.1 在乙方获得优先续约权之时,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乙方,以确保充分的洽谈时间。

2.2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续约资格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前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

2.3 甲方若在乙方提出续约请求后30天内未做正式回应,则视为放弃乙方的优先续约权利。

2.4 续约期限应与原合同期限保持一致,若有变更,应与乙方协商确定。

三、续约协商3.1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三个月内就具体的续约条款进行协商。

3.2 续约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服务范围、价格、服务标准等。

3.3 在续约协商中,乙方有权提出其他合同方面的调整及要求,如有需要,应及时与甲方商议。

四、合作保密4.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保守合作期间的商业机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4.2 续签期间如有新的商业机密涉及到,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诚信合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5.2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以上内容为《合同优先续约权》的具体内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对其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如有疑问,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租赁中的租金调整与优先续租权规定

租赁中的租金调整与优先续租权规定

租赁中的租金调整与优先续租权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合同需要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因此,租赁中的租金调整和优先续租权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讨论租赁中的租金调整和优先续租权的规定和影响。

一、租金调整规定1. 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租金租赁合同中通常规定,租赁期间租金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屋租金可能会上涨或下跌。

调整租金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按照百分比增加或减少固定金额,或者使用市场租金指数进行调整。

租金调整的频率通常是每年一次。

2. 确定租金调整的基准在确定租金调整的基准时,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如通货膨胀率、房屋维护成本的变化、租金市场的供需情况等。

同时,租赁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租金调整的上限和下限,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3. 协商租金调整在租金调整时,房东和租户可以进行协商,以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租金。

双方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或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租金调整的具体数字。

协商的结果应在新的合同附录中进行记录,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优先续租权规定在一些租赁合同中,会包含有关优先续租权的规定。

优先续租权是指在合同到期后,原租户享有优先选择续租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租户愿意以相同或者更好的条件继续租赁该物业,房东将优先考虑续约。

1. 续租条件通常情况下,原租户在享有优先续租权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按时支付租金、遵守租约规定、无违约行为等。

如果原租户未能满足这些条件,房东有权选择不续签租约。

2. 续租期限和租金优先续租权通常适用于原租约到期后的新租期。

房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相关法规,与原租户协商确定新的租金。

双方也可以选择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以反映新的租金和续约期限。

3. 通知期限为了行使优先续租权,原租户通常需要在租约到期前提前通知房东。

通常的通知期限为30至90天,这样可以给房东足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续约或寻找新的租户。

结论租赁中的租金调整和优先续租权规定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租金调整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以确保租金的公平合理性。

顶薪优先续约权 劳动法

顶薪优先续约权 劳动法

顶薪优先续约权劳动法劳动法中的优先续约权隶属于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不特定第三方而与债务人继续签订合同和权利。

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主要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其中并无优先续约权。

故优先续约权作为一种约定权利,虽非法定权利却同样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优先续约权约定于合同或契约中的本意并参照我国法律对有关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优先续约权是原合同方享有的一种约定权利,在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原合同方可以选择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可以放弃优先与资源方续约,这是可选择的一种约定。

所谓劳动法中的优先续约使用权,即在某一个派遣人员期满后,如果其还与派遣公司存在或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约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应注意什么1、明确区分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劳务中介、劳务承包之间的区别。

虽然三者与劳务派遣一样都涉及三方主体,但劳务派遣与其根本的区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而不论是人事代理、劳务中介还是劳务承包,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发包方并没有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不明白之间区别,容易上当受骗,无法正当维权。

2、尽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遣。

被派遣往往发生在劳动者不经意签订的协议中。

比如入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实际入职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

如果此时劳动者没有注意这样的差别,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看似未做改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都一样,却不知被派遣已经在不经意间成立了。

五年+五年优先续约合同条款范文

五年+五年优先续约合同条款范文

五年+五年优先续约合同条款范文以下是一份五年 + 五年优先续约合同条款范文。

五年 + 五年优先续约合同条款范文本合同双方如下: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的企业,拥有合法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乙方是一家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企业,具有签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为了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提高合作效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协商签订续约合同。

二、合作内容1. 甲方授权乙方在五年内从事某项业务,乙方应在五年内完成该业务,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2. 乙方应在五年内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和利润指标,并按时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业务后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保障乙方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合作费用1.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业务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收取费用。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如乙方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授权,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四、优先续约权1. 在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愿意继续合作,甲方应给予乙方优先续约权。

2. 在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未提出续约申请,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授权,并重新授权给其他企业。

3. 在合同到期前,如乙方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应重新签订续约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对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续约优先权

续约优先权

【案情】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万升小区西区10号楼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先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星,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莺,职务福建江夏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健,被告法律顾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被告江夏学院二层餐厅经公开招标与综合考评,原告取得经营权,双方签订《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学生二层餐厅、二层包间(教工餐厅)与厨房设施托管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7月20日止,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财产折旧费2100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缴,逾期交纳按总额5%0计算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算原告违约。

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所有投资的设备应向被告现场移交,如被告需要按3-5折回购,如被告不需要由原告收回自行处置。

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续约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经营,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至合同期满原、被告未签订续约合同。

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诉称,2007年9月10日,原告经被告公开招标与综合考评,取得被告学生二层餐厅、教师餐厅经营权,双方签有《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

原告依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并取得了师生好评。

但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并于2009年10月擅自停止原告“托管”的教师餐厅经营权,造成原告亏损150000元;且被告违反教育部2007年8月27日教发【2007】17号《关于应对副食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每月在原告营业款中扣划“财产设备折旧费”23000元,共计483049.82元,依教育部规定应全部返还,尚余的91950.18元亦应免交;合同期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对原告予以考评,并将原告添置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封存占为己有,严重违约。

优先续租权的合同5篇

优先续租权的合同5篇

优先续租权的合同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租赁物业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即将到期,双方同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签租赁协议,并对乙方赋予优先续租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定义与解释1. “优先续租权”:指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承租人继续租赁本合同项下物业的权利。

2. “租赁物业”: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出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物业,具体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续租条件1. 在租赁期满前,双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

乙方若希望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至少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2. 若乙方符合以下条件,则享有优先续租权:(1)在租赁期间未发生重大违约行为;(2)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3)遵守租赁物业的管理规定。

三、续租期限续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原租赁合同期限。

具体期限、起始日期等条款在双方协商后填入本合同相应空白处。

四、租金与费用1. 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和物业价值协商确定。

2.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如迟延支付,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物业状况与用途限制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2.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业恢复到原状或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状。

六、优先续租权的行使与限制1.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承租人续租的权利。

但甲方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续租要求。

2. 若甲方决定不再出租物业或调整出租条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并给乙方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续租。

3. 若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续租协议,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七、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乙方在行使优先续租权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万升小区西区10号楼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先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星,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莺,职务福建江夏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健,被告法律顾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被告江夏学院二层餐厅经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原告取得经营权,双方签订《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学生二层餐厅、二层包间(教工餐厅)和厨房设施托管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7月20日止,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财产折旧费2100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缴,逾期交纳按总额5%0计算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算原告违约。

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所有投资的设备应向被告现场移交,如被告需要按3-5折回购,如被告不需要由原告收回自行处置。

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续约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经营,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至合同期满原、被告未签订续约合同。

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10日,原告经被告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取得被告学生二层餐厅、教师餐厅经营权,双方签有《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

原告依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并取得了师生好评。

但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并于2009年10月擅自停止原告“托管”的教师餐厅经营权,造成原告亏损150000元;且被告违反教育部2007年8月27日教发【2007】17号《关于应对副食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每月在原告营业款中扣划“财产设备折旧费”23000元,共计483049.82元,依教育部规定应全部返还,尚余的91950.18元亦应免交;合同期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对原告予以考评,并将原告添置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封存占为己有,严重违约。

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因其违约收回教师餐厅造成原告损失150000元;2、被告依教育部“零租赁”规定,应返还收取的财产设备折旧费483049.82元,未收取部分亦应免交;3、被告应返还原告其占有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4、原告依合同约定亨有“优先续约权”继续经营原餐厅。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系关于学生第二层餐厅的三年期经营权,双方并无一个教工餐厅托管的合同关系。

学院教工使用的一卡通在学院的任何一个餐厅都可以就餐,并未指定在二层餐厅就餐,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收回教师餐厅的问题,原告所谓损失1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所谓的“零租赁”,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办好学生食堂提出的一项要求,原告经营的二层学生餐厅系由院方负责装修并添置厨具设备,共投资人民币1857302元,通过招投标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在三年经营期内,每年向院方交纳210000元折旧费,并且这些折旧费用也主要用于餐厅及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三,合同期满后,院方曾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告配合院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但原告不予理睬。

至2010年7月30日,院方为了保证按时开学,组织资产办、总务处、财务办和纪检部门参加,进行财产清点,将原告自行添置的财产存放在仓库,根本不存在原告财产设备被“强制占有”问题。

第四,关于“优先续约权”问题。

院方与原告签定的二楼学生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中确有“优先续约权”的说法,但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已多次拖欠折旧费、水电费,至今仍拖欠折旧费117317.18元,水电费49604.10元,根据合同的相应约定,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所。

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违约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审判】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原告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所,现双方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已满,且原、被告亦无续签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其违约收回教师餐厅造成原告损失150000元,及返还收取的财产设备折旧费483049.82元,请求免交未收取部分折旧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原告其占有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因原告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现场勘验确认原告在经营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原告购买设备的品名及数量、规格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勘验清单为准),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返还。

原告诉请依合同约定亨有“优先续约权”继续经营原餐厅,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福建江夏学院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捞锅、气灶、升降机、绞肉机、大桌面各一个,密胺餐盒14箱(其中一箱不满),密胺汤罐七箱(以双方确认的现场勘验清单为准)。

2、驳回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5元,原告负担10565元,被告负担900元,该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优先续约权。

优先续约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其权利来源仅仅是缔约双方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而优先续约权并不仅仅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还对第三人产生巨大的影响。

笔者试作分析如下:1.优先续约权是形成权优先续约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原合同相对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合同标的物拥有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续约权人得以一方之意思,形成与义务人出卖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承诺。

形成权为“某个特定主体所有的权利,该主体可以通过单方的形成行为,通常为需要接受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改变、撤销他和另一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享有形成权,意味着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之力,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再需要他人意思的参与,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做出的决定。

所以优先续约权是一种形成权,它是一种这样的权利:优先续约权人得以一方之意思,形成与义务人出卖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承诺。

2.优先续约权的效率价值优先续约权能够对合同履行起到激励作用,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约权,在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必定会对租赁物尽谨慎注意和维护的义务,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持、增加房屋的使用价值,因为在承租人不作出有损于房屋价值的行为时,就存在其继续承租房屋进行使用的预期,他们就是潜在的房屋利用者,先前的妥善使用和谨慎维护行为不仅是对房屋所有人的诚信,更是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关切。

这正是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的体现。

通过这种激励机制,就可以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充分挖掘出房屋的经济价值。

3.优先续约权的成本价值优先续约权的行使能够节约成本,通过实现优先续约可以减少以下几项费用:1、寻找的成本,即合同相对人寻找缔约对象的费用。

这一点显而易见,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原合同相对人愿意继续签约,相对人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支出成本去寻找其他的缔约对象。

2、谈判的成本。

协议的过程就是合同双方讨价还价,就标的物的价值、数量、质量等进行反复磋商的过程,这个过程越是冗长,交易成本就越大,相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交易成本就越小。

正是基于这一点,商家们总是倾向于结交老主顾,愿意看到回头客。

优先续约权人通过对合同标的的使用已经对标的物的性质、状况、价值等有了足够的了解,可以缩短协商的时间,防止交易结果出现反复或发生纠纷,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3、履行的成本,同样是租赁合同,优先续约权人实现了优先续约后,完全可以就以前租赁的目的继续使用房屋,而不改变房屋的用途对其重新进行投入,从而避免了对房屋重新规划的麻烦,节省了成本,又如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行使优先续约权后,节省了工作交接、劳务培训的成本。

4.优先续约权条款的性质合同当事人优先续约权权利产生的前提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双方约定了优先续约条款,才有优先续约权,有约定则有权利,约定无效则无权利。

同时,权利人行使优先续约权的时间是自原合同期满后下一个合同的签订阶段,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优先续约权时,原合同已终止,故优先续约条款应当属于清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违约方能否主张优先续约权如前所述,优先续约条款为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的清理条款,在本案中,被告因原告违约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原告能否主张优先续约?缔约双方签订优先续约条款其本质在于信任基础,正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继续合作的期待,双方才能达成合意,签订优先续约条款。

所以违约方能否主张优先续约权,在于其违约是否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自然不可能存在继续签订合同的可能性,也可以说违约方的根本违约也造成了“优先续约条款”这一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若仅仅一般违约,虽然违约行为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但是这种影响一般来说不足以压倒优先续约权行使带来的价值效益,所以只有当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其才丧失优先续约权。

回到本案中来,若原告仅仅是迟延交付折旧费、水电费,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继续主张优先续约权。

但原告多次拖欠折旧费、水电费,至起诉时仍拖欠折旧费117317.18元,水电费49604.10元,其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重大违约,自然丧失了优先续约权。

本案主审人正是基于此,作出了驳回原告对优先续约权的主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