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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规定与案例分析中银律所李奉青转一、同业竞争(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紧密相连,是判断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际审核中,如果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相似之处,证监会往往会加以高度关注,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较多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如下方面:1、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似之处,是否会引发竞争关系;2、上市公司将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必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上市企业不能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

(三)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往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解释说明:1、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不同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能使各自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立的市场,从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信息分享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审查的重点,因为独立性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之一。

所以在过去的几年中,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瑕疵、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不足是公司上市被否的三大主要原因。

所以在本文中,我主要是从企业独立性方面来解释一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思路。

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对内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公司对主要股东的依赖,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第二是对外独立性不够,表现为公司的客户,市场,技术,商标或者业务上对其他公司的严重依赖。

在这里我主要展开解释一下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以及对重大客户的依赖,这几方面的问题未来或许会在我们所投的项目中遇到。

一、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这里请特别注意,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不仅包括控股股东本身,还包括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同业竞争包括三个关键要素:a.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b.同业,指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c.竞争,指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和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极容易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这样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

同业竞争关系只是为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与股东是否进行违规行为并无页脚内容1必然关系,但是这种渠道的存在降低了股东违规的成本而提高了监管机构对股东行为进行分辨和监管的成本。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发⾏⼈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发⾏⼈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

2.关联交易。

(1)关联⽅、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确定:发⾏⼈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分类:发⾏⼈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占当期营业收⼊或营业成本的⽐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等。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法、资⾦的结算情况、交易产⽣利润及对发⾏⼈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等。

(5)规范关联交易的做法:发⾏⼈应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作必要的公允声明;披露最近3年及l期发⽣的关联交易是否履⾏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披露独⽴董事对关联交易履⾏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全)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

‚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

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一、金仕达卫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夏草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发行人2007年技术服务收入只有614万元,2008年迅速增长至1401万元,增长128;这引起笔者极大关注,招股书对技术服务收入井喷没有作详细解释,只声称于技术服务收入随着软件业务的增长具有累积性和延后性,显然仅仅只有这个理由是不够的,笔者很快就发现,公司在设立和改制过程中,曾经注销了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金仕达卫宁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信息)和上海金仕达卫宁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服务公司),这两家注销的同业公司注销前业绩如下:据此,保荐人及律师称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可实际上,发行人表面上前注销同业竞争公司,但暗地里将其业务移交至本公司,这实际已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PO报告期内报表理应将三家报表合并,不考虑内部抵销,该公司(集团)2007、2008、2009年度实际收入为8274万元、13905万元、11340万元,收入在下滑;净利润分别为1263万元、1818万元及2616万元。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今天,我们说一个具体问题的审核理念问题。

关于审核理念或者审核标准的问题,不担心对“非黑就是白的”这种问题的理解和判断,而实践中广受争议和纠结的是某些问题如何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前者问题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出资不实、业务重组问题等,企业上市过程中都对运行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定,而新三板对这些问题明确不再要求。

后者的问题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挂牌规则中并没有明确作为是否允许挂牌的基本条件,但是如何把握这个问题又成为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1、关联交易关于关联交易问题,不论是首发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没有规定关联交易是实质障碍,但是需要着重解释和解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问题。

在实践中,有时候可能公允性问题更好解释和论证一些(除非企业有着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意图),而必要性的解释有可能形成悖论: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且不存在依赖,那么这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既然关联方的交易可有可无那么为什么不能清理?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存在很大的必要性,那么可能发行人就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的疑问,这样可能会损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因此,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整合的力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报告期内都没有关联交易的存在。

而对于新三板来说,关联交易并没有超过多少比例就不行或低于多少比例就确定不行的说法。

不过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的判断还是要从必要性和公允性上来判断,如果挂牌企业的关联交易有以下的因素,那么小兵认为可以不要求挂牌企业强制清理:①关联交易的发展有着历史的原因和背景;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有一定的合理性。

③关联交易的清理目前阶段不具有可行性或者经济性,目前清理关联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较大成本而挂牌企业无法承担。

④关联交易目前正在处于逐步规范的过程中,并且有着规范的明确预期。

⑤在考虑和不考虑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挂牌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进行对比,以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有着清晰完整的判断。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概要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关键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内容提要: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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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它发生在特定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容易发生交易条件的扭曲而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无论在监管机构对发行及上市核准工作中,还是在对已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关联交易都是监管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广大投资公众十分关注的焦点之一。

上市公司的过多、不当关联交易有损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公司运行的独立性,加大公司运作难度和监管成本,也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因此,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大中介机构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的重要原则是减少关联交易,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予以详细披露。

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审议时回避。

(一)关联方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该等关联关系主要包括: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是指母公司虽然是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包括:(1)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2)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3)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包括:(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6、并列关系双方直接或间接为同一第三者所控制或影响,如并列子公司、并列联营企业、并列子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7、交叉任职关系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10%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在对方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企业。

8、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当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则该企业视为他们的合营企业。

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作出财务和经营政策方面的决策。

9、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但没有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同时由于投资者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10、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仅指个人投资者,不包括法人投资者。

其投资形式主要包括:(1)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王钢拥有D企业15%表决权资本,则王钢为D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2)主要投资者个人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陈梅拥有F企业55%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D企业40%表决权资本,(3)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11、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例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起决定性的作用。

12、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针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而言,家庭成员指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判断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该看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影响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1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4、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下列各方不视为关联方:(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的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如借贷、担保、租赁、经销、供应等)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3)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4)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五)股权、债权或受益机会之交易。

例如:(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比如,关联方之间且项很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交易的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涉及到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收购或转让在建工程、厂房、设备、无形资产及股权的,应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转让对象为国有资产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忙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二、同业竞争原则上主要股东不得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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