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法律法规:公司法职工董事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职工董事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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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职工董事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董事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进行 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负责。
02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事的权利
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讨论公司重要事项。
检查公司文件
监事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关文件,如财务报 表、会议记录等,以便进行监督。
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
当董事行为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可 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监事的义务
01
02
03
04
遵守公司章程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履行监 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保密义务
监事应对公司重要信息进行保 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勤勉义务
监事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 督职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
营。
公正义务
责任追究
董事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和经济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监事监督不力案
案例概述
某公司监事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公司财பைடு நூலகம்出现严重问题。
权利与义务分析
监事有义务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责任追究
监事因监督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公司权
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其 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
合作或签署合同。
获得报酬权
董事有权获得公司支付 的董事津贴或报酬。
信息知情权
董事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 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董事的义务
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董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董事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董事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出决议,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执行以下三项规则: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这是表明,董事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对决策的后果要承担个人责任,董事会要履行勤勉敬业、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义务,个人就要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2、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负赔偿责任。
3、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能证明是持有异议并加以表明的,而且是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他的个人责任。
上述三项规则所包含内容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排除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如果作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个人责任,未参与决议、持有异议的董事免除责任。
董事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问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权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董事会一般由多少人组成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袭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至十九人。
公司设董事会,问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答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和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职责作为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承担着以下职责:1.1 目标设定和战略规划:董事会应确立公司的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为公司的发展指引方向。
1.2 重大决策:董事会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公司合并、重组、收购等,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3 财务监督:董事会应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1.4 人事管理:董事会应任命和解聘高管人员,并确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1.5 风险管理:董事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1.6 合规监督:董事会应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执行合规制度。
二、义务董事会的成员有着以下的义务:2.1 忠诚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利益。
2.2 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普通人所能拥有的谨慎程度行事,审慎决策,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3 保密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4 冲突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发生任何利益冲突,包括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参与与公司竞争的行为。
2.5 效益义务:董事会的成员应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导向,维护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以追求短期利益为重。
三、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在职责履行中的疏忽、错误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股东有权就董事会成员的过错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3.2 刑事责任:董事会成员若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董事会岗位职责

董事会岗位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权益。
董事会成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 制定公司战略方向,董事会成员需要参与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符合市场趋势和公司的资源优势。
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董事会成员需要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
3. 参与重大决策,董事会成员需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并购重组、投资扩张、重大合同等,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4. 保障股东权益,董事会成员需要保障股东的权益,监督公司的股东利益和公司治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治理要求。
5.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董事会成员需要建立和维护公司的良好企业文化,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总之,董事会成员需要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决策和股东权益负有重要责任,需要具备较高的战略眼光、管理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董事会有哪些类型 董事会

董事会有哪些类型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区别在于董事会是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而监事会不参与,选举产生不一样。
两者的联系是会检查公司的财务、会召开临时会议等等。
一、什么是董事会法律常识:董事会是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企业和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须执行股东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对公司、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公司法董事会设置是怎样的?一、公司法董事会设置是怎样的?1、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的任期是多久?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和高管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董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
1. 忠诚义务:董事和高管应忠诚地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服务,避免利益冲突,并以诚实和正直的方式履行职责。
2. 勤勉义务:他们有责任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管理公司事务,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明智的决策。
3. 遵守法律法规:董事和高管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
4. 公司战略和经营管理:他们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确保公司的目标和愿景得以实现。
5. 财务报告和披露:董事和高管要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股东和相关机构披露重要信息。
6. 风险管理:他们需要识别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7. 内部控制和合规: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规章和内部政策。
8. 保护股东利益:董事和高管应代表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资产和价值,促进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9. 承担责任:在决策和行动中,董事和高管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
10. 道德行为:他们应遵守道德准则,秉持高尚的商业道德,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董事和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公司的类型、规模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也可能对董事和高管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为公司的成功和可持续发展努力。
公司法董事会职责和董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董事会职责和董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董事会职责和董事责任是指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中,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董事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负责决策、监督和引导公司的发展方向。
而董事则以其独立的法律实体身份,对公司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下面将从公司法董事会职责和董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司法董事会职责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职责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职责: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负有首要责任,应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并对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
2. 监督职责:董事会应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还要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 资产保护职责:董事会应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不得为个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
4. 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5. 合规职责:董事会应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二、董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个人在履行职责时需承担以下责任:1. 忠实义务:董事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在决策和行动中不得违背公司利益,不能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应做到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
2.注意义务: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特别是在决策和监督方面,应保持足够的关注、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认真履行相关披露和报告的义务。
3.审慎义务:董事在决策和行动时应审慎考虑,遵循合理商业原则,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规避和减少风险。
4. 保密义务:董事在获得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时,应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
5.违法责任: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如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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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董事除了负有注意的义务以外,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一般来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
例如,有两位董事知道自己任职公司的产品畅销,便另出资注册了一家贸易商行,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赚取巨额利润。
就买卖关系而言,买方要售卖商品价格低,卖方要求售价高,各有各的利益所在,因而产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二是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取利润。
公司机会的基本理念是:如果认为某一商业机会是公司的机会,那么,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等就不可为自己获得或抢夺这一机会。
至于董事如何获取或通过第三独立人获取这一机会,都不是问题的要害。
问题的关键在于,因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机会属于公司。
当然,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有时亦有利于公司获取财产或资金,因此,各国立法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或利用公司机会。
只不过须符合三项条件:第一,涉有合同利益关系的董事须在董事会上陈述其利益的性质;第二,董事不得在与他涉有利害关系的合同的会议上投票。
如果他参加投票,则该决议无效。
第三,非经“公司同意”,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关系获取利益。
所谓“公司同意”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们的批准。
换言之,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仅对董事会陈述其利益的性质、获取无利害关系董事们独立决议认可,尚嫌不足,他还必须向股东大会充分披露其利益,获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董事受信托义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负有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例如:上海永久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伟成利用在公司负责A、B股股票的发放工作之便,为其朋友私自填写本公司自己配售的额度,收受了2500美元贿赂,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受托义务,董事资格自然丧失,又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上海双鹿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张世杰、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祝剑平,因犯有受贿罪,违反了受托义务,均被解除董事职务。
第二,负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
这是《公司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即使公司股东只剩下董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董事的财产也仍要严格区分开来,董事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相反,他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完整的受托义务。
第三,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董事的财产管理权的取得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之上,“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仍是其对外活动个人身份的本质特征。
因此,他负有不得将公司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擅自处理的受信托义务,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负有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其中重大信息直接影响着股价的波动,作为内幕人士的董事容易获得内幕信息。
但是,在法律上,他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内幕交易,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谋取私利。
2、董事对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
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与董事应履行的义务相适应,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董事参与董事会违法决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赞成决议的董事和在会议记录中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推定其赞成该决议)。
当然,在涉及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董事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我们发现,最近几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资产出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就有同时担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长不参与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情况。
这里就可能产生一个法律问题,即当董事会决议违法而致公司受损时,董事长是否有权起诉董事会成员没有参与表决但也没有表示异议的董事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法理上,董事候选人可能为某一股东推荐,而其一旦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后,则其应与该股东脱离关系而为公司服务,不应站在某一股东的角度为该股东服务。
显而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4第(三)项的规定则有违公司法理,因为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参与表决”的三种情况中,就有“其他法人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的情况。
依照这一规定,该董事不参与表决。
我们认为,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一员,同样对除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外的其他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判断是非的义务,行使表决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不应回避表决。
第二,董事违反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他管理公司事务应遵从董事会决议。
但未遵照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公司事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董事的越权行为是指董事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逾越权限,擅自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转移,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董事违反竟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五,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如董事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事对公司可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若公司因故怠于追究其赔偿责任时,股东应有权代位公司提起对董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这种诉讼便是股东代表诉讼。
它与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直接诉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我国立法应确立此机制,以进一步督促董事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履行受信托义务。
《刑法》关于董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158-161条关于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实行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的制度。
尽管这些条款未提及“董事”,但从这些条款所述的事项看,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包括“董事”在内,具体说来,董事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欺骗公司登记罪。
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罪。
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欺诈发行罪。
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尽管《公司法》、《刑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有一些规定,但《证券法》仍强化了董事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尤其突出了董事个人的责任。
这些义务(当然,董事的这些义务大多是以董事会的集体名义履行的)与责任主要包括:1、依法发行证券的义务。
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