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一:引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概述1.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2.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主要程序: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
其中,起诉是行政诉讼的关键步骤,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属地管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救济程序已经完备等。
(2)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3)裁决措施:行政诉讼的裁决措施包括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行政复议的概述1.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处罚的变更等。
3.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
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和裁决。
(1)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享有复议权利的主体、复议时限等。
(2)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3)决定措施:行政复议的决定措施包括撤销、变更等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争议行为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1.争议解决主体: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则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评审和裁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
它们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性质、受理机关、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从性质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受理机关方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通常,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有着严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并且要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在审查范围上,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手段,用于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当限制的争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受到了不当限制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是否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内部调解和审查,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后仍不满意或者不服从复议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下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处理行政纠纷,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总结来说,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相对简单和快速,但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权力
相对有限;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手段,程序相对复杂和漫长,但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权力更加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原则C. 效率原则D. 利润最大化原则答案:D2. 下列哪一项不是行政行为的特点?A. 单方面性B. 强制性C. 随意性D. 法律性答案:C3.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多长时间?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B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A.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方式B.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方式C. 行政复议是司法机关的救济方式D.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的救济方式答案:A5.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拘留D. 强制执行答案:A6.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A.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B. 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C.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D. 行政主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答案:A7. 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个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行政机关答案:D8.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长时间?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B9. 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10.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在判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送达当事人?A. 5日B. 10日C. 15日D. 30日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选项?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原则C. 效率原则D. 诚信原则答案:ABCD2. 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A. 行政命令B. 行政处罚C. 行政强制D. 行政裁决答案:ABCD3.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A. 个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行政机关答案:ABC4.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调查取证B. 传唤证人C. 调取证据D. 强制执行答案:ABC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作出哪些判决?A. 维持判决B. 撤销判决C. 变更判决D. 确认判决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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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ggqm6zool614级被浏览68次2013.04.07请给出详细答案TECH2006采纳率:50% 3级 2013.04.08检举(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比较来源:驻马店政府法制网2009-12-3 10:02:36 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有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救济的功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或基于不同的考虑作出不同的选择,同样的事情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我想这是由其内在主客观原因的,下面我们来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原因(一)、主观方面,人们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现实需要。
人们处理任何问题,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趋利”。
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小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谓之为“避害”。
对“利”的追求和对“害”的回避,要求我们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以期明确二者的“利”与“害”。
(二)、客观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间存在的差异,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可能和现实的基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有其共同的方面:二者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都不适用调解;都实行举证倒置原则。
同时两者也有其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方式、途径处理。
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不予采纳和裁定。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劣点之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虽然都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最终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则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来决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第一、从两者性质看。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外部纠错机制。
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收取相关费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往往要收取相关诉讼费用。
第二,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是司法裁决。
一般情况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仍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具有最高的救济效力,一旦行政诉讼作出裁决,行政相对人就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从解决争议的范围看。
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其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可以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而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虽然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其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对其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则必须是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从目的看。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也是明显的,前者除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则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
第五、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
行政复议法在规定行政相对人行事救济权利时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2、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诉讼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4、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再行起诉。
从上述几种规定情况看,我们不难发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不服的,通常情况下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首先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认为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只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司法效力。
第六,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
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而行政诉讼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更侧重于将司法公正性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
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也有明显的差异。
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因此在程序上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往往所用时间较长,程序比较繁杂,但它却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第七、从公正性看。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无论是同级人民政府还是上级主管部门,本身就与被申请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需要照顾到上下级或者整体与部门的关系,需要“爱护”、“关怀”下级,体谅下级的难处;下级为了表示对上级的尊重,往往在作出某项决定前都要向上级请示汇报,在得到明确许可或默许之后才“放心大胆”地作出决定。
在行政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已经存在很多利害关系的背景之下,再让一个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去审理复议案件,且最终仍然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其中的公正性存有很大疑义。
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来裁决,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两个不同部门、不同系统,法院不会因为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决定就带倾向性的认为其合法。
这一方面源于法院是司法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另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案件审理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第八、从行使救济权利的时效看。
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时效显然要比行政复议的时效更长,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有更长的时间来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正常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
行政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在时间上更能较充裕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现实意义实践是理论产生的基础,理论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劣点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更深入的明晰二者的优势与不足,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方式、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依法治国理念,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