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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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

可资佐证。汉律、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唐律以《户婚》为第四篇,46条(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

2、古罗马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设有婚约,婚姻有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和万民法婚姻(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两种。市民法婚姻结婚方式有三种: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姻则是以一定实施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万民法婚姻则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以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婚姻的终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帝国时代废除);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协议离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片意离婚)

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里普里安法典》等)、寺院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决议和教皇颁行的教令集等)和罗马法。

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洗礼等;在形式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离婚主义,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别居制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4、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上分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构成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设专篇。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来说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父权本位、歧视非婚生子)。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在夫妻关系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并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是大陆法系中具代表性的立法。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发电中独立成篇,该篇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明细的规定。同《法国民法典》相比,在结婚、离婚、已婚妇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进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规定受封建传统的影响。亲属编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理发技术也更为成熟,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历史传统,虽然也受罗马法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明显。自中世纪以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后来才更多低采取了成文法形式,颁布了若干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单行法。20世纪以来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如收养、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一是依各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成立的宗教婚。美国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婚姻的解除各州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17年12月颁行《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和《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棒形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在苏联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二战后,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68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苏解体后,俄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不再适用原纲要及法典。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发)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以德国、日本民法典为蓝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残余。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旧的、封建的色彩。

2、1930年颁布的《闽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其重要特色。婚姻登记制度源自于苏区时代,虽然在内容上有其局限性,某些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实施时间也不长,但是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

3、1950年《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50年婚姻法采取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提法,将法律的锋芒指向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和封建习俗,符合建国初期实际情况,但决不能认为50年婚姻法历史使命仅以反封建为限。废除封建注意婚姻家庭制度,只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墓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真正目的。

4、19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与50年婚姻法相比较,发展表现在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愿《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等问题上,新法规定比原法更具体明确。(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方面。此外,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法案件中执行的规定。

5、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2001年4月28日9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重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夫妻才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也作了适当规定。(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里又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使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法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和兄弟姐妹。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有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他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民法通则》中的若干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如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除《通则》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的民事单行法也有密切的关系,如《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继承的部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也有区别。如,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等等。

2、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内容、来源、保障)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具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

保障原则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前者表现形式主要是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采取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和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后者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处于自愿,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

2、一夫一妻制(概念、要求、保障)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保障原则: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概念、表现、保障)

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内容很广泛。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离婚、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外事项,均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处理。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因,如何特殊保护)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种种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育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对《婚姻家庭法》作了重要补充。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概念、要求)

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计划生育的要求: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6、婚姻法第4条: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亲属家庭关系原理

一、概说

1、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只有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未作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近亲属关系的人也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关系。

亲属和家属的区别:现实生活中家长、家属的称谓,不具有法律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中国古代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种。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清末到北洋军阀时期,民律草案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

3、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配偶之间既无亲系也无亲等;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具有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在雪原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和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中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过依法拟制,始具有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除外。有三种: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属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尚无统一概括性规定,一般理解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二、亲系与亲等

1、亲系:亲属间的联系系统。分类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与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

2、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计算亲等,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计算亲等,我国采取世代来表示亲等。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在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亲等计算同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在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等,即以此数定为亲等,如不相等按世数多的一边定亲等。

姻亲的亲等计算时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中国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以已被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旁系血亲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登记)为发生原因,以婚姻的终止(配偶死亡、依法离婚)为终止原因。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以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民间习惯是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定。

4、中国古代,立嗣、兼珧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一、概说

1、婚姻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2、早期结婚方式

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周易》互易婚:即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者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尔雅》

劳役婚:指男方须到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新唐书》

买卖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中国古代聘娶婚

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方娶妻要向女方依礼娶聘,主要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基、纳征、请期、亲迎),宋代改六礼为四,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将纳吉并入纳征。元增议婚一项,明清沿用《朱子家礼》。

4、近现代共诺婚

亦称合意婚,以男女双方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方式。首先采取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今之荷兰)。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

一是须有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是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三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有关婚检的规定,但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三、结婚程序

1、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约特征(1)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2)订婚职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父母、长辈代为订立(3)婚约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晚期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我国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是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2、婚姻登记制度: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中心环节)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3、事实婚姻及其政策

第一阶段建国后至1989.11.21 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 1989.11.21至1994.2.1 仍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 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补办婚姻登记及其效力

最高法在《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效力: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期算,有追溯力。

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院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已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易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时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是调解方式。[一审终审](3)案件中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方式结案,并不适用于一审终审(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

2、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有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五章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2、名词: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3、我国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四方面内容,每个内容还可能出简答)

4、夫妻财产制的几种分类(选择)

5、**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高法最新解释)、共同财产的行使和终止、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高法最新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注意事项(p132)

6、夫妻约定财产制涉产范围、约定方式、内容、效力(了解)

7、扶养的概念

8、了解配偶继承权两种不同立法、我国夫妻财产继承权内容

第六章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2、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含义

3、亲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亲权的主体和内容(选择)

5、子女婚生性的否认的涵义、否认原因和时效、限制

6、婚姻法30条

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及法律地位

8、继子女、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1、婚姻法28、29条

第八章收养

1、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立嗣和收养的区别

3、《收养法》通过时间及修改(选择)

4、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简答)

5、**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此部分相当重要,有可能出论述,还有案例,论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6、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选择)

7、收养的效力(拟制效力和减销效力)

8、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1、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2、离婚的种类(选择)

3、离婚和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4、离婚和别居的区别

5、古代离婚四种形式(选择)

6、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7、虚假离婚问题(p227好好看看,有案例的可能)

8、诉讼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9、离婚诉权限制(简答、案例)

10、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1、怎样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p245-246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的负担

13、婚姻法38条(对子女的探望权)

1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范围和判决原则及分割具体办法(最法最新解释)15、离婚后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选择、案例)

16、离婚后的补偿请求权(40条)的要件、行使及补偿数额

17、2003年关于离婚债务清偿的高法解释(案例)

第十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p267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婚姻法47条)

4、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附论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简答)

《民法通则》的142条、148条

婚姻家庭法,自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自考 篇一:20XX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夫妻个人的清偿? 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1.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 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 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②认真遵守,如约履行;③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约定归稳中有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问题?①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婚前、登记结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订立协议时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订立协议时必须反映双方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⑤订立协议如要变更或撤消,须双方同意;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 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 A.《十二铜表法》 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 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 A.特留份制度 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 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 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 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 1

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是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 C.社会经济基础 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 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婚姻法与合同法

婚姻法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毕业论文推荐选题 婚姻法: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自考 2017年10月 试卷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 ) 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 ) A.德国 B.瑞士 C.意大利 D.法国 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 ) A.呈诉离婚 B.两愿离婚 C.强制离婚 D.别居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 )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请期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 ) A.年满30周岁 B.年满35周岁 C.年满40周岁 D.年满45周岁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

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含答案

2048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完整试卷)含答案第一大题:单项选择

1、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B )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 2、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C )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配偶继承权

D.婚姻住所决定权 4、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A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C ) A.自行恢复 B.由公安机关决定 C.由民政部门决定 D.由双方协商确定 6、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 ) A.社会形式 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 D.客观形式 7、“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一论述出自(B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摩尔根 D.孟德斯鸠 8、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D )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 C衍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9、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B )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2.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4.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5.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7.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8.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 A.仪式制 B.登记制 C.登记与仪式相结合 D.宗教制 10.下列各项不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11.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1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为() A.男方已满21周岁的 B.男女双方为表兄妹关系的 C.一方患有严重的突发性心脏病的 D.一方离过婚,一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的 1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1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和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但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正

全国自考年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标准答案

全国自考2009年10月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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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亲属中,可视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的亲属是(C) 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 C.配偶D.姻亲 2.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A) A.基督教的教会法B.日耳曼习惯法 C.罗马法D.伊斯兰法 3.日本民法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D) A.联合财产制B.所得共同制 C.劳动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 4.甲、乙自1993年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07年5月甲死亡,乙(A)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经死者的父母同意可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的单位同意可继承死者遗产 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法律,丙(B) A.可以代理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6.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构成(C) A.虐待B.虐待罪 C.遗弃D.遗弃罪 7.因生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称为(B) A.非婚生子女的认领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C.非婚生子女的收养D.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收养

最新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l分,共l5分。 1.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职能的是( C ) A.实现入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2.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3.按照亲系划分规则,妯娌属于旁系姻亲,她们是(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 D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旁系亲 D.姻亲 5.中国古籍《周易》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描述的婚姻形式是( C ) A.劳役婚 B.赠与婚 C.掠夺婚 D.聘娶婚 6.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运用( A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8.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则( A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 ) A.义绝 B.和离 C.七出 D.呈诉离婚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互为( A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 D.收养公告 14.下列关于扶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D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D.扶养具有时效性15.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位于( B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D.婚姻缔结地

2010年01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B )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C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B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 )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的效力( D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 姻关系才能解除?( C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B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C ) A.90天 B.6个月 C.1年 D.2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C )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 C ) A.16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丙( D )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C.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A ) A.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5.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D )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 页共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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