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实用版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方案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水运交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发展与运行的安全与通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对于涉水工程来说,通航安全更是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
通航安全评估是指对水域内的涉水工程进行安全性的评估,旨在保障水域航运的安全,同时保证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该评估方案的制定,将有助于确保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提高水路交通的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通航安全评估对象通航安全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域内的桥梁、堤坝、船闸等涉水工程;2. 水域内的岩石、水草、气候等自然条件;3. 水域内的船只、人员等航行安全因素。
三、通航安全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 涉水工程的安全性评估:包括设计、施工、维护等阶段的安全评估,评估工程的结构稳定性、通行性和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2. 自然条件的安全性评估:包括水域内的洪水、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评估,评估水域内的水深、流速、水位等对通航安全的影响;3. 航行安全评估:包括船只的安全性评估、船员的素质与能力评估、航行规则与制度评估等。
四、通航安全评估方法通航安全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1. 收集数据:通过对涉水工程、自然条件和航行安全相关数据的搜集,建立通航安全评估数据库;2. 实地调查:对水域内的涉水工程、自然条件和航行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实地数据;3.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4. 模拟仿真:通过模拟水域内的导航情况,评估通航安全的风险与可能的影响;5. 统计分析: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通航安全的评估指标;6. 结果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相应的通航安全等级评定与建议。
五、实施步骤通航安全评估实施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评估范围:确定涉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区域等;2. 数据收集: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数据,包括设计文档、监测记录、实测数据等;3.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资料整理、数据处理等;4.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5. 实施评估: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实施通航安全评估;6. 结果评定:根据评估结果,对通航安全的情况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建议;7. 编制报告:对评估过程及结果进行总结,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推荐的通航安全评估

推荐的通航安全评估
以下是一些推荐的通航安全评估方法:
1. 风险评估方法:根据通航行业的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来评估通航活动中的各种潜在风险。
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风险矩阵分析、风险图谱分析、事件树分析等。
2.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通航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标准,例如ICAO (国际民航组织)的SMS框架,进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
评估过程可以包括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现场检查等环节。
3. 人为因素评估:人为因素是通航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评估机组和地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背景、工作负荷和压力、操作流程和沟通等因素,可以识别潜在的人为因素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预防。
4. 设备和设施评估:评估通航中使用的航空器、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这包括对飞机维护记录的审核、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等。
5. 应急响应能力评估:评估通航企业的应急响应计划和能力,包括飞行事故的应对能力、人员伤亡的应对能力、紧急救援能力等方面。
通过模拟真实场景,测试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通航安全评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
也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的评估方法。
重要的是评估过程要全面、系统,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预防。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通航安全评估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安全运作进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通航安全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促进民航行业安全管理和质量提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通航领域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其运营单位。
3. 评估原则通航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全面性原则:评估应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如管理组织、员工素质、专业水平等。
•及时性原则:评估应及时进行,掌握客观真实情况,防范事故隐患。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客观公正,数据真实可靠,避免主观意见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隐私保护原则:评估应保护被评估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评估报告不得泄露。
4. 评估内容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航空公司评估内容航空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员工岗位匹配、专业素养、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运作流程、安全控制等;•安全数据评估,包括事故、事件、违规等安全数据的分析和评估。
4.2. 机场评估内容机场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运行保障部门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安全管理评估,包括安全保障体系、应急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等;•地勤保障评估,包括旅客服务、行李安检、登机口管理等。
4.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管理组织评估,包括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机构、制度流程等;•人员素质评估,包括人员配置、技能素质、工作态度等;•通讯控制评估,包括无线电通讯、调度安排、指挥流程等;•航空交通管制评估,包括航空器流量控制、航线监管、空域管理等。
5. 评估程序通航安全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3.组织评估实施;4.收集评估数据和信息;5.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6.确定评估结论和建议;7.编制评估报告;8.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发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11-21实施日期:2007-12-01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如何办理 通航安全评估

如何办理通航安全评估
办理通航安全评估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评估需求:首先要明确您所需要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时间和地点等。
2. 发起评估申请:将评估需求提交给相关的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申请他们进行评估。
3. 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内容和需求,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将确定适合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收集数据和信息:评估的前提是要收集到充足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会进行现场检查、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等手段来收集数据和信息。
5. 进行评估分析: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和比对,以评估通航安全的状况。
6. 提出评估结果和建议: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将根据评估分析的结果,提出评估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提升通航安全。
7. 跟踪和监督改进措施的实施: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改进通航安全,评估机构或专业团队还可以进行后续跟踪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和建议被有效实施和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通航安全评估建议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团队的帮助,以确保评估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同时,评估的过程中要充分配合评估机构或团队的工作,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篇: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索引号:002482277/xx-00372发布机构:主题词:信息分类:信息格式:著录日浙江省港航局名称: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生成日期:xx0607有效期:长期公开文号:期:xx-06-07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管辖水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而开展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辖区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实施跨市及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部海事局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必要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可直接负责市地方海事局管辖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也可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指定给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需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通航安全评估或安全技术咨询的方式确定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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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
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
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论证与评估第十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五)专家咨询;(六)案例分析;(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