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物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
2.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文物点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3. 文物点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4. 文物点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5. 文物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6. 文物点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文物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性、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2. 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点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事故案例警示、灭火器材使用培训等。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项文化遗产,不仅代表着历史和文化,更是国家和人民的无形财富。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必不可少。
本文介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质,针对性地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保证防火措施的全面实施。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得到充足的重视。
要做好室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备、灭火器等。
特别是要注意对高层文物建筑的防范措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情况的处置措施、应急指挥和疏散方案等等。
同时,要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全体员工和游客,普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五、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监管和管理,严格把关消防安全问题。
六、严格管理用电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检测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电气设备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避免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七、保持通道畅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同时要注重维护通道畅通。
保持有效通道的畅通将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逃生通道,防止火灾逃生过程中出现混乱。
八、按要求储存易燃物品储藏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存储,并要定期检查及清理。
若发现问题,要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九、加强人员监管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管理,要求明确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十、保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发展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在日常运营中故障及时排除,并且不断改进和推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向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
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第十四条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文物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物局及其所属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文物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文物局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文物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全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指导、监督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六)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文物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条文物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文物单位应定期对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文物单位内。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文物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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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治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因此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治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治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同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给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往常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市)行署(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往常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及其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往常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签订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
文物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依照与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往常与单位内部的要紧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要紧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降落实到具体人员,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行情况。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治理措施,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
第九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的10%留在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支出。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治理部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治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应当做到:(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三)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差不多的防火、灭火知识;(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给予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五)发觉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在发觉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速疏散。
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测试。
有都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没有都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
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应当妥善维护,并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
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点爱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讲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告知其危害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逐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要紧殿堂等重点爱护区内严禁生产、生活用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爱护区之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的要紧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40 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
对差不多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或改装。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检测差不多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
第十七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备工作,幸免文物单位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
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市)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办公区的,应当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放置在安全地带。
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
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园林、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周围35米内的枯树、荒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清除。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制成;(四)香炉、酥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刻、布景材料、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二)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治理部门的治理和监督;(三)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四)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等文物的古建筑内使用强光灯;(六)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立即切断电源;(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八)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爱护措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二)施工单位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依照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四)建立健全用电治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禁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五)建立健全用火治理制度。
在古建筑内使用砂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刻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六)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物和易燃可燃材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七)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八)禁止在重点爱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筑。
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九)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文化)、宗教事务治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判,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四)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