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国税函53号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0年度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53号公告明确了几项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开票时,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收款时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用途上看, 其实有点类似收据。
三个不征税事项, 税法说的已经很明白, 小易不再啰嗦。
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江苏南通二建与新疆创天地产的诉讼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二建给创天开具了一张244万元的发票, 创天就以该发票为凭据, 称已经用现金支付完毕。
二建答辩说, 发票是为了追要欠款, 并经创天同意先行开具的, 创天收到发票后既未付款也未将发票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 不是付款凭证, 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 创天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却是: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 南通二建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判决二建败诉。
宝宝心里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 小易郑重提醒您:1、在开具发票的同时, 按照企业内控要求另行开具收款收据;2、未收到款时, 在发票备注栏或背面注明未收款, 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3、如果贵公司是环保主义者, 建议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收取支票、收取现金或未收款等字样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总而言之, 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 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 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 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 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 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 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7
•【文号】财税[2006]114号
•【施行日期】2006.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
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
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还是建筑业(装修)收入?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复纠结的一个税务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就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在税务处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收入定性取决于业务定性。
一、财税实务中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其收入的税务定性,国家层面有待明确,各地执行口径差异较大,这里仅选取湖北、广西和W市开展深入解析。
(一)收入定性:销售不动产1、湖北版收入定性原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第10条问答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该执行口径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广西版收入定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二)收入定性:销售建筑服务W市没有明文,其内部掌握的口径,随房款一并收取的装修款,如果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价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不纳入清算收入,其成本不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两种不同收入定性的税务分析(一)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的矛盾依据湖北版收入定性,房开企业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这样必然导致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ac5d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25日
——结束——。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 [复制链接]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 [复制链接]](https://img.taocdn.com/s3/m/b7b2291c0b4e767f5bcfce0c.png)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复制链接]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一)另设销售公司:甲为房地产企业,有一幢商品房(属普通标准住宅)欲出售。
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总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1200万),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增值率为42.86%。
【筹划依据】? ???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1、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2、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税×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发生的对应土地开发成本和建安成本;与销售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销售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号01-24
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