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案例研究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研究

Procedure Code defines "victim" range is not clear; victim nearly dead relatives punishment prescribed uniform and disorderly people do not follow; would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any property, disposal the victim suffered material losses excluded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plaintiff, depriving the victim of such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right to sue; may not file an incidental civil fugitive accomplice. The scope of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exists mainly narrow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death and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are not compensable. The main issue of compensation measures implemented to prote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a criminal defendant property system deficiencies; offender lack of follow-compensation capability.
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 物质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质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1)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2)职务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共同侵权:两个以上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正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独立审理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应当分别审理,不得相互影响。
4.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因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程序1. 提起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行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这种诉讼方式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依法进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犯罪行为触犯了个人、财产、名誉等民事权益的情况。
例如,在盗窃案中,被盗窃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同时进行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刑事处罚肇事者,并要求经济赔偿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受害人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告知其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然后,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对于民事赔偿的诉讼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即使在刑事审判已经结束后,受害人仍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执行程序,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保证了受害人权益的得到有效的维护。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行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权利的途径。
这种诉讼方式的有效实施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探析

应 当予 以赔 偿。受害人死亡的 , 赔偿义 务人 除应 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相关费用外 , 还应 当赔偿丧 葬费 、 被扶养人生 活费 、 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 办理丧 葬事宜支 出的交 通费 、 住宿 费和误工损 失等其他合 理费用 。
第 十八条规定 : 受 害人 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 受精神损 害 , 赔 偿 权利人 向人 民法院请求赔 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 , 适 用《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 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
不包括精神损失 。2 . 人身损害 的具体赔偿 范围明确有如下 7 项: ( 1 ) 医疗 费 ; ( 2 ) 护 理费 ; ( 3 ) 交通费 ; ( 4 ) 康复 费 ; ( 5 ) 误 工
收入 ; ( 6 ) 残 疾生活辅 助具 费 ; ( 7 ) 丧葬 费 。是否 还有其他 项 目, 解释 中则用 了一个 “ 等“ 字 。其 中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 和 死亡赔偿 金。 众所周知 , 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 中 , 所 占赔偿数 额最 多的通常 就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 司法解释对 如
2 0 1 3年第 2 3期 总第 2 0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E
No . 23, 201 3
S e i f a l N o . 2 0 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赔偿 问题探 析
邬 正 龙
(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造成 的物质 损失 , 结合案 件具体 情况 , 确定被 告人应 当赔偿
3月 1 0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 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九条规定 : 精 神损害抚慰 金包括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它是指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针对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我国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赔偿范围的不确定导致我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文章针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争论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物质损失是相对与精神损失而言,它是一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用金钱来衡量的。
物质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决定了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追求被告民事责任的权力。
即使是国家和具体的财产因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检查机关也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只是将被害的损失定义为物质损失,并没有对物质损失进行详细说明。
例如物质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损失、计算损失的标准等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说明。
虽然之后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将物质损失分为两种:直接的物质损失和因财务损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另一相关法律对物质损失计算和内容做了相关的规定,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从上面的我国相关法律对物质损失的分类来看,被害的人物质损失可以总结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以及因财务损失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并且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两种。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争论也主要集中集中于此。
首先,不同的专家和学者对物质损失的理解不同。
第一,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必然损失。
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必然损失和违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间接损失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可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失,而必然损失是指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在某个阶段一定会获得的利益损失。
从两者的含义来看,必然损失和间接损失存在的损失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间接损失属于必然损失范畴,间接损失应该纳入物质损害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权益问题,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同时,在刑事判决中也可以进行民事赔偿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复杂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刑民合一的关系,既保障被害人利益,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权益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以在刑事判决中进行民事赔偿裁定的司法活动。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权益问题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以刑事审判为主的综合性诉讼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刑民合一。
二、刑民合一的历史和现状刑民合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唐朝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以“一案多审”为基础的刑民复合诉讼制度,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请求。
而且在宋朝时期,刑事审判中的“申民诉”更是刑民合一的一个典型案例。
如今,刑民合一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转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本案刑事审判中一并审理。
这就实现了刑民合一的基本要求。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大致相同,但有一些区别。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1、起诉阶段当被害人认为已经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时,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展开调查。
若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将立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这个时候,被害人可以要求将其民事诉讼请求告知公诉机关,并在法院宣判前一日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提交。
2、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如果承办法官认为案件涉及民事诉讼请求的,应当对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请求进行必要审查,并书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民事请求并案审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依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法律基础、适用条件、效力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具体解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起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据交换、庭审等程序,以及判决、裁定等法律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具有双重性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有权自己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申请加入为民事诉讼相关方,行使自己的民事权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是:刑事案件中有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造成了损害。
被害人或其他民事诉讼主体有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民事权益,并且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直接相关性。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对刑事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当刑事判决中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时,该判决对被告人在民事上的义务、被害人在民事上的权益有直接约束力。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应用和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小明盗窃了被害人小红的手机,造成小红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小红可以依法申请加入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定义与特点,适用范围和程序,以及具体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定义与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法庭除了判处刑罚外,还可以依法裁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受害人或国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刑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刑事与民事的衔接点,通过刑事程序来确认犯罪事实和责任,然后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赔偿。
2. 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通过赔偿行为强化刑罚的效果,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付出经济代价。
3. 保护受害人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主要关注的是受害人的利益,通过补偿经济损失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适用范围涵盖了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处理情况,并明确赔偿责任人和金额。
具体的程序如下:1. 案发前民事赔偿协议: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协议一经认可,法庭将根据协议进行判决并记录在刑事判决书中。
2. 法庭审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会就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确保对经济损失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
3. 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判决书中会明确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以及赔偿义务的履行期限。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效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通过补偿经济损失,可以一定程度上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2. 刑罚的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罚之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从而增加了犯罪成本,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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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作者:————————————————————————————————日期: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
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
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学界有不同意见。
有人主张,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
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已涉及侵害财产权与人格权。
侵害财产权包括侵害有形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财产);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内。
这些对我国将来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种意见不无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
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被害人这种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还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赔偿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交通肇事罪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尽管我国没有确立判例法,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指导作用。
尽管是高院作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互相矛盾,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也可以裁量使用。
交通肇事罪中的赔偿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既然交通肇事罪中已规定精神赔偿问题,在其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就没有理由限制其不适用精神赔偿。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强奸、侮辱、诽谤这几类犯罪,确实造成被害人极大精神痛苦的,或者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容貌、肢体残损,造成其婚姻、就业困难的。
在确定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时,如果不对被害人的精神给予补偿,确实有失公平,特别在一些毁容案件中,被告人就是以造成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为目的。
因而有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确立精神赔偿予以支持的制度,这样既可以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又可以预防和抑制潜在以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犯罪。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听听精神损失赔偿。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二、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即“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但在用词上却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这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但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
如果赔偿范围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确定了间接损失赔偿的合法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实践操作中便有章可循。
同时更应进一步明确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及计算的标准,防止实践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出现。
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造成的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