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精)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全面开创农村水利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农村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利 重 要 地 位 的 准 确 定 位 , 对 农 村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巨 大 支 是
持 。我 们要 抓住 这 一历 史机 遇 , 一 步把 思想 和行 动 统一 进
到 中 央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上 来 , 拓 进 取 . 实 工 作 , 动 农 村 开 扎 推 水 利事 业实 现新跨 越 。 第 二 , 高农 业综 合生产 能力 。 障 国 家粮 食安 全 。 提 保 对
大旱 、0 0年 西南特 大 干旱 等严 重旱 灾 ,年均挽 回粮食 损 21 失 8 0亿 斤 ( 3 7 4 5亿 k ) 解 决 26 8万 人 、 9 3万 头 大 牲 g, 2 13
畜 的 因 旱 饮 水 困 难 。七 是 农 村 水 利 改 革 继 续 深 化 。以 县 为 单 位 探 索 建 立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专 管 机 构 、 修 基 金 和 水 维 质 检 测 中 心 等 三 项 良性 运 行 机 制 取 得 实 效 , 型 灌 区 管 理 大
、
充分 肯 定 农 村 水 利 发 展 成 效 , 真 总 认
结农 村 水 利 工作 经 验
“ 十一 五 ” 期 , 时 在党 中央 、 务院 的坚 强 领导 下 , 级 国 各
水 利 部 门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极 践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积 治 水 思 路 , 力 发 展 民 生 水 利 , 结 拼 搏 , 实 1 作 , 满 大 团 扎 = 圆 完 成 了 “ 一 五 ” 划 确 定 的 目标 任 务 , 国 家 粮 食 连 续 七 十 规 为
造. 排涝标 准 由不 足 5年一 遇提 高到 1 一遇 。三 是农 田 0年 水利 建 设 实现 恢 复性 增 长 。农 田水 利 建设 新 机 制 逐 步建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贯彻落实一号文件汇报材料

镇水字(2011)号镇巴县水利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报告市水利局:今年以来,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通知》及6.24参加全省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视频会议精神,我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部署,结合实际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抢抓机遇推动全县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学习贯彻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县各级认真开展了学习活动。
自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县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就全县学习贯彻一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成立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工部、水利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负责人为成员宣讲一号文件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
县委、政府班子带头学习,县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学习,研究部署了学习贯彻意见,县委政府以镇发[2011]10号下发了《关于贯彻中省市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于4月28日召开全县水利工作专题会议,对今年及后期水利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要求全县各级要把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全县各级各部门结合春训和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中央一号文件达80多次,各乡镇开展学习一号文件达30多场次,结合千名干部下基层讲政策送温暖促和谐活动开展宣讲中央一号文件达110场次,发放一号文件学习宣讲读本2500多本,参与听讲群众18000多人。
我县采取了集中学习、专题辅导、调研讨论、开展宣讲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使干部职工真正学懂精神和掌握政策,群众深入了解,人人皆知,为全县水利发展改革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二、把握重点,掌握精髓,全县水利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活动。
为确保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水利局成立了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领导小组,把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纳入“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学习方案,明确了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及具体措施,要求全体水利干部职工要结合工作深刻领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内涵,把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作为工作动力,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讨论交流、深入基层调研等多种灵活形式,对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行了全文学习,并就一号文件出台背景、内容、撑握的重点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安排部署,围绕重点深入学、紧扣一点反复学、开拓视野广泛学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深入学习、深刻理解,系统把握中央一号文件的大政方针和精神实质,人人结合岗位职责撰写心得体会和年度工作设想。
2011年水利政策文件

2011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水利部门规章1.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3.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5 号2011 年水利政策文件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关于做好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宣传工作的通知3.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 关于印发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6. 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科技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通知7. 关于印发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关于印发《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10.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通知11.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2. 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13.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5. 关于印发水利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17.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 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1.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2. 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23.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4.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5. 关于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8.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的通知29. 关于印发《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0. 关于印发2011 年深化水利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细化任务方案的通知31.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32.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3. 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118水资讯中国水利2011.2434. 关于印发水利部“十二五”援藏工作规划的通知35.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37. 关于印发全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38.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9. 关于印发水利援疆专项规划的通知40. 关于印发《水利部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41.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42.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3. 关于公布第三批5151 人才工程部级人选的通知44. 关于印发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45.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46. 关于印发《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 关于印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48.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9. 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0. 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1.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2.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53. 关于印发全国抗旱规划的通知年水利项目审查情况汇总2011119水。
水利工程知识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1998年汛期发生长江、松花江和嫩江特大洪水,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要求“抓紧加固干堤,建设高标准堤防,清淤除障、疏浚河湖”,长江、黄河、松花江、嫩江的干堤、二级堤防加固和河道清淤工程开始建设,其他流域根据轻重缓急也开始实施,拉开了水利工程大规模建设的序幕。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针对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1998〕530号),开始对堤防工程项目进行巡视检查。
这就是稽察的起步。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同时宣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1998〕530号)废止。
水利部成立了“稽察办”,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
这时的水利稽察工作主要由水利部开展,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协助和支持,稽察项目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建设与管理司负责。
2008年水利部设立了安监司,稽察工作交由安监司负责。
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8月17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水利稽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水利稽察工作。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黔水政法[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11号)各市(州)水利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2〕1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建立健全执法长效机制,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着力对以下行为开展执法检查:1、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未经验收并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的等。
2、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等。
3、涉及节约用水管理的违法行为。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等。
4、涉及水资源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等。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
(主题)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
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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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
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生产准备要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2、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项目,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承担本地区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3、加强项目法人管理项目法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
4、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要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禁止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前置条件。
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或分标过细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要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促进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
对于小型水利工程,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模式。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5、强化建设监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严禁无证上岗和弄虚作假,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低、克扣、削减、延期支付监理费用。
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
严格监理资质资格管理,大力培育监理力量,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6、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
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7、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
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
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8、加强安全监管强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审批,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0、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许可扩大经营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市场主体和执(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开放水利建设市场。
11、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进。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要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
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1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监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对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安排等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检查。
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监察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审计、稽察、专项检查、行政督察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要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对被检查地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13、落实管理责任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小型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工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运行安全责任人,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其中,农村集体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所属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实运行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所有者落实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14、足额落实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各地要国有水管单位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项经费,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