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
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
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
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
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其中的髡、完、作三种刑名均为劳役刑,可以合并为一种,故将七种刑名定名为五刑。
(2)《泰始律》的立法成就《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法例》篇目。
《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fashuo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
答案是ABCD.西周的婚姻制度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的,主要体现宗法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
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答案】A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
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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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绞 2.规定流刑 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 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 杖刑 鞭刑与杖刑 鞭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废除宫刑制度 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束了 使用宫刑的历史。
家 法 族 规
司法机构的变化
1 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 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 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 尚书省、“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尚书省、 三公曹” 二千石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 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 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魏 蜀势 图
竹林七贤
阮籍与陶渊明
杜 预
西 晋 对 书 俑
玄武
玄学与书法
王羲之《丧乱帖》 王羲之《丧乱帖》 与高句丽壁画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 魏新律 18篇 刑名 18篇 • • • • 晋 律 陈 律 北齐律 周大律 20篇 20篇 20篇 20篇 12篇 12篇 25篇 25篇
最新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4)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发展

2、南方相对稳定,江南经济发展。
表现:
1、兴修水利 2、开辟良田 3、水稻种植技术提高 4、小麦种植推广 5、牛耕普及
原因:
1、南迁农民带来先进 工具和技术
2、南方相对稳定 3、统治者重视生产 4、南迁人民和江南人
民辛勤劳动
3、北方战乱频繁,民族融合加强。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
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 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 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 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 《张杜律》。
——《张斐·律注表》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 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 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 么建树,南朝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 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 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三国
西晋
魏(220—265)
(前秦) 十六 国
蜀(221—263) 439)
西晋(265—316) (304—
吴(222—280)
[280——316]
东晋
南北朝
(317—420)
(386) 东魏 北齐
北魏
[439]
西魏
北周
隋朝
宋420 齐
梁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张杜律(中国政法1999年研)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人大1999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八议(青岛大学2015年、2011年研;河北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答:“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14)
1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2004年卷一第60题—多选)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考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分析]1魏晋南北朝期间法律发生了诸多变化,在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以“八辟”为依据,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B正确;(2)《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A项正确;(3)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在法典内容方面,包括(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D项正确;(2)“重罪十条”产生,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C错误;(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确立,《晋律》和《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5)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
[命题思路]本题考查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个时期的法制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些变革为唐宋以致整个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因而对其重要的改变要准确的掌握和理解。
[法理导读]在该部分内容中,要注意把握新出现的一些制度,知悉其最初确立的法典,并应了解其含义。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准五服制罪”即依照服制确定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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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
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
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
《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
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
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
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
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省。
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
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
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
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
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
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
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
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
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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