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简 介
从税制简化改革到税法简化原则理论拓补与法治完善

邹新凯(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内容提要: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部分举措呈现出合并税收主体、简化程序与实体税制等简化趋势,但程序税制的简化居多,实体税制改革尚未向纵深推进。
借鉴域外成熟税制经验,税制简化原则的提出既要有税制复杂性生成机理基础,也有简化税收制度、法律、征收管理以及长期简化方法等实施范式。
税制简化原则上升为税法简化原则,具有为当下简化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和路径指引,更好助力现代税收制度未来完善的正当性基础,应在税收征管法或税法总则中明示,并逐步建立起简化原则进入税种法、颁布简税制实施条例以及设置专门小组、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法治化实施机制。
税法简化原则若要增强指导效力,需要通过法治化实施机制,做好与税收法定、税收效率的关系协调,避免涉税容缺容错、大数据征税等程序税制简化过度,做好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的价值适配,展开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等实体税制的简化方案。
关键词:税制简化改革;税制简化原则;税法简化原则;现代税收制度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3-0125-10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①。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加快推进,如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水资源税试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改革等;另一方面是加快清理和规范央地税收优惠,出台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区域一体化、社会保障、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等税收政策。
其中的具体内容无不体现着推动税制②走向简约,即税制简约化(以下称“税制简化”)的改革逻辑。
实际上,税制简化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早已有之。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税收概述

• 国际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 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所发生的同一征税对 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即发生了重叠征 税。
• 国际双重课税可以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 性重复征税。
• 国际双重课税的特征:征税主体的非同一性,纳 税主体的同一性,征税对象的同一性。
国际双重征税的内涵扩大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及选择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应用 三、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四、税收管辖权及行使方式
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 有的管理权限。
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两项: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
一国不应对输入该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本国相同产品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
2、避免既征关税又征国内商品税
采用双边或多边约束商品税税收管辖权的 方式,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协定,促 进关税税率逐步减让来逐步减轻重复征税,直 至最终取消关税及国内商品税的重复征税。
(二)避免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在实行复税制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 税源,既课征流转税,又课征所得税。
• 法律性双重征税是不同课税权主体行使不同种税 收管辖权的重叠所引起的。
• 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 征税所引起的。例如,在对股份公司所得和股东 股息的征税。
实行不同外延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 —— 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实行外延相同内涵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 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公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 行使不同内涵地域管辖权的双重课税
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
![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https://img.taocdn.com/s3/m/531de60db52acfc789ebc9ed.png)
从财税[2014]26号文看区域性税收优惠产业化道路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如高科技产业)、行业(现代服务业)、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其经营积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即要求对区域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
而在此背景之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
文件受到了多方的关注,这意味着区域性税收优惠的继续扩张?还是区域性税收优惠规范管理的开始?一、税收优惠现状及背景简述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
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
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但是随着税制公平的提出,税法改革的逐步深化,这种两大类税收优惠平分秋色的态势也呈现出了一些改变。
近期出台的“26号文”明确规定规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有利于引导符合规定的重点产业集聚,促进高端、节能、低碳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两岸产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
土地使用税属地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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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属地原则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我们国家会有的税种,因为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使用也需要缴税,那么土地使用税应该是那些人交呢,土地使用税属地原则是什么,小编整理了“土地使用税属地原则是什么”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属地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
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香港税务指南2020

香港税务指南2020目录投资基本信息2香港税项概览4企业税务 : 利得税5利得税合规义务8预提税9个人税务 : 薪俸税10薪俸税合规义务13转让定价规则14反避税规则14其他税项/征费15税收协定17香港税务指南2020 投资基本信息货币~ 港元外汇管制~ 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
香港对境外投资没有最低要求或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汇出资本,转换和汇出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和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将其资本带入香港,并以同样的方式汇出资金。
税务机构~香港税务局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
于香港设立的公司必须制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
私人公司可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但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连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小型法团除外)提交香港税务局。
主要企业类型~ 香港主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境外法团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在香港以成立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其中大部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公司秘书。
非居于香港的人士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为香港居民。
境外法团在港开设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
境外法团的代表办事处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公司注册~ 所有在香港从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都必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从香港税务机构(即香港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证」。
除「商业登记证」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必须从公司注册处申领「公司注册证明书」。
在外地成立,但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必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香港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网上申请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般最快可在1小时内办妥。
香港税项概览按《税务条例》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分标支机准构:、管理机构、
办事处、工厂、、车
间、、作业场所、建
1)常设机构标准
筑工地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 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 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 所得来自于本国,本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 美国等。 (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 (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 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 尔兰、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 英国等国。 (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 地标准。例如,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 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 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 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注:公民和居民的关系
公民
居民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税收基本原理及税制

确实原则(principle of certainty)。是指国民所纳税目与条例应该是确实的,而且纳税的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明确规定,使纳税人明了。亚当·斯密认为不确实的
的税收,其危害程度,较不公平的税收还严重。
便利原则(principle of convenience)。 政府对国民征税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应尽量使国民感到方便。
教学重点与难点:
税收的效率损失;税负转嫁的规律;拉姆齐法则
01
02
03
教学内容
税收原则
1
税收原则的概念;税收原则的发展;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
2
最适课税理论
3
最适课税理论的基本含义;最适课税理论的主要内容
4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5
税收负担;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
6
税收制度
7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概念
98年96年的时候,这个乡统筹、村提留,不是给老百姓收钱嘛。那个时候把户口注销了,为了少报人口,少报人口不是少交钱嘛。
01
税收的基本特征
02
税收职能
03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强制地、无偿地、定量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
强制性 国家征税是不依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讨价还价 税收强制性意味着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 税收强制性存在的经济前提是纳税人利益独立化
无偿性 国家征税,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支付代价 税收无偿性是强制性存在的根本原因 具有整体报偿性和个别无偿性 固定性 征税前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 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标准征税。 强制性 + 无偿性 + 固定性 = 权威性
里,他不仅系统地论述了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理论,而且还专篇论述了财政税收问题,使财政学从此以后成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科,这是对财政学研究的巨大贡献,也正是在这本著作里,斯密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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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来源地征税原则
-----w .hk/ird(香港税务局)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
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
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
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买卖合约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一般是以买卖合约订立的地点为根据。
"订立"一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全部事实在上诉法院最近就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作出判决后,我们已清楚明白,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
正确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实。
换言之,我们须考虑一切有关事实,而并非单单考虑货品的买卖。
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中,上诉法院特别提出:
"货品在何处买和卖显然是重要的问题,但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
例如,货品是如何买入和贮存?有关的沽售如何商议?订单如何处理?货品如何付运?怎样安排融资?怎样付款?"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
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制造业的利润
制造货品的地点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
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
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
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与中国大陆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制造商与中国大陆的单位订立加工或装配安排,是很常见的。
在这类安排下,香港制造商一般会提供原料、技术知识、管理、生产技术、设计、技术劳工、培训、监督等,而内地单位则提供货品加工、制造或装配所需的厂房、土地和劳工。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单位是与香港制造商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
因此,香港制造商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题。
不过,税务局会采取一个务实的做法,准许售卖有关货品所得的利润按 50: 50的比例分摊计算,只把利润的 50%评定为源自香港。
这做法顾及了香港制造商在内地制造货品的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制造工作由中国大陆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制造商将制造工作判给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并根据双方并无关联的基础付款,而香港制造商在制造工作上亦极少参与,则在内地进行的制造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制造商所进行。
因此,该制造单位的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不过,香港制造商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
这项收入的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
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港课税。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利润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港课税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的股票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业务单位 (财务机构除外 )从出售在香港以外发行而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服务费如赚取费用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在香港进行,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 (财务机构除外 )的利息收入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港课税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
我们一般采用务实的安排,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 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
采用分摊计算安排,可能会带来应如何分配间接开支的问题。
简而言之,这些开支若同时用于赚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润,则应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润在利润总额各占的比例分摊计算。
预先裁定
从上文可以理解,需要清楚确定营商利润的来源地,未必是个容易处理的问题。
为清楚确定如何运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税务局将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确立营商利润来源地的预先裁定服务,以评定一项商业活动所赚取的利润须否在港缴税。
这项服务须收取费用。
税务局并须事先获提供详尽的资料,才可作出预先裁定。
有关申请对利润来源地作预先裁定的程序的其他资料,请以书面向香港告士打道 5号税务大楼 14楼税务局第一科助理局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