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状、奖牌。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或委托部门、地方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奖)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投资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正式报建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及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和国防军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和主体设备安装工程。

评选的建筑工程必须包括工业设备安装;评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必须含有建筑工程。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邮电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对规模未明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1、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包括延伸部分);2、长度在2千米以上的隧道(包括延伸部分);3、长度在1.5千米以上的铁路桥(包括延伸部分)。

三、大型公共建设和市政、园林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1、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5、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6、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7、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8、桥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9、建筑面积3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10、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11、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等部令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7.01
•【文号】建设部令第92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
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公布)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1989年12月31日发布)。

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41号,1995年1月23日发布)。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

该奖的宗旨在于倡导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奖励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宣传质量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评定对象,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建设程序和环节.参评工程的建设理念及各个建设环节,应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观念,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状.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经过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建设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参评工程的规模: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以上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工程;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4、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5、电压等级33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二、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内河航运、隧道工程等.参评工程的规模:1、连续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2、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隧道;3、连续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铁路桥;4、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公路高架桥;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3 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意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各行业、各领域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

国家优质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审查并提出最终推荐名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

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1. 烧结机使用面积180 平方米(含)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含)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含)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 吨(含)以上,电炉公称容量90吨(含)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2. 产量100万吨/年(含)以上重金属矿山和露天铝土矿山项目,产量60万吨/年(含)以上氧化铝项目,产量20万吨/年(含)以上电解铝项目,产量10万吨/ 年(含)以上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单系列铜熔炼项目、单系列锌冶炼项目;3. 原煤生产能力在120 万吨/ 年(含)以上的煤矿(含相应建设规模的配套选煤厂),独立申报的洗选能力在300万吨/ 年(含)以上的中心或集中式选煤厂,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4. 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 年(含)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 万吨/ 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5. 天然气生产能力6 亿立方米/ 年(含)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6. 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 公里(含)以上、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7. 年产30 万吨(含)以上的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年产18 万吨(含)以上的合成氨工程,年产30 万吨(含)以上的尿素工程;8. 电压等级500kV (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 (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V(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含)以上的核电厂;9. 生产能力5000吨/日(含)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含)以上的浮法玻璃生产线。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地区(行业)协会”)对《评选办法》全面了解,便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申报、复查、评审和表彰工作,提高推荐,申评工作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整体工程应是安全、适用、美观且为一次成优、处处体现精细、施工技术先进的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体体现在:一、坚持优中选优精品工程的原则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可靠、耐久。

(1)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一次检测达到设计值,桩基完整检测Ⅰ类桩比例不小于90%,无Ⅲ、Ⅳ类桩。

(2)建(构)筑物沉降变形符合设计要求,观测数据正常或已经稳定,日均沉降速度<0.01~0.04mm;一级工程,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倍测量中误差。

(3)各类建(构)筑物全高和层高垂直度偏差值控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获得省部级优质结构奖的地区(行业)协会证明文件,或创鲁班奖工程中间检查评价记录。

(见表2、表3)2、装饰工程做工讲究、精致细腻。

(1)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性能检测实得分应≥90分。

(2)工程在舒适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观感质量评分≥90分。

(3)有特殊要求的功能质量应达到相关的专业要求。

(4)工程限值实测质量偏差低于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允许值。

3、防水工程不渗不漏。

(1)防水质量满足设计等级标准要求。

(2)蓄水(淋水)试验资料齐全,防水层及细部无渗漏和积水。

4、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可靠美观,保证使用功能。

(1)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检测实得分值大于或等于85%。

(2)接地,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一次测试实得分值100%。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

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

该奖的宗旨在于倡导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奖励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宣传质量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评定对象,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建设程序和环节。

参评工程的建设理念及各个建设环节,应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观念,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状。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经过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建设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以上的油气田产能建设工程;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4、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5、电压等级33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

二、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内河航运、隧道工程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1、连续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2、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隧道;3、连续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铁路桥;4、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公路高架桥;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

三、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轻轨、自来水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

参评工程规模:1、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2、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3、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4、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5、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6、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

四、建筑工程(一)公共建筑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博物馆、会堂、商业楼、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仿古建筑、图书馆、医院、火车站、邮电通信楼、机场侯机楼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4、2000座以上的(或多功能)的影剧院;5、4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6、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二)住宅工程:工程规模在1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

小区管理优良、到位。

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三)西部地区(内蒙、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甘肃、西藏、青海、重庆、广西)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1、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2、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

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四)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企业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按西部参评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五、通信工程: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六、以上五大类未包含的,但能代表本行业同类工程投资规模和科技发展水平、满足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标准的其他工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四、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五、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参评条件第八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设计奖和工程(施工)质量奖。

其中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除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外,应是本行业同期同类工程在建设理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高水平;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必须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有项目主管部门优秀设计的认定证明,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住宅小区除外,公路建设项目自竣工至申报时限不超过4年),需国家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自验收合格至申报时限不超过三年。

工程应具有一定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第十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贯彻本办法倡导的工程质量管理宗旨,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建设从业单位、第三方合法的监理单位。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

由多个标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单位通过行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向“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按本办法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

二、各推荐协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评的工程、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工程建设各企业(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工程业主的意见。

三、各推荐协会(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协会(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四条“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

“审定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

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情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的组成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在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建筑工程、原材料、农林水利、交通、化工、铁路、通信、市政、机电、冶金、石油、石化、仿古园林、电力等专业工程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详见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专业工程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报告。

三、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组长复查汇报会,由办公室全体共同听取、汇总各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根据各专家组的复查情况和国优工程的条件、要求,汇总各方面信息,向审定委员会提供国家优质工程(工程名单)正式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推荐报告,审阅、质询现场复查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并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对评选出的国家优质工程进行十五天的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国优工程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国家优质工程。

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表彰、宣传。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

不准向复查、评审及有关人员送礼(金),对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复查专家、评委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

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一条与国家优质工程评审有关的工作人员,未经“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

违者视情节处理。

第七章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施工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及奖状。

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证书。

第二十三条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参建)等单位,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2005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