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汇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种植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__________甲方(种植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在乙方指导下种植作物,并为确保种植过程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种植作物1.1 作物品种:__________1.2 种植面积:__________亩。
二、种植期限2.1 种植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收购价格3.1 收购价格为每公斤人民币____元整(¥____)。
四、种植收入保险4.1 为了降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种植收入的影响,甲方应为种植作物投保种植收入保险。
4.2 乙方协助甲方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并指导甲方办理种植收入保险。
4.3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作物减产或绝收,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4.4 种植收入保险的具体条款及理赔流程由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进行种植,确保作物品质。
5.2 乙方应按时收购甲方种植的作物,并支付相应的收购款。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____。
七、争议解决7.1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备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湖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化学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汽车维修、加油站、液化气经营等企业,以及其他有雇工、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被诊断、鉴定为国家规定的、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发生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遭受意外时,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搜寻、抢救人员而发生的搜救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注册备案号:H0000173061201705048360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作物种植险保险单

作物种植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作物的保险责任。
1. 种植时间年月旬2. 种植地点及方位3. 东经:°′″- °′″;4. 北纬:°′″- °′″5. 总保险面积(亩):基本险1. 保险产量(千克/亩)2. 约定单价(元/千克)3. 保险金额(元/亩)4. 保险费率(%)5. 保险费(元/亩)附加险1. 总保险金额(大写):元。
(小写):元。
2. 总保险费(大写):元。
(小写):元。
3.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 特别约定:。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范围(一)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1. 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2. 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3. 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二)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1. 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2. 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二、保险责任(三)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四)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2. 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四、保险期限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五、保险产量、保险价格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至年平均亩产量的%至%(含)确定。
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1.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蔬菜种植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蔬菜种植业务,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种植的蔬菜作物。
二、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冰雹、洪涝、干旱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
2. 疾病虫害: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引发的疾病,以及蚜虫、蜗牛等害虫对蔬菜作物的侵害。
3. 意外事故:指非可控因素,例如大风、雷击、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对蔬菜作物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市场价值。
2. 保险费用根据种植的蔬菜品种、地理位置、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费率在投保前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年期限约定。
2. 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可选择续保,但需重新评估种植风险和调整保险金额。
五、核赔与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图片、视频、作物损失评估报告等。
2. 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损失及理赔范围。
3. 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赔并支付保险赔款。
六、免赔额与赔付比例1. 免赔额为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2. 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与投保金额之比,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七、保险终止1. 保险期满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八、附加条款1. 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保险合同中若存在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蔬菜种植保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应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产品来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蔬菜种植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附件,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在种植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工作,以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牧草种植保险条款
牧草种植保险条款
牧草种植保险条款是一份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规定,用于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牧草种植保险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常见的牧草种植保险条款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牧草种植项目出现的损失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
2.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按照行业惯例为一年。
3. 保险费用:明确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并规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4. 免赔额:规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理赔条件:明确投保人在发生损失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6. 退保与解除合同:规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扣除或返还规定。
7. 附加条款:可能包括特殊约定条款、索赔手续条款、保险标的变更条款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附加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牧草种植保险条款内容会根据不同的保
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条款内容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油菜种植保险条款
油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一节概述本保险条款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油菜种植的特点和风险情况,由保险公司制定的。
旨在保障农民对油菜种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农业生产利益。
第二节被保险事故范围和保险金额1. 被保险事故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油菜种植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2.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农户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包括油菜种植成本、预计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节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以下责任:a.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冰雹等天灾所造成的损失;b. 病虫害:包括油菜病虫害和有害生物侵袭所造成的损失;c. 意外事故: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a. 意外灾害:如军事行动、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灾害;b. 农民自身原因:如操作不当、不合理施肥等造成的损失;c. 油菜种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未按规定进行农药使用,导致病虫害增加所致的损失。
第四节保险费用和赔偿流程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范围、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协商确定。
2. 赔偿流程:a. 投保农户发生被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b. 保险公司根据勘查评估结果,及时向投保农户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款;c. 投保农户在接受保险赔偿后,应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有需要,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五节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释1. 保险条款变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保险公司有权调整和变更本保险条款的内容,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农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保险条款解释: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结语:本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油菜种植利益而制定的,旨在减少农业生产风险,确保农民的种植收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石油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油保险附加险条款1.重钻费用扩展条款鉴于被保险人支付附加保费 ,承保人同意对于井喷、塌陷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支付重新钻掘一个被保险井或其任何部分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可用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救助井来控制井喷、井塌或火灾来完成钻井工作,本保险就不负责重新钻井费用。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清除、控制及渗漏和污染扩展条款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了附加保费,承保人同意赔付本保单控制井喷费用部分所承保的事故而产生的清除和控制费用。
清除和控制费用指这种事故发生以后直接产生的清除、控制油和气的费用。
本批注的赔付限额为:(1)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应该负责的清除和控制费用。
(2)除上述(1)点以外由被保险人所产生的清除和控制费用。
承保人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法定责任应该支付的款项或根据石油开发合同应该支付的由于在保险期间突然和意想不到的事故直接造成的污染而引起的下述损失,但这类损失须已在本保单井喷控制费用部分作为可保损失而承保的。
(1)财产损失。
但仅限于对有形财产的损失责任。
(2)人身伤亡。
除了在此所列的条件之外,本批注还以保单的井喷控制费用部分的规定为条件。
承保人对任何罚金、罚款不负责任。
罚金、罚款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根据法律、法令、规章等而产生的惩罚性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对某损失已有保险,那么承保人本来根据本批注可以赔付的损失,不论是超额部分、分担部分、不足部分、共保或重保方式等都不予赔付。
接受本批注项下的付款之后,承保人即获得被保险人向任何人、法人、团体、船舶或其他方行使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该签署和递交有关的文件,并尽一切可能来确保这些权利。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额外费用扩展条款不论本条款有无相反含意,本保险同意扩展承保:1.加贴本批单的井喷控制费用保险中所订明的井喷所引起的全部费用,此类费用旨在于使油井在发生井喷后通过洗刷、打捞或者其他救助作业能够全部或部分恢复其井喷前的原深度和状况。
农作物种植保险雨后碱害保险条款
农作物种植保险雨后碱害保险条款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作物种植户的利益,降低因雨后碱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标的(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农作物”):1、种植场所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可种植区域内。
2、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规范要求。
3、种植户应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实际种植经营权。
(二)下列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小块土地上的农作物。
2、处于被政府征用或即将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
3、种植的农作物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环保、检疫等要求。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雨后土壤中的盐碱成分随水分上升至地表,导致保险农作物遭受碱害,造成减产或绝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6、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农作物。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保险农作物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足额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农作物播种或移栽成活时起,至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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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油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不含)以上;(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油菜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退耕还湖区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导致保险油菜茎杆折断、植株毁损或死亡、结实率降低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干旱、霜冻、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二)病虫害:菌核病、霜霉病、蚜虫、菜青虫。
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70%;除旱灾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20%。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三)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四)地震、地陷;(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油菜每亩保险金额200元(参照保险油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油菜秧苗插齐或幼苗移栽成活后起,至油菜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需要二次查勘的应约定二次查勘的时间,查勘结束后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油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油菜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改种。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必要时保险人应予以协助:(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分户清单或保险凭证;(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油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的确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油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保险人根据灾害性质确定损失赔偿比例,具体见下表:损失赔偿比例表含),以及旱灾责任造成保险油菜损失率低于70%(不含),均免于赔付。
油菜不同生长期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标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率。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灾面积第二十四条如果保险油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的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油菜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
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二)干旱: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