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区别遗嘱是一个人在世时对其财产、事务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法律文件。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成为人们选择的两种主要方式。
然而,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效力和可行性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代书遗嘱是指一个人通过请代书人书写遗嘱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上具有相应的效力。
代书人通常是律师、公证员或其他经过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代书遗嘱的重要性在于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并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打印遗嘱是指个人使用打印机或其他设备直接打印遗嘱文件。
虽然打印的遗嘱可以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但在法律上并没有代书遗嘱那样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打印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法律争议和风险。
二、认可与效力在法律上,代书遗嘱通常受到更多的认可和保护。
代书遗嘱必须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包括遗嘱的起草、证人的签名、公证等程序。
这些步骤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代书遗嘱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通常更容易被法庭认可并得以执行。
相比之下,打印遗嘱没有经过同样的法律程序。
它可能缺乏遗嘱起草时的证人签名,也没有公证的证据。
因此,当面临争议时,法庭可能会更加谨慎审查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仍然可能承认其作为证据的价值。
三、保留和保存代书遗嘱通常由代书人或相关机构保留和保存。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在需要时能够被找到并被法庭认可。
一般来说,代书遗嘱会被存档并备案,以备不时之需。
打印遗嘱的保留和保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
由于打印遗嘱可以由个人自行完成,它可能会丢失或被修改。
此外,打印遗嘱可能无法产生可靠的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在保留和保存遗嘱方面,代书遗嘱要更加可靠和安全。
结论综上所述,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代书遗嘱经过法律程序,在法律上享有更高的认可度和法律效力。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希望通过⾃⼰的意愿来确定⾃⼰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争议⽽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份有效的遗嘱就是⾮常重要的问题了。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第⼀,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上述遗嘱⽅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份有效的遗嘱。
由于此部分相当重要,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成⽴条件将另⾏专门介绍,请点击“继承法系列知识”查找。
第⼆,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旦形成⼀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嘱⼈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遗嘱的效⼒,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继承法》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
第三,⽴嘱⼈必须具有相就民事⾏为能⼒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种重⼤的民事⾏为,因为⽴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都不能⽴有效遗嘱。
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即使是最亲的配偶、⽗母、⼦⼥也⽆权代为以遗嘱的⽅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在⽼⼈年龄⽐较⼤,且⾝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嘱⼈在死前所⽴下的,⽬的是为⼦⼥进⾏遗产的分配。
另外,⽴嘱⼈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写遗嘱,往往采⽤代书遗嘱的形式。
那么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效。
⽆效情形⼀: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案例: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
1986年,吴-东夫妇⽣⼀⼦吴-常。
后吴-东夫妇离婚,⼉⼦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付抚养费100元。
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益加深。
2000年7⽉,吴-东死亡,其⽣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
由于吴-常孤⾝⼀⼈,吴-铃便将吴-常领到⾃⼰家⽣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
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
吴-铃多⽅为吴*寻医治病,花去⼈民币5万多元。
2001年11⽉,吴-常写下书⾯遗嘱,将继承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姑吴-铃。
2005年12⽉,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遗嘱时年仅14周岁,⽴遗嘱时是限制民事⾏为能⼒⼈,依法,吴-常所⽴的遗嘱⽆效。
遗嘱能⼒是遗嘱⼈⽣前依法享有的订⽴遗嘱、独⽴⾃由地处分⾃⼰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最⾼⼈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遗嘱时必须有⾏为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能⼒的⼈包括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限制⾏为能⼒的⼈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代书遗嘱鉴定最简单方法

代书遗嘱鉴定最简单方法
1. 嘿,你知道代书遗嘱鉴定最简单方法吗?比如说,就像识别真假钞票一样,是有一些诀窍的呀!当一份代书遗嘱摆在面前时,先看看它的格式呀,是不是规范整齐得像阅兵式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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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条款有没有遗漏,这好比做菜少放了一味调料,味道就不对啦!总之,认真点,鉴定代书遗嘱就不难啦!
我的观点结论:代书遗嘱鉴定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我们用心去观察和分析,掌握这些简单的方法,就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的生前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遗嘱代书人是指在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时,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人。
遗嘱代书人的存在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遗嘱代书行为,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代书人的资格、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遗嘱代书人的资格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遗嘱代书人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具备书写能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书写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书写遗嘱内容。
这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关键。
不具备书写能力的人,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遗嘱被篡改或误解。
3. 无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与遗嘱人无利益冲突。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代书人不得与遗嘱人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利益冲突。
若有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回避,由其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4. 了解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了解遗嘱法律规定,能够正确指导遗嘱人表达其真实意愿。
这是确保遗嘱合法性的基础。
不了解遗嘱法律规定的人,容易导致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代书程序1. 遗嘱人提出要求遗嘱人因自身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提出代书遗嘱的要求。
遗嘱人应当向遗嘱代书人明确表达其意愿,并要求代书人按照其意愿书写遗嘱。
2. 遗嘱代书人审查遗嘱代书人在接受遗嘱人要求代书遗嘱后,应当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被准确表达。
3. 遗嘱人签字、盖章遗嘱代书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当指导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或盖章。
遗嘱人签字或盖章是对遗嘱真实意愿的确认。
公证代书遗嘱

公证代书遗嘱
公证代书遗嘱是指将遗嘱委托给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一种方式。
公证代书遗嘱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也能够避免遗嘱的争议和纠纷。
公证代书遗嘱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编写遗嘱: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分配和其他遗愿等内容写明,并签字或盖章。
2. 进行公证:将编写好的遗嘱提交给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由公证员对遗嘱进行核实并签署公证证书。
3. 保存遗嘱:公证机构会将遗嘱的原件保存在其档案中,遗嘱人也可以保留一份副本。
公证代书遗嘱的优势包括:
1. 确保合法性:公证代书遗嘱经过公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具备法律效力,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无效遗嘱。
2. 避免争议:由于公证代书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可以降低遗嘱的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
3. 保密性:公证机构对遗嘱的保管具有保密性,可以确保遗嘱内容不被非法泄露。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代书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且遗嘱人在编写遗嘱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公证代书遗嘱的修改或废除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公证手续。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1、自书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2、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
《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4、录音遗嘱: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7、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
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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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刘海清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就每个要件而言其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
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
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
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
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
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
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实践中存在上列人员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
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采用的是备案制,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而私章则不然,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笔者认为也是无效的。
认定某私章系某人经常使用只解决了私章与该人之间的联系问题,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笔者认为该证据也是不充分的,虽然法律能从形式上要求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产无利害关系,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见证人的公正性,实践中,代书遗嘱往往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找人来
作见证,见证人往往与该一人或数人关系较好,这种法律上无法限制的关系,客观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隐患。
自然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笔者认为,代书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然,我们在强调代书遗嘱的严格性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客观情况,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写字该如何解决?能不能讲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允许立代书遗嘱?或即使立了代书遗嘱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认定其为无效?书立遗嘱是公民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上述情况书立代书遗嘱,自然可以书立,但笔者认为,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是立公证遗嘱。
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就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公证或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代替签名。
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如果代书遗嘱上立遗嘱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嘱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
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
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作者单位: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