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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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设计方案说明
1. 设计依据
1.1相关批文和建设方要求;
1.2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 2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暖通空调•动力)2007版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 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 200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3其他专业提供的相关设计资料。
2. 设计内容
本工程暖通专业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支队干部备勤楼供暖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防烟排烟系统设;换热机房设计。燃气系统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专业燃气设计单位设计。
3. 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1室外设计参数
4. 估算指标及总负荷量
4.1供暖空调负荷
5. 热源:
5.1本工程热源来自葡东小区锅炉房,一次水供回水温度为120/70C。经地下一层换热站换
热后为消防支队备勤楼提供热水。散热器供暖用热水温度为75/50 C。
5.2供暖系统上下分两个区:B1~5层为低区,工作压力0.5MPa ; 6~14层为高区,工作压力
0.8MPa。每区设各采用两套板式换热机组,一用一备,机组自带循环泵和定压补水泵及除污过滤装置,由专业厂家提供。
6. 空调系统
6.1 本工程业务用房和备勤楼预留分体空调电量及安装条件。
6.3 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等有特殊空调要求的房间均预留分体空调安装条件。
7. 供暖系统
7.1 本工程业务用房和备勤楼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共用立
管采用双管下供下回异程式系统,共用立管顶部设置自动排气阀,共用立管敷设于管井内,分户设置热计量表,各户的入口装置设置于管井内。户内采用双管下供下回同程式系统,每组散热器供水支管上设置高阻力恒温控制阀。根据分区及系统情况设置总的热计量表,热力入口装置设在地下室换热站内。采暖系统采用静态平衡阀调节。
7.2散热器均选用钢制散热器,末端高处设自动排气阀,散热器表面刷无机涂料。
8.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系统的防排烟措施
8.1 自然排烟
8.1.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
于2.00m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3.00m2。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
8.1.2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
的 2%。
8.1.3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
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 机械排烟
8.2.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
8.2.2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的内走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8.2.3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的中庭。
8.2.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超过
200m2 或一个房间面积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设置在管井内;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按防烟分区设置。
826排烟风机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时能自
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 C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7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2.8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8.2.9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2.10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2.1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3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0m 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
米面积不小于 60m3/h 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
8.3.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3/h 计算。
8.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8.3.4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 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
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m3/h。
8.4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
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5 机械防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防火阀和加压送风口的设置:
8.5.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5.2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
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 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
1.0m ;排烟口平时关闭,并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5.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设
置在疏散走道。
8.5.4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0.0m ;排烟支管上设置当烟气温度
超过280 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5.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满足以下要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余压值为 40~50Pa;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为25~30Pa。
8.5.6 机械加压送风机采用轴流风机。采用旁通阀控制加压送风正压值,在楼梯间的适当位置、每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压力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的旁通泄压阀,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