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_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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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的思考

新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的思考

82019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新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的思考王艳(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湖南湘潭)摘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代表国家履行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为更好地履行职责职能,应当科学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存货管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其管理效率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本文从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的内容入手,分析其存货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增强管理意识、开展全面全过程存货管理等层面提出加强存货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准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新政府会计体系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落实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

新政府会计既反映了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信息,又反映了预算执行信息。

新体系中的存货具体准则是指导政府会计主体进行存货核算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存货作为政府会计主体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存货管理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

存货的有效管理能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其管理效率直接影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存货的具体核算,解决了2012年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货核算的理论会计处理与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的实践工作之间的矛盾,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撑。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货管理的相关概念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2年我国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强化其公益属性。

对其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

该类事业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张淑爱摘要:财政部2016年7月6日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国有林场存货业务核算做出了规范,改变了国有林场多年的存货核算办法,新的制度规定了存货核算的大框架。

本文针对国有林场独特的行业特点,通过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解读及应用,从国有林场实际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细致全面地对国有林场存货的核算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存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个别计价法引言我国国有林场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与场圃制度在核算基础、核算原则、核算模式与功能、核算分录、核算报告上都有较大变化,政府会计制度在原来的,以收入费用成本核算为主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核算制度下,引入了预算会计核算,完善了预算会计功能,对国有林场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全面地反映国有林场财务收支、预算收支及执行情况,既能反映国有林场职责履行情况,也能反映国有林场财务状况。

一、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及来源(一)存货是指国有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国有林场存货的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购存货;2.委托加工物品;3.自行培育的苗木;4.接受捐赠的存货;5.无偿调入的存货;6.置换取得的存货;7.盘盈的存货。

二、国有林场存货取得时的初始计量1.外购库存物品,包括防火储备物品、苗木、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即买价加上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备注:以下例题中,默认甲林场为有收入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销售收入按全额上缴财政核算。

【例1】甲林场是一般纳税人,3月2日,用项目资金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育苗用优种油松种子,数量100公斤,单价150元每公斤,金额15000元。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存货资产核算分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存货资产核算分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存货资产核算分析杨玉稳摘要: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双基础、双分录核算模式下,财务人员对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确认,存在会计科目核算不清楚,资产管理混乱等情况,造成国有资产登记不全,国有资产流失。

本文以气象部门采购装备物资为例,对存货各形态记帐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其他单位和财务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在途物品;存货;在建工程政府会计制度中把存货作为一项重要资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包括: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登记。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全面实施,2019年初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和2020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年初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的核算以及年末存货资产核算会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年末资产入库管理存在很多问。

由于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记账基础不同,存货跨年度出入库、确认支出时点不同造成会计核算复杂,有必要对存货会计账务核算进行梳理。

现以装备中心2018-2020年三年材料采购为例逐一进行分析。

装备中心采购物品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出入库管理模式,不区分材料、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工程物资入库,以合同号设置往来核算,出入库按照合同号办理手续。

存货领用时才能确认实际用途,按照出库存货的实际用途,确认费用和资产,登记相关资产帐。

一、在途存货(材料)出入库核算,属于专用材料的。

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说明(一)2018年已经确认事业支出的存货。

2019年期初分别记录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和累计盈余-非流动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在途物品办理入库时:借:库存物品;贷: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办理出库时:借:累计盈余-非流动资产基金-库存物品;贷:库存物品以上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分录。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品等领用、发出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2006年04月28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二○○六年二月十五日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doc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doc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doc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doc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doc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doc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doc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doc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doc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doc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doc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doc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doc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doc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doc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doc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doc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doc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doc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doc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doc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doc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doc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doc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doc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doc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doc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doc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doc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doc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doc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doc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doc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doc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doc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doc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doc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doc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doc。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分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分析

财经纵横227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分析成红梅 隆尧县交通运输局摘要:近年来,在政府的带领下,我国经济出现了快速的增长,政府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化,政府改革中政府会计制度也在不断的革新,为了全面准确的反映政府的财务情况,财政部颁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将现行的各项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了政府会计新的核算模式,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改进了预算会计的功能,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

本文通过对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探讨,对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存货核算进行分析,希望可以给相关单位予以借鉴。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存货;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8-0227-01前言《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今年实施以来,提升了政府的运行效率,准确的反映了政府的财务情况,有利于政府绩效考核的推进,促进政府会计信息的完整。

在存货的和核算中,将存货核算更加的细化,增设了“在途物品”和“库存商品”科目,这样可以明确的反映存货的状态,提升政府会计核算的效率。

一、政府会计制度的含义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财政的各项支出和收入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客观的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在全责发生制的原则上,并且结合了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本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快政府会计核算效率的宗旨在进行不断的尝试和完善。

二、存货核算包含内容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中消耗而储存的低价资产,如相关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用具。

三、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以往的政府会计在存货的核算中,行政单位开展的活动中储存的各项物资一并列入“存货”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核算中不能反映是否入库,因此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增设了增设了“在途物品”和“库存商品”科目,这样可以明确的反映物资的状态,使核算更加的准确。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作者:刘海龙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5期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是“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变化是政府会计体系的重大变革,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首次引入,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使政府单位的履职成本及单位的资产、负债更加清晰。

财政部2018年8月16日印发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财政部2015年10月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年7月至今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具体准则、针对部分具体准则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衔接规定等构成。

一、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与《预算法》及财政改革是紧密配套的,2015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指南。

改革前的原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无法适应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行改革,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也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对于提高政府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资产管理、客观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政府单位“家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意义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是总结多年来政府会计实施的经验,吸收发达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探索,充分吸收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储备物资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第五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本准则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指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

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第六条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第七条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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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二)库存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 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 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 本。
•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接费用。
第八条:委 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托加工的存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通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过置换取得 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
•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 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接费用。
•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六条:购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入的存货 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自 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
行加工的存 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
• 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六章 附 则(1)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上支付
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 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 费用。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 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 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 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 明细核算。
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二条:无偿 调入的存货
第十三:条盘盈 的存货
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重置成本确定。
•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 接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 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
•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 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
•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
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 理费用 等);
•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 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的存货
相关支出确定。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一条:接受 捐赠的存货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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