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侦查强制性措施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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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分。

4.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所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7.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器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应当在指定的拘留场 所接受关押,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和生活待遇。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侮辱或者刑讯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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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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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拘传的适用范围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拘传时,需要依法制作拘传票,并传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拘传的变更
在拘传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 续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决定程序
申请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 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病例证明、担保人的相关资料等。
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03 强制性
04 暂时性
05 法定性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拘留, 被拘留人必须服从。
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 措施,随着案件的进展, 被拘留人可能会被释放或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拘留必须依法进行,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拘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拘留的适用范围:拘留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可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未被拘留、逮捕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 的区域,并对其行动 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 方法。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一、拘传的基本概念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讯问等活动的一种手段。

拘传程序严格,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拘传的条件拘传并非可以随意使用的措施,而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方可采用:1.可疑对象:对于有危险性或者逃离凶犯的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2.证据充分:公安机关需经过调查,掌握可能属实的证据。

3.法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拘传措施。

三、拘传的流程拘传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确定拘传的对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确定拘传的对象。

这通常是基于嫌疑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证人陈述等获取的线索。

步骤二:制发拘传通知书在确定拘传对象后,公安机关依法制发拘传通知书。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目的、拘传时间、地点等信息。

步骤三:将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拘传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

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步骤四:接受拘传拘传对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拘传。

在拘传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予以妥善照料和保护。

步骤五:拘传对象的权益保障在拘传过程中,保障拘传对象的基本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公安机关应遵循法律规定,对拘传对象进行适当的安置和问询。

步骤六:拘传期限的监督拘传期限是公安机关采用拘传措施的最长时间。

公安机关应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拘传对象的讯问、调查等工作,并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拘传。

步骤七:解除拘传当拘传期限届满或者拘传对象已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拘传。

同时,应及时通知拘传对象的家属或指定亲友。

四、拘传中的注意事项在使用拘传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依法操作:公安机关在拘传过程中应严格依法操作,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尊重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拘传对象的人权,妥善安排拘传过程中的生活和工作。

3.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应确保获取的证据合法有效,避免使用非法手段。

4.提供法律援助:对无法自行承担辩护费用的拘传对象,应提供法律援助。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拘留或传唤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拘传被视为一种举措,用来确保当事人的出庭和证人的陈述。

本文将对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拘传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常常在有必要确保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采取。

首先,拘传是由法院发出的传票,要求被约束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

普通情况下,拘传由法院直接送达被告或证人本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无法将拘传送达给当事人,例如被告或证人已经潜逃或提供虚假地址,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将拘传置于公众视野中,以通知被告或证人。

其次,拘传还可以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和法院对案件的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对被告或证人进行拘留。

拘留可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告或证人逮捕并关押在拘留所,也可以在审理结束后将被告或证人拘留在适当的场所以确保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拘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出庭,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并进行公正的审判。

毫无疑问,被告和证人的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在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听取他们的陈述、质证他们的证据并进行交叉询问。

这些步骤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至关重要。

因此,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于确保当事人出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在法律规定下,法院必须对拘传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应当在具备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解释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约谈、传讯或保释等,以保持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最小化。

在拘传应用中,法院也应该慎重权衡对案件审理的秘密性和公开性之间的平衡。

尽管拘传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当事人的出庭,但过度使用或滥用拘传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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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01
拘传
拘传的概念
0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 接受调查和审判。
适用程序
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如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 或财产证明等。
0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由,并予以监视的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 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 必要的羁押。
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缴纳一 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随 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
01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2 03
适用条件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适用缓刑等。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 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拘 留决定书,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和解除
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辩护、申诉等权利。如果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 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 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 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拘传?拘传与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这些很多⼈都是不清楚的,也因此经常会把拘传与刑事拘留混淆⼀起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拘传拘传,是指⼈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法。

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可以拘传。

由于拘传对⼈⾝⾃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

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由,⼜可以达到讯问的⽬的。

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为。

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为。

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拘传与刑事拘留有哪些区别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犯或者重⼤嫌疑⼈的⼈⾝⾃由的⼀种强制措施。

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

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民检察、⼈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

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

⼀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时。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特殊情况可延长⾄14⽇,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还可延长⾄37⽇。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讲解了关于拘传与刑事拘留相关区别,分别是在决定机关以及时间上的区分,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加透彻,店铺也提供了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拘传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拘传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拘传后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将从拘传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拘传的程序1. 立案侦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传之前,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

2. 制作拘传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决定拘传的,应当制作拘传证。

3. 传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制作拘传证后,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4. 讯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依法收集证据。

5. 依法处理根据讯问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

三、拘传后的法律后果1. 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拘传后,犯罪嫌疑人必须到案接受讯问。

这是拘传制度的核心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 讯问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可能收集到新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能有利于案件处理;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可能加重其刑罚。

3.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拘传后,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拘传证;(2)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依法进行讯问;(3)有权申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4)有权提出申诉、控告。

4. 拘传期限拘传的期限为24小时,自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四、拘传后的法律救济1.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拘传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2. 诉讼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拘传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拘传。

3.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违法拘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2)依法解除拘传;(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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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 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适用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五)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第四节 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紧急情 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二)适用的情况必须是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五章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侦查强制性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 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适用拘传是为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 过讯问获得有关案件信息。拘传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拘传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 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 者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因此,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违反治安管 理的嫌疑人员。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时,只能对 上述“四种人”采用,否则,就是滥用继续盘问权。
三、刑事拘留适用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签发拘留证。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 对其实行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三)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 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 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
(二)保证金担保
四、取保候审适用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和变更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 (五)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第三节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专门机关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
第六节
继续盘问(留置)
一、继续盘问的概念
继续盘问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 逻值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场调查等外勤警务活动中, 对在现场发现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过当场盘问和 检查后,仍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带至当 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并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继 续盘问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三、公安机关适用拘传的程序 (一)承办单位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 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即可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侦查员执行。拘传时,应 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 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强制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 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 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 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应在犯 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 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任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二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 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院不批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 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四、刑事拘留的期限
1、三日以内,延长一日至四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 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第五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 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讯问。 讯问结束要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需要对被拘 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做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立即 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五)拘传的特别程序。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 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 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拘传的,应 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法 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传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 该委员所属政协组织。 (六)执行拘传、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 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事实要件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 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依法逮 捕。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有权做出逮捕决定。 (三)逮捕的执行 1、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 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做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 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 因。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 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 使用械具、武器。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帅及其他辩护人对于逮捕超过法定 羁押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备了解除或变更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变更逮捕,以切实维护被逮捕人的 合法权益。 7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逮捕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 表的,应当书面报经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逮捕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执行后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属的该级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 行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 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8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 束性警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 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五)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采取拘留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 合。 (七)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做 出处理。 (八)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 用约束性警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 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 二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 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 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 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 者捺指印。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 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 单位。 ( 三 ) 在继续盘问期限内,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犯罪嫌疑分 子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在继续盘问期限内办理相应手 续。
三、继续盘问的适用程序
根据最新颁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 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 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 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 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 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公安机关在批准继续盘问和延长继续盘问后,应当履行相应 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一)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 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 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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