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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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做好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防止人为销毁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根据本行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加强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本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组长由分管档案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小组成员由档案员、保密员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对本行的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2、文件级的鉴定工作,在每年立卷归档时,应按照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每个案卷划定保管期。

3、档案工作人员应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按照各门类档案保管期的规定,对已超过保管期的,应作出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出销毁清册,提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再报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毁。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4、销毁档案时,对有的档案虽然超过保管期限,但在一段时间内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延长保管期限。

5、销毁档案时,应由鉴定小组派出两人以上的成员负

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时间、地点和销毁方式,并要等到档案完全销毁后才能离开现场。

6、对未到满保管期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销毁档案,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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