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公司是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1(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
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
公司对用工部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总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范本第一条为了发展、规范劳务派遣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其职工派往其它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批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第一条为了发展、规范劳务派遣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其职工派往其它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批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派遣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务派遣企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指导。
第五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守法的原则,禁止强迫、欺诈行为。
第六条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三)有3名以上懂得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并持有《湖北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不低于5万元的注册资金;(五)有不少于5万元的备用金;(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企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在同级上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经批准可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鼓励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投资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将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改制为劳务派遣企业。
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本办法的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
1.2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力。
1.3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对其进行合理待遇和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管理2.1 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企业与从业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
2.2 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企业双方商议一致。
2.3 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双方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3.1 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3.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正常的休假制度。
3.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企业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培训4.1 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存档。
4.2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劳务派遣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5.1 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劳务派遣合法、合规。
5.2 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应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3 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权利劳务派遣人员对于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问题有监督权利,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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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规范用工管理,结合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二、定义(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原则针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操作类岗位。
管理、职能业务、技术类岗位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确实需要的,应提出特殊请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和备案。
(二)劳务派遣用工种类劳务派遣用工依照用工来源分为两类:1、校招劳务用工: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经实习考核,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
2、社招劳务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经公司招聘面试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3、特殊劳务用工:因特殊原因,按严格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业务、技术、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用工申请审核,并结合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人力资源规划,选择最佳用工形式。
2、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评估和考核,协助使用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对重点问题的沟通。
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并审核特殊劳务用工。
4、负责特殊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备案。
5、负责组织批量入职劳务人员的公司级(一级)入职培训。
6、负责处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人员的法律纠纷。
(二)用工部门1、负责部门(车间)用工需求的提报。
2、负责本部门劳务人员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的实施。
3、负责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一)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1、原则上,在集团确定的30家劳务派遣公司中选择2-3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确保竞争,优化派遣服务。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查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注册资本,确认其派遣资格。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定期收集用工部门的意见反馈,对劳务派遣单位评估和考核,对评估考核较差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替换。
(二)校招劳务用工、特殊劳务用工的来源管理1、校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25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2、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为校招劳务用工的来源。
3、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用工部门负责实施,进行实习考核,根据实习考核确定实习生用工流向。
4、用工部门负责调控实习生实习考核结果和实习生流向意见,经用工部门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报分支机构领导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5、原则上,特殊劳务用工由用工部门或劳务用工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与入职管理1、原则上,社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30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个别年龄可放宽至40岁。
2、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用工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报用工需求。
(2)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市场人员供给确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招聘。
(3)人力资源部门区分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提出基本用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要求组织推荐人员。
(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用工部门参与统一开展面试,确定意向人选。
3、社招劳务用工的报到管理(1)劳务用工意向人选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制作《意向劳务人员信息一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用工部门确认人员报到时间,连同意向人员名单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
(2)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入选劳务人员进行体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填写《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附件2)、收取入选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3)劳务派遣单位按经确认的报到时间组织劳务人员到场报到,并要求提供如下资料:《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
《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
《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人员体检表。
承诺书(附件3)。
劳务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接收上述资料,并对《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签章反馈,并建立《报到劳务人员信息一览》;并办理和发放厂区出入证、考勤卡。
4、社招劳务用工的培训管理(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公司(工厂)级(一级)培训,并由生产管理部予以实施。
(2)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并由用工部门予以实施。
(3)用工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上岗指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保用品领用、配发,三级基本培训合格后,劳务人员可进入试用阶段。
(4)对从事特殊作业岗位的劳务工进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自取证日起,劳务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以报销获取特殊工种的费用。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1、日常管理(1)劳务人员在公司生产(工作)期间,考勤、请假、奖惩等日常事务按公司正式员工的方式统一管理。
劳务人员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按照相关文件对其处理,并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应自觉提高劳动技能,爱护用工单位公共设施,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需暂时中止工作,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说明情况。
2、劳动报酬与福利(1)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参照上海市劳动力市场水平确定相应试用期和转正薪酬范围。
(2)社招劳务用工试用期三个月,校招劳务用工不设定试用期,特殊劳务用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3)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用工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总额,并编制劳务工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对劳务工的考勤、考核、奖惩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4)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到岗工作,不支付当天劳务费和当天各项补贴;因公司原因停产放假,按提供劳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公司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约定购买保险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6)劳务人员用餐补贴、额外加班工作,标准同正式用工。
(7)劳务人员在岗期间享有正式员工的报酬待遇标准。
3、劳务派遣用工的考核(1)特殊劳务用工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或由用工部门自行安排日常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应用。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情况,个别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用工部门自行安排日常考核,并采用二次分配的形式予以考核结果应用。
(3)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专项考核,拟定考核方案报所属分支机构领导批准后实施,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劳务派遣用工按照一定比例转正或淘汰。
其中每年对劳务用工主动淘汰率不少于3%。
4、劳务工转正(1)必备条件:在本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服务5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
特殊、稀缺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服务期可酌情放宽3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下。
中专(技校)以上学历,中级技工(含)以上技能等级;连续三年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B等以上的且在岗期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均在 C等以上;在岗期间,无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记录;未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
(2) 优先条件:合理化建议在1年内获得1次工厂级以上奖项或3次部门级奖励的;在抢险救灾、防汛防台、保护公司财产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贡献的。
岗位技能标兵、工作模范、专业带头人。
5、退回和终止服务管理(1)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量的变化,当需求人数低于现有人数时,多余的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退回:在试工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分配的。
工作失职或过错,对公司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因身体原因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
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中退回和终止劳务服务规定的。
劳务派遣用工考核不合格的。
《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届满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填写《终止服务清结单》(附件4),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离岗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劳务人员终止服务应按照公司劳保用品相关规定退还劳保用品,未满规定工作期限的,须依照规定作价交费。
劳务人员离职当月的劳务费按天计算,若工作不满三个月,则还应从其当月劳务费中扣除所领劳保用品折旧费。
五、附则1、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罚。
劳务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模版)2、劳务派遣人员信息登记表3、承诺书4、终止服务离岗审计单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主题词:用工管理办法发送: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印发:人力资源部门 2011年10月日印发(共印份)PAGE第 PAGE 5 页共 NUMPAGES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