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9年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4号

基 ( 甲
、
乙 基、
正 丙 基或异丙基 )
硫 代 膦酸 烷基 ( 氢 或少 于 或等 于 1 0
个碳原 子 的 碳链 ,
包括环烧基 )
S -
-
2
烷 二
甲 (
、
乙、
正丙 或异丙 ) 氨基 乙
酯及相应院難盐颇子化盐
例如 :
VX :
甲
基硫
代
膦酸
乙
基-
二 S 2 -
-
异
丙
氨基 乙 酯
第 类 一 :
可作 为 化 学武器 的 化 学 品
硫 芥气 :
2 - 氯 乙 基 氯 甲 基硫 醚
第 类 一 :
可作 为 化 学武器 的 化 学 品
芥 子气 :
二
氯 基 -
(2
乙
)
硫 醚
第 一 类 可作 为 化 学 武器 的 化 学 品 ;
二
氯 硫基 2-
(
乙
)
甲 烷
倍 半芥气描 述
氮 芥气 氯 乙 基 二 HN l
N N-
:
-
(2
)
,
乙 胺
氮 芥气 二 H N2 : N N - , 甲 胺
氯 乙 基 2-
(
)
氮 芥气 丽3 :
三
氯 基 2 -
(
乙
)
胺
第 类 一 :
可 作 为 化学 武器 的 化 学品
第 类 一 :
可作 为 化学 武器 的 化 学 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告
年 2 0 1 8 第 1 0 4 号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1、文件依据: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公安洮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城管洮北大队、区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落实。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细。
凡在洮北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都应作为调查摸底对象,商务局要紧密联系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摸底工作,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三)协调配合,严格执法。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
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3、文件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1.30【实施日期】2010.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一
、
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 )网 上 交 易 一
网 上 交 易 是 买 卖 双 方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的商 品 或 服 务 交 易 。 常 见 的 网 上 交 易 主 要 有 :企 业 间交 易 、企 业 和 消 费者 间 交 易 、个 人 间 交易 、企 业 和 政 府间交易等 。
务。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交 易 方 应 当符 合 其 规 定 。 2、网 上交 易服 务 提 供 者 ,根 据其 服 务 内容 可
以分 为 :
( 1)网上 交 易平 台 服务 提供 者 ,从 事 网 上交 易 平 台 运 营 并为 买 卖 双 方 提供 交 易 服 务 。 网上 交 易 平 台是 平 台 服务 提 供 者 为 开 展 网上 交 易 提供 的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该 系统 包 括互 联 网 、计 算 机 、相 关 硬 件 和软 件 等 。 ( 2)网上 交 易辅 助 服务 提供 者 ,为优 化 网上 交 易 环 境 和 促 进 网 上 交 易 ,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身 份 认 证 、信 用 评估 、 网络 广 告 发布 、 网络 营 销 、 网上 支 付 、 物 流 配 送 、交 易 保 险等 辅 助 服 务 。
动 网上 交 易健 康发 展 ,逐 步 规 范 网 上 交 易行 为 ,帮 助 和 鼓 励 网 上 交 易各 参 与 方 开 展 网上 交 易 ,警惕 和 防 范 交 易风 险 ,商务 部 现 发 布 《 于 网上 交 易 的指 导意 见 ( 行 ) 。 关 暂 》 请 参 照 本 指 导意 见 内容 ,积极 开展 网 上 交 易活 动 ,依 法 维护 各 方 权 益 ,创 造和 维护 网上 交 易 良好环 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0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号)、《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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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0 0 1
1 2 月
2 7 日 外 经 贸 部 、 海 关 总 署 、 国 家 质 检 总局 公 布 的 《 禁 止 进 口 货 物 目 录 ( 第 二 批 ) 》 同 时 废 止 。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外资并购行为的反垄断法律研究
周吟 吟
( 湖北 省委 党校 , 北 武 汉 402) 湖 302
【 作者简介】 周吟吟(9 0 )女 , 18 一 , 湖北武汉人 , 湖北省委党校教师 , 主要研 究市场规制法。 【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务部依 法对 可 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 司的申请予 以否决 , 这是我 国反 垄断执 法历程 中的一个 里程 碑。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审查提 出了多项标准 , 中,对相关市场 的认 其 “ 定”“ 并购后企业经济行为 的预测” “ 、对 和 对相关 市场主体 的影响” 应该成为今后 审查 的重点指标 。 【 关键词】 外资并购 ; 反垄断法; 审查标准 【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9 0 — 0 6 0 17 — 15 20 )6 0 5 — 5
司 未 来 运 作 的 考 虑 , 国许 多 公 司 都 将 其 设 立 地 选 我 在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 开 曼 群 岛 等 所 谓 的 “ 税 天 避 堂 ” 其 中 就 包 括 汇 源 、 牛 这 样 的大 型 企 业 ② 当 然 , 蒙 。 这 不 仅 仅 是 我 国 企 业 的做 法 , 是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也
以期 从 反 垄 断 法 的 角 度 为 我 国 外 资 并 购 的 法 律 规 制提 供有 益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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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继 续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根 据 商 务 部 建 议 ,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决 定 , 在 反 倾 销 期 终 复 审 调 查 期 间 , 继 续按 照 商务 部 2 0 1 4 年 第 5 号 公 告 公 布 的 征 税 范 围 和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 继 续 按 照 商 务 部 2 〇 1 7 年 第 7 8 号公 告 公布 的 征 税 范 围 和 反 倾销 税 税 率 ,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征 收
2 01 4
年第
5
号 公告 公布的
反 倾 销 措施 所Biblioteka 适用的产品
范
围 致 一 。
四 、 复 审 内 容
本次 复 审 调 查 的 内 容 为 , 如 果 终止 对 原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 是
否 可 能 导 致倾 销 和 损 害 的 继 续 或 再度 发 生 。
产 业正 式 递 交 的 反 倾销 措 施期 终 复 审 申 请 书 。 申 请 人 主 张 , 如 果 终 止 反 倾 销 措 施 , 原 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对 中 国 的 倾 销 行 为 可 能 继 续 或 再 度 发 生 , 对 中 国 产 业 造 成 的 损 害 可 能 继 续 或 再 度 发 生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反倾销 条例 》 第 四 十八条规定 , 商务部 决定 自
年 2 0 1 9
1月
20
日 起 对 , 原 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所适 用 的 反 倾销 措施 进行 期 终 复 审 调 查 。 现将 有 关 事 项 公告 如 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告
年 2 0 1 9 第 2 号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 商 务 部 发 布 2 0 1 4 年 第 5 号 公 告 , 决 定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实 施最 终 反倾销措 施 , 实施 期 限 为 自 20 14 年 1 月
2 1
出 口 或 进 口 本案 被 调 查 产 品 的 数 量 及 金 额 、 生 产 和 销 售 同 类 产 品 的 数 量 及 金 额 以 及 关 联 情 况 等 说 明 材 料 。
倾 反
销 税 。
二 、 复 审 调 查 期
倾 次 产 年 本
复审 的
销 调 查 期 为 年 至 年 2 0 1 8
1月 1 日
201 8
月 1 2
日 3 1
,
业 损 害 调查期 为 2 01 4
1 月 1 日
至 年 月 2 0 1 8
12
31
日 。
三 、 复 审 调 查 产 品 范 围
本次 复审调 查 产品 范 围 与商务部
起 年 2 0 日
5
。
年 2 0 1 7
月 1 1
21
日 , 商 务 部 发 布 2 0 1 7 年 第
7 8 号 公 告 , 决 定 调 整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的 反 倾 销 税 率 。
年 2 0 1 8
10 月
9
日 , 商 务 部 发 布 2 0 1 8 年 第 7 7 号 公 告 , 宣 布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请 求 商 务 部 裁 定 维 持对 原 产 于 美 国 和 韩 国 的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实 施 的 反 倾销 措施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例 》 有 关 规 定 , 商务 部 对 申 请 人 资 格 、 被 调 查 产 品 和 中 国 同 类 产 品 有 关
五 、 参 加 调 查 登 记
利 害 关 系 方 可 于 本 公 告发 布 之 日 起 2 0 天 内 , 向 商 务 部 贸 易 救 济 调 查 局 登 记 参 加 本 次 反 倾 销 期 终 复 审 调 查 。 参 加 调 查 的 利 害 关 系 方 应根 据 《 登记 参 加 调 查 的 参 考 格式 》提 供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 倾 销 调 查 期 内 向 中 国
曰
起 ,
国 内 产 业或 代表
国
内产业的
自然人
、法 人或有 关组 织 可在 反 倾销 措施到 期
日
60
天
前 ,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期 终 复 审 申 请 。
年 月 2 0 1 8
11
16
日 , 商 务 部 收 到 江 苏 中 能 硅 业 科 技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 6 家公 司 代 表 中 国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的 反 倾 销 措施 将 于 2 0 1 9 年 1 月 1 9 日 到 期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 规 定 , 经 复 审 确 定 终 止 征 收
反 倾销 税 有 可 能 导 致倾 销 和 损 害 继 续 或 再度 发 生 的 , 反 倾 销 税 的 征 收 期 限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 自 该 公 告 发 布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