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的制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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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公民参与立法制度

公民参与立法制度

公民参与立法制度作者:李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在提倡民主的中国,公民参与立法是民主制度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立法最重要的在于民主、集中的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仅依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是不够的,还要求更多的人们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这也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公民参与立法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但是这一制度还并不完善,在不断学习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应该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对公民参与立法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价值参与形式作者简介:李娟,南昌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55-02一、公民参与立法的意义与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自200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指出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均把“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作为重点议题予以对待。

2012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则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参与立法需要的程序与形式,并且将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密结合起来。

此外,“在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代表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实施方面的意见,为他们提供一个直接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利益需求的场所,使立法者及时了解民意,是权力机关尊重多数人的理性选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少数人的利益损失,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安排。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公民参与立法制度逐渐的走入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一)依法治国的理念必然要求公民逐渐参与立法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表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对策r——以惠州市为例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对策r——以惠州市为例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对策r——以惠州市为例潘丽军【摘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有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公众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途径有限、公众参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观念、制度、利益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切实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效的对策是培育公众参与责任意识、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破除公众参与利益壁垒和提升公众参与议法能力.【期刊名称】《惠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7)001【总页数】6页(P13-18)【关键词】惠州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作者】潘丽军【作者单位】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东惠州 51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5.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开放的途径让公众参与到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立法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给予反馈的活动[1]。

惠州市的立法机关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该文公众是指除立法机关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惠州、东莞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此,惠州市正式开启地方立法工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也随之展开。

惠州市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从形式上来看主要有组织人大代表调研、视察,专题座谈和论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

2014年底,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未雨绸缪,着手组织开展地方立法需求专题调研,研究分析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建立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几项法规项目的地方立法项目库。

在地方立法项目库的基础上,惠州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征求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意见,编制完成2015、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现已颁行,自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由常委会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工委牵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并遴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了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数次组织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立法调研和视察,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及流域所在县区座谈会等,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西枝江流域水系水质保护存在的问题,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构建征求意见。

公民网络参与视野下的地方人大制度创新

公民网络参与视野下的地方人大制度创新
扩 大 了公 众 的信息 交流选 择机 会 ,公众 可以 与不 同群 体 、 阶 层 交流 ,可 以顺 畅地访 问政府 、 人大 等公 共机 构 及 其 部 门 ,获 取信 息 ,在 各个 电子论 坛 中进 行平 等 自由的 思 想 交 流 ,指 点江 山 、谈 是 论 非 ,发表 自 己的 所 谓高 见 。 公 民在交 流过 程 中 获取 了丰 富 的政 治信 息 ,在 网络 参 与 中快 意地 体 会着 网络 所 带来 的 无既 定秩 序 、无 权威 、人
政 治 与 社 会
公 民 网络参 与视野 下 的地方人大 制度创新
徐 振 光
( 中共 闸北 区委 党校 ,上海 2 0 0 4 3 5 )

要 :公 民网络参 与促进 了人大决策 民意来源的多元化 ,增强 了人大制度 改革 的内在 动力,促进 了人 大的
民主性 ;但 网络参与 的不 均衡 性 、非理性 、开放性 、直接 性等特 点,也对人 大制度 的运行 发展提 出 了挑战。为 此,地 方人 大要通过 积极探 索创新信息公开制度 、民意收集整合反馈制度 、人大代表联 系选 民制度 、人 大与网民 对话制度 、人大监督 制度 等,不断发展壮大人大制度 的价值和潜能。 关键词 :公 民网络参 与;正能量 ;挑战 ;地方人大制度 ;创新 中图分 类号 :D6 2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2 — 7 4 0 8( 2 0 1 3 )0 6 - 0 0 1 5 一 o 4
取选民的诉求 ,了解情况 ,然后向人大提出议案或建议、
意见 ,人大 再 予 以整 合作 出决策 。 网络 的 发展 极 大地 改 变 了人 大传 统 的 民意 聚合 的模 式。 网络 推 动 了人 大与 公 民 、代 表与 公 民 的直 接对 话 ,网络 民意 成 为各 级 人大 决 策的 重要 考量 。 近几年来 ,许多地方人大利用 自身网站有的甚至在 门 户 网站 上 进 行 网 上 民意 调 查 ,向社 会 公 众 征 求 意 见 ,

公民如何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公民如何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价 , 出立 法 建议 意 见 。 提 当 然 , 众 参 与 立 法还 处 于 起 步 阶段 , 需 要 立 法机 关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积 极 探 索 , 公 还 不 断拓 宽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渠 道 , 立各 项 制 度 来 规 范 、 善 ,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不仅 仅 停 留 在 形 建 完 使 式意义, 只有 这样 , 能使 我 们 的 立 法 程 序 更 加 民 主 、 明 , 才 透 法律 规 范更 加 符 合 民 意 。
务 委 员会 书 面提 出进 行 审查 的要 求 , 常 务委 员会 工 作 机 构 分 送 有 关 的 专 门委 员会 进 行 何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 由
审 查 、 出意 见 。 提
四是 参 与 地 方 性 法规 的 立 法评 估 。 对 地 方 性 法规 进 行 立 法评 估 , 地 方 人 大 提 高 立 是 法 质 量 作 出的 一 种 新探 索。所 谓 立 法评 估 , 就是 在 地 方 性 法规 实施 一段 时 间后 , 用 多种 采
目。常委 会 相 关 工 作机 构 对 公 民提 出 的 立 法 建议 项 目, 真 研 究 处理 , 及 时将 有 关 意 见 认 并
二 是 参 与 法规 草 案 的征 求 意 见 工 作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立 法 法 》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列 第 “ 我 一 直 比 较 关 注 地 方 入 常 务委 员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 , 委 员 长 会 议 决 定 , 以 将 法 律 草 案 公 布 , 求 意 见 , 立 法 工 作 。 这 几 年 , 经 可 征 经
要有 :

是 向 立 法 机 关 提 建 议 立 法项 目。编 制 立 法 规 划 和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是 立 法 的 一 项 基 础

建立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

建立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
建立健全立法机 关立法的公开机 制。立 法公 开制度 , 是立法机关议 事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 好立法工作有关程序和
内容 的公 开 , 提 高立法的透 明度 , 对于拓展人 民有效参与立法途径非 常重要。要探 索将立法程序 的各个 阶段及其 阶段性成果 向社会公开 的机制 , 在立法计 划的制订上 、 立 法的起 草 阶段 、 立法提 案阶段 、 审议 阶段 、 表决 阶段 、 公布 阶段 , 都可 以让公 民参
集、 整合 、 协调 和平衡机 制 , 全面、 准 确地反 映民意。要切 实保 证相关社会 团体 参加立 法, 充分发挥工会 、 共青 团、 妇联 等人民
团体和企 业家协会 、 消费者权 益保护 协会等社会组 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的积极性 , 使 它们 成为地方立法参 与的重要主体 , 为它
们参 与立 法提供平 等的机会 , 在立法过程 中充分表达 相关利益 团体的 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发挥 网络 的作用 , 通过互联 网及时 广泛 征集社会各 阶层各 方面对于立法 的意见和 建议 , 把社 会不 同利益群众 的利 益诉 求通过 法律 规定的程序收集上来 , 在 不同
与进 来 , 有效地保 证公 民参 与立法活动 , 真 正实现从“ 关门立法” 向“ 开 门立法” 转变。要通过新 闻媒体 、 网站等形式 , 公 开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各种草 案、 说 明、 背景资料 等, 公众可 以通过 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建议 、 在媒体公开发表 意见 以及 向人大代表提 出 建议 等多种渠道来参 与和影响立法。要做好 立法机关 的会议本身 的公开 , 主 动邀请公 民旁听、 邀请相关人 员列 席地 方人 大常
与立 法更 加有序 、 有效 。
完善公 民参 与立法 的保障机 制。有效 的保 障机 制是 确保 公 民有序参 与立法 的重要基石 பைடு நூலகம் 目前 , 我国立法法 、 行政 法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在 程序 化 、 律 化方 面仍 有需 要加 以完 善 的地 方 。 法

专 院 校起 草 地 方性 法 规 。 第 三 阶段 (9 3年 20 19 00年 ) 全 面提 高 阶 段 。 为

公 众 参 与地 方 立 法 的实 践 与发 展
十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来 , 众 参 与地 方 立 法经 历 这 一 阶段 一 些 地 方 出 现 了立 法 咨询 委 员 , 家 论 证 公 专
会 ,将 法 规 草案 公 开 登 报 向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等方 式 ; 了 四个 阶段 , 现 出不 断 发 展 的趋 势 。 呈 第 一阶段 ( 9 9年 ~ 9 2年 ) 17 18 为起 步探 索 阶段 。 部 分 省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开 始 尝 试 公 民旁 听会 和 立 法 立 各 十年 “ 文革 ” 束 后 , 小 平 提 出 : 要 制定 一 系列 的 听证 会 , 法 参 与 日趋 为 公 众 所 关 注 , 地 开 始 探 结 邓 “

第 四 阶段 (00年 ~至今 ) 规范 完善 阶段 。这 20 为
阶段 , 着 2 0 随 0 0年 3月 立 法 法 的 颁 布 实施 , 中央
方 组 织 法 ,从 17 9 9年 下 半 年 开 始 到 1 8 9 0年年 底 , 与地 方 立法 权 限划 分 有 了明 确法 律依 据 ,立 法质 量 地 方人 大 常 委会 如 雨后 春 笋 般地 建 立 起来 , 1 7 开始 成 为关 注 的焦 点 ,立 法参 与 成 为保 障立 法质 量 自 99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
陈保 中( 9 5 , 浙江平湖人 , 16 一)男, 上海行政 学院公共管理教研 部副主任 , 教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行政 法与当代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
一、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立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公众参与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研究,以期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立法机关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和议案的提出等方式,间接参与立法活动。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三、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够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和关注。

其次,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宽和优化,以便更多公众能够方便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此外,公众参与立法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

四、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
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导致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缺乏了解;二是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公众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立法机关的公开透明程度和沟通机制有待加强,以便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改进公众参与立法的措施
针对。

西方民主流派

论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基于参与民主理论的视角摘要:参与民主理论和实践强调加强民主政治的人民性与参与性。

在我国,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还有着深厚的政治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民主实现形式,公民参与立法是参与民主的内在要求,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参与民主理论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在我国,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有着深厚的政治学和法学理论基础。

立法权是重要的政治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而立法过程本身也是政治过程,其程序具有法定性也具有政治性,立法权的行使状况标志着政治的运行状况,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力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民选的立法代表(代表是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民的不同利益要求,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应公民意愿和要求的制度。

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弥补了民主选举制度的不足,拓展了民主的广度,推进民主向纵深方向发展。

除民选的代表表达人民的意志之外,还可以通过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形式对民选代表加以补充和修正,以确保地方人大所立之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

由此可见,公民参与立法是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的有效途径。

一、参与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参与式民主可以看作是对传统民主理论价值的一种理性回归。

参与民主理论是基于政治参与和民主的关系而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只有公民广泛地、真实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体现民主的真谛。

与直接民主、大众民主不同,参与民主更多的是从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考虑,并不直接要求废除任何形式的代议制,尤其是不挑战基本国家制度层面的代议制度。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参与民主理论是对代议民主的补充和改造①。

①于海青.当代西方参与民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参与民主理论的关键点在于承认参与对民主的价值,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参与的客体是影响参与主体利益的政府决策或公共生活。

论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效力


蔡定剑 : 《 民主是一 种现代生活》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0 1 0年版 , 第1 8 2页 。 汪全胜 : 《 立法听证研 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3年版 , 第1 7 8页以下 。 马怀德 、 陶杨 : 《 我 国地方立法听证效力的表现 方式》 , 载《 苏州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0 7年第 3期 , 第5 0 - 5 1页。
作者简介 : 姚小林 . 广 东 商 学 院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法学博士 。
的公 众参 与 效力 实践 尚欠 缺 深层 次 的理 论 反思 。 方面, 我 国法 律法 规 的 立法 听证 等公 众 参 与程 序 研究 初具 规模 , 出现 了一 批 有代 表性 的研 究成 果. 如汪 全胜 不但 将立 法 听证 效力 界 定 为对 立法 听证 过程 中所 获得 的有 关 资料 的处 理 , 而且 具体 指 出我 国立 法 听证 效 力 主要 表 现 为 立 法 听证 笔 录效 力 和立法 听证 报告 效 力 , 他 的研 究 已触 及 立 法 听证 的规 范效 力 问题 : ② 马 怀德 等 的研 究 则 涉 及 到立法 听证 规范 效力 的实 现 问题 , 他 认 为我 国 立 法 听 证 主 要 通 过 对 立 法 者 主 观 的 影 响 和 对 立 法 者 客 观 的影 响 两 种方 式 实 现 其效 力 。 ⑧ 但 是 这 些研 究 还不 成熟 . 他 们 对我 国立法 听证 效 力进 而 公 众 参 与效 力 机 制 的研 究 还 缺 乏 系 统 的分 析 工
法过程 中 , 公 众参 与 效 力主要 表 现 为公 众 参 与对地 方人 大 五 年 立 法规 划 和年 度 立 法 计 划编 制 活 动 的约 束 力 。 目前 , 我 国公 众 参 与制 度 的规 范性 和 可执 行 力都 较 弱 。 尚 处 于从 “ 无参与” 到“ 象征性 ” 参与 的较低 层 次 , 既 缺 乏全 国统 一 的上位 法规 范 , 也 没有 形成 具 有普 遍 约束 力 的 地 方性 法规 体 系。 我 们有 必要 加 强公 众 参 与的 效 力机 制 建设 , 健 全公 众参 与 的权 利救 济 与保 障体 系, 并 强化 公 众参 与的程 序效 力 水平 与立项 决 策责任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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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制度及 配套 制度 上进 行创 新 。
关键词 :公 民参与 ; 方人 大; 地 立法
中图分 类号 :D 2 6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 0 8—8 3 ( 0 1 0 4 1 2 1 )6—0 1 0 5—0 3
第 一 , 民参 与 地 方 人 大 立 法 有 助 于 和 谐 社 会 的 公
公民 爹与地方人大立法的 制度化研究
左 文 燕
( 海师 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 海 2 03 ) 上 上 0 24

要:近年来, 国公 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虽然不断发展 , 我 参与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扩大。但 由
于缺 乏 完善 的 制度 和 法律 规 范 , 民参 与地 方人 大立 法仍 然存在 “ 公 走过 场 ”“ 式化 ” 问题 。 而要 改 、形 的 变这 种现 状 , 需要 建 立健全 完善 的制度 和 法律 规 范 , 别是 要在 完善 立 法公 开公告 制度 、 方立 法 就 特 地
的 主人 , 民参 与 地方 人 大 立 法 , 其 当 家作 主地 位 公 是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 民 主政 治 的 内在 要 求 。因 此 , 民 参 也 公


与 地 方 立 法 可 以 唤 醒 公 民 的 主 体 意 识 , 强 其 政 治 责 增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在 人 大 政 体 下 , 立 法 权 的 各 级 人 大 有 及 其 常 委 会 都 是 间接 选举 的 , 使他 们 患 有 “ 天 不 这 先
下扩 大 公 民对 立法 决 策 的直 接参 与 , 人 民群 众 监督 为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创 造 了 条 件 , 分 体 现 了 人 民 当家 充 作 主 的这 一宪 法核 心精 神 , 意 义极 为深 刻 。 其 公 民参 与地方 人大 立法 的必 要性
主体 意识 , 补代 议制 民主 的缺 陷与 不足 。作 为 国家 弥
由 代 议 制 民 主 向参 与 制 民 主 的 迈 进 , 时 也 反 映 了 代 同 议 制 民 主 与 协 商 民 主 的 结 合 , 保 证 立 法 民 主 的重 要 是
制 度途 径 , 富 了 民主 的理论 与 实践 以及 人 民代表 大 丰 会 制度 的 内涵 。
不 再 仅 仅 是 一 种 政 治 需 求 , 是 为 法 律 规 则 所 确 认 的 而
表 们 行 使 立 法 权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止 权 力 的 不 作 为 防 和 滥 用 。同 时 , 参 与 立 法 的 过 程 中 , 民对 于 立 法 的 在 公 理念 和具 体制 度 都会 有深 入 的理解 ,有助 于为 执 法 、 守 法 营 造 良好 的 社 会 氛 围 。
足症” 。因 此 , 民参 与 地 方 人 大 立 法 不 仅 标 志 着 我 国 公
当前 , 国 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时 期 , 一 的 、 质 化 我 单 同
的利 益格 局 也 已打 破 , 元交 错 利益 结 构 的形 成使 得 多
公 民 参 与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 民参 与 立 法 已 公
第 三 , 民参 与 地 方 人 大 立 法 有 利 于 提 高 立 法 的 公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 过 程 本 身 就 是 法 制 的 宣 传 与 普 及 其
过 程 。公 民参 与 立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弥 补 代 表 们 视
发展 规 律 、 一 步 提高 立 法质 量 等方 面发挥 着 重要 作 进
建 设 。社 会 和谐 迫 切 需 要 立 法 的 调 整 、 障 , 法 工 作 保 立
也 必 须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和谐 社 会 建 设 。公 民参 与 的过 程
是 协 商 和 对话 的过 程 , 是 认 真倾 听 民声 , 分 反 映 也 充 民意 的过程 。在坚 持 “ 数 服从 多 数 ” 同时 , 民参 少 的 公
制度 设计 。就 实践 意 义来 看 , 高地 方 人 大立 法 过程 提
的公 民参 与程 度 , 立 各 方 利益 和诉 求 充 分表 达 的运 建
行 机 制 , 是 社 会 稳 定 发展 的需 要 , 是 政 治 文 明建 既 也 设 的 内 在要 求 , 反 映公 民根 本 利 益 、 映经 济 社 会 在 反
与 更 能 够 做 到 “ 重 多 数 , 顾 少 数 ” 尊 照 。 第 二 , 民参 与 地 方 人 大 立 法 有 利 于 增 强 公 民 的 公
通过 参 与立 法 的方 式来 表 达 和体 现 自己 的利益 诉 求 。
公 民参 与地 方 立法 , 利 于 在完 善代“ 予 公 民 一 个 立 法 参 与 权 , 没 有 赋 却
相 应 的 制 度 作 保 障 , 以 这 个 权 力 要 么 被 滥 用 , 么 所 要
被荒废 。”
第 三 , 民参 与地 方立 法制 度相 对 分散 。在 地方 公
人大立 法 过程 中 , 地 方都 没有 建立 公 民参 与地 方立 各 法 的统 一 规 范 , 而 也 就 没 有 形 成 制 度 链 条 , 难 形 成 因 更 制 度 合 力 。这 就 导 致 了在 实 际 的 立 法 过 程 中 , 民参 与 公 具有很大 的随意性 , 与制度在一定程 度上被虚化 。 参 ( ) 民参 与 地 方 立 法 的 良性 运 行 机 制 尚 未 形 成 二 公
党 的十 七 大报 告 明确 提 出 “ 民政 治参 与 有 序扩 公 大 ” “ 法 保 证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平 等 参 与 的权 利 ”, 是 、依 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公 民政 治 参 与 的形式 和 内容是 多种 多 样 的 , 中最 为重 要 的 则是 其
用 。
野 、 识 方 面 的 局 限 和 能 力 的 缺 陷 , 时 还 能 够 对 代 知 同
[ 收稿 日 ]2 1 — 9 O 期 0 10一 7 [ 作者简 介]左文燕(9 6 )女, 18 一 ,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 学院 20 级在 读硕士研 究生。 09

1 5・
《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0 1 2 l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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