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本质的再认识——试论经济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演讲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

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咱来聊聊法的本质和作用哈。
一、法的本质1. 规则的集合- 法呢,从本质上讲,它就是一大套规则。
就像玩游戏得有游戏规则一样,社会这么大一个“游戏场”,法就是规定大家怎么玩的规则集。
比如说,在马路上开车,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法规定的。
要是没有这个规则,那马路上就乱套了,汽车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2. 反映社会关系- 法还反映了社会中的各种关系。
它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社会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联系。
比如说,劳动法规反映的就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
它规定了雇主得给雇员发工资,不能随便压榨员工,这其实就是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要是没有劳动法规,那有些黑心老板可能就会把员工当牛做马,员工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
3. 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阶级社会里)- 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就像古代的封建王朝,皇帝和他的贵族们是统治阶级。
他们制定的法律很多时候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比如那些严禁平民造反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害怕失去自己的权力而制定的。
不过呢,现代社会虽然阶级差别没有那么明显了,但法也还是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因为现代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嘛。
二、法的作用1. 维护秩序- 法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小偷可以明目张胆地偷东西,杀人犯也不用受到惩罚,那社会就成了一个恐怖的“丛林”,弱肉强食,大家都得生活在恐惧之中。
有了法律,小偷要是偷东西就会被抓起来,杀人犯会被判刑,这样大家就可以安心地生活,社会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
2. 保障权利- 法是我们权利的保护神。
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像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等。
法律就像一个坚固的盾牌,保护着我们的这些权利不被侵犯。
比如说,如果有人想抢你的钱,那他就是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法律就会站出来,把他绳之以法,保护你的财产安全。
要是没有法律的保护,我们的权利就像没有围栏的小羊,随时可能被狼叼走。
3. 解决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是“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我国决策者得视野。
“经济”从传统理解来看,多指实惠、便宜高效之意,然而在“经济法”中,我们将其界定为经济社会现象,经济法从最大层面上讲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
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它不同于以效益为核心思想的法经济学。
我们要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必须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原则、主体、调整对象与范围等问题,以形成全面的经济法理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语源于法国,发源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定义,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各自存在多种学说,我国也有新旧论之争。
基于对各学派学说的全面认识,我们将其定义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把握是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基础,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有三种情形:一是维护社会经济自力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二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能有一个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三是国家(政府)出于特定目标或特殊国情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
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经济必须适度,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有授权与控权的双重性质。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
国家干预经济需要制度化,表现为经济目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
3、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
4、经济法是现代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
经济法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只调整一定范围内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
2、变动性。
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也将引起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经济法律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并不阻止经济法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法的本质

[摘要]法的本质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学说各异。
本文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的本质具有经济性。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经济性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讨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学大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之作出了论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试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认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必须在考究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同时重视其经济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
一,法的本质的传统理论观点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
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
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详细描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例如,某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词
保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产品质量。例如,某家电企业生产的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词
04
CHAPTER
经济法的实践应用
平衡发展
宏观调控旨在实现各地区、各行业的平衡发展,避免资源分配不均和经济发展失衡。
稳定经济
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保持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减少经济波动和风险。
优化资源配置
宏观调控通过调整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坚持党的领导
经济法应当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市场竞争
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推动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当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以解决市场失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经济法的起源
自20世纪以来,经济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普及。各国纷纷制定经济法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
法律理论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理论。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法律理论则是法律实践的基石。
下面,我将从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特征和法律的价值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规范。
在我国,法律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二、法律的特征1.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地位高低、贫富差异,都必须遵守法律。
2. 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正确行事,以维护社会秩序。
4. 法律具有稳定性。
法律一旦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以确保社会稳定。
三、法律的价值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 保障人民权益。
法律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为人民提供法律救济,确保人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除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4.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法律理论是法律实践的基础,我们要深入学习法律理论,提高法律素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1. 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2.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
3. 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4.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的本质有着深刻且独特的论述,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理解法这个复杂概念的道路。
法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里,它可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积。
法就像社会的镜子,反映着社会的经济关系。
你想啊,一个社会里,大家怎么生产东西,东西又归谁所有,这些经济上的事儿就像是地基,法呢,就是建在这个地基上的大楼。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那关于财产保护、交易规则的法律肯定就是围绕着保护私有财产来的。
这就好比一个果园是私有的,那法律就像是果园的篱笆,保护着园主的利益。
要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变了,变成公有制为主导了呢,那法律又会像一把公平的秤,确保公共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保障每个劳动者的权益。
这不是空口说白话,就看看咱们国家,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到社会主义建设,随着经济基础的逐步变革,法律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告诉我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就像一艘大船的船长,他们掌握着方向。
法律呢,就是船长用来管理船上所有人的规则。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那时候的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对农民的剥削。
农民要是不听话,不按照地主定的规矩来,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多不公平啊!就像一群狼里面,狼王制定的规则肯定是对自己和狼群里强壮的狼有利,弱小的狼只能遵守。
可是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一样啦,咱们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是统治阶级。
那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让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
法的本质还在于它具有强制性。
这强制性就像是一个严厉的老师,你要是违反了纪律,就得接受惩罚。
在社会里,要是有人违法犯罪,那法律的强制性就像一只大手,把这些破坏社会秩序的人抓起来。
比如说,有人偷东西,这违背了大家公认的财产保护的规则,那法律就会让他付出代价,可能是坐牢,可能是罚款。
这不是为了单纯地惩罚,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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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 本质(1)
浅析法本质(1)[摘要]法的本质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学说各异。
本文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的本质具有经济性。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经济性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讨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学大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之作出了论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试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认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必须在考究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同时重视其经济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
一,法的本质的传统理论观点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
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
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
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
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
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
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
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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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的本质的再认识——试论经济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演讲关于法的本质的再认识——试论经济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演讲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是与法的定义有关的。
在法学的发展历史进程,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了各种的定义,并由此而得到不同的有关法的本质的定义。
传统上我们把它们分为两大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一般地讲,非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多从法的本体、本源以及作用等角度来揭示法的含义,没能深入揭示法律应有的本质特征,具有形式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特点。
如美国法学家格雷就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具体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这是他从美国这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实践中所得到的认识。
在他那里,法是无序的,不确定的,只有到法院作出判决才创造出法。
显然,这是将法的外在形式与内在本质混淆了,所以未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更有的把法律主张成是上帝的意志,那就更不足为一谈了。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认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并进一步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由此所得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因此,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
以后经过一番争鸣,又把社会性也确认为法的本质属性。
这一看法一直被我们视为对法的本质的经典定义,在广大教科书中加以确认。
但现在也有人认为,这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揭示法的内涵,与从法的本体、本源、作用等角度来讲都只是一种学说意义,它并没有从法学的角度去揭示法的本质。
因此,在法的本质这一课题上,我们尚可以有所作为。
很显然的,要正确认识法的本质,首先应正确认识法以及它的性质、作用等,才可能全面揭示法律应有的内涵。
一、法是怎么产生的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
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
马克思主义以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
关于原始社会,现在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我们无从认识它的真相。
但从先哲们对现存各土著居民的研究,以及从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推测原始社会的应有状态,这个原始社会,与任何一个社会一样,要想得以正常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社会调控。
这点已无争议。
我们所存惑或争议的地方在于,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是什么样的,是法吗。
现在比较受认同的观点是,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由此决定了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群居特征以及实行原始的共产主义平均制(“原始共产主义”在现在也遭到了怀疑,但这仍没有影响我们对原始社会的一些认识,即在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要通过协作来谋求生存。
因此我仍使用“共产主义”的词语),这是出于保障每个氏族成员生存权的需要。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慢慢形成群居社会的一些习惯,如禁止氏族内部通婚、分工协作、血亲复仇等。
就如英国学者马林诺夫斯基所说的“原始人不仅被塑造成守法公民的模范,而且顺应着他本能冲动的自然方向倾向,遵循着其部落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戒律,已成为一条公理。
可以这样说,在他前进的路上,他总是沿着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行。
”“原始人——有资格的人类学家们当今所做的判断——对传统和习俗深怀敬意,并自觉地遵从它们的命令。
”由习惯而来的秩序和管理也相应产生,尽管它简单,尽管它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这点对我们很重要,它能够说明我们后来的制度源于此),如参加宗教仪式、议定对外关系,就需要有人组织,有人主持,等等。
因此,在原始社会是存在协调处理氏族内外事务的威权系统的,那就是由氏族议事会和氏族首领共同构成的,他们没有特权,所有的权威来源于他们的勇敢、智慧,但其他成员必须尊重他们,否则会招致整个氏族的反对。
由此,整个氏族就给每一位成员施加了压力,形成了议事会真理和首领与成员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这些首领构成了氏族里的“氏族老大”,就跟我们今天农村社会中的“乡里老大”一样,尽管他们没有特权,却有着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言行具有比其他人权威的特点。
因此讲,从人类群居生活开始后,人类社会就始终存在威权系统。
只是在原始社会,它没有也不可能以暴力机器来维护其权威,而是靠整个氏族成员的信赖。
里弗斯博士指出:“在诸如美拉尼西亚这样的民族中,存在着一种群体情感,它使权力的行使不必借助任何特定的社会机构。
恰恰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它使部落公有制的协调运转成为可能,并能确保群体性关系体制具有和平性。
”在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生产有了剩余后,形势发生了急遽的变化。
在生产有了剩余后,处于威权体系中的人具有凭优势地位占据剩余产品的可能性。
同时当个体劳动成为可能时,人类的活动领域和活动范围便极大扩展。
这个阶段,应该有一个从大群居分化为小群居的过程,换一个角度讲,也就是利益集团数量的扩大,以及由群居所引起的感情的疏远,不同集团的人之间不再以情感血缘而以利益来确定彼此的交往关系。
这也意味着,在交往增多的同时,人们的冲突机会也相应增多,比如交易不平等、违反氏族禁令或者氏族冲突等问题。
在情感血缘关系存在的氏族里,没有人敢于奴役本氏族成员,但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个体劳动除了满足自己需要外尚有剩余的情况下,通过发动战争可以占有战俘这种纯获利的工具,于是吞并战争经常性的发生。
人们又从因生产力发展而有可能的分居重又回到同样是因生产力发展但却为了争夺剩余产品而统合的时代,人类社会进入了从分到合的另一个阶段。
当然,这种结果要归功于前期的分居所引起的淡化情感、血缘关系的结果。
需要关注的是,当战争和战俘出现后,专门的管理就成了必要,专门的管理人员也就应运而生了。
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劳动产生了剩余价值所引起的可能,另一方面是防范战争和管理战俘的需要。
如果没有这样的人员存在,战争是没有意义的,战俘也不成其为战俘,因为他们是自由的。
所以说,在离奴隶社会形成的很早时期的氏族战争年代,专门的管理人员就已经存在了。
这可以进一步合理的解释,货币、生产工具(如石头、铁具等)这些事物也应是早于奴隶社会而在不同氏族之间存在的(这些东西是形成国家的基础),因为这时候相应地产生了交换劳动产品和赎回被捕氏族首领或成员等行为。
当货币作为交换生产生活资料的标准时,货币就成了财富的象征。
这时货币就把社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通过纯粹的商品交换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从而可以购买别人的剩余产品。
这时候,有两种可能的情况出现,一种是比较强壮、能生产更多劳动产品的人再次从社会中相对独立起来,凭自己的强大劳动创造更多的剩余,从而成为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这次独立造成氏族内部的分裂,即穷人和富人,由这种贫富扩大所引起的结果是可以形成氏族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是管理人员由于不再从事劳动而由氏族成员供养,这就意味着这些人不从事劳动而能拿氏族的生产生活资料。
同时由于他们掌握着管理战俘的权力(即他们掌握着暴力工具),他们有侵吞集体财产的机会和能力,可以借着管理之名通过侵吞集体财产也成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这样就在整个社会形成四种对象三个阶层:富人(包括商人和管理人员)、贫民、俘虏。
暴力和金钱(代表是商人和管理人员)终于走在了一起,就是到这个时候,国家才应运而生。
一方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鉴了管理俘虏的机制,把自由的负债人沦为俘虏的地位。
另一方面,管理人员通过暴力的行使维护了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和对集体财产的侵占,于是整个社会形成了使社会分裂为两个对立阶层的机制,即对贫穷氏族内部成员也实行暴力使之处于俘虏的地位的机制。
这样,在氏族内部和外部,暴力成为普遍适用的事物。
氏族也就不再是维系其成员和平共处的体系了,它瓦解了,需要有新的机制来代替它。
基于利益上的暴力和不当侵占,引起了氏族成员的不满和反抗,使氏族内部丧失了和平的内部协调解决问题的机制。
对抗暴力的是暴力,以利益为基础的暴力对抗代替了以情感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内部对抗,氏族也就彻底瓦解,代之而起的只能是以暴力维持社会秩序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
而原来处于这个威权系统的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已成为不劳而获的阶层,且手中掌握暴力机器,也就自然地转为统治人员,原来协调运行机制也相应地转为暴力运行机制。
列宁明确指出,国家是“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
”国家的实质就是阶级的专政。
“专政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而且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
”统治阶级所以要依靠国家对敌对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它的经济统治。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国家官吏“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 当以暴力为依赖的管理统治系统存在,当奴隶从公有奴隶转变为富人也可以购买的私有奴隶,即个人而不是组织可以奴役个人时,国家已经形成了。
法也随之而来。
所以我们知道,法是暴力的产物,是掌握暴力机器的阶层强迫人们承认和接受这一阶层优势地位的工具。
它是适应以暴力而不是协调维持社会秩序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而产生的。
二、法的本质是什么以上关于法的起源的辩析,必然地要进一步引起我们对法的本质的再思考,这是两个息息相关的课题,弄清法的来历有助于我们理解法的本质,而弄清法的本质就有助于推进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
传统法理学,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两点:阶级性和社会性。
很多人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
我不赞同。
法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才逐步产生完善。
初期的国家里,人们所遵循的还是原始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和一些道德规范,只是这些规范后面所依赖的已不是协调而是暴力,即社会秩序是依赖于暴力的辅佐的。
而处于有权使用暴力的集团,也完成了他们的蜕变,他们不再是秩序的协调者而是暴力的行使者,但他们宣称他们是民意的代表,是法律的执行者。
因此,作为利益代表的管理集团,从来只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但由于他们拥有经济优势和暴力机器,他们可以这样宣称并迫使人们服从,这就使法从一开始便带上暴力工具和利益(阶级)冲突的烙印,这就是法与生俱来的阶级性。
对于法的阶级性,我一向是赞同的,就如我上面所述,国家是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的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因此的法的本质之一就是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