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发委预算单位第二期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证书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19〕25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有关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卫生健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一)实施范围。
1.领域范围。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及所属(管)预算单位,以及使用卫生健康预算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范围。
覆盖各类卫生健康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推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卫法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健康促进正文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6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文号】财综〔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医院对所有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和财务实行全面管理,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二是医院内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医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充分运用预算手段开展医院内部各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控制和考核等各项管理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国卫办财务函〔2015〕65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5〕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预算单位:依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委于2014年启动实施了首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各方反映良好。
按照工作计划,近期将启动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结合第一批领军人才选拔经验及地方意见,报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对原《实施方案》中的“选拔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现将2015年第二批领军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原《实施方案》有关内容(一)报名条件。
将《实施方案》“六、报名条件”第(六)条修改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或任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年龄可不超过50周岁。
”此外,增加“(七)已完成其他行业、部门或地方组织的类似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以及正处于上述培训计划培训期间的人员,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二)选拔方式。
将《实施方案》“七、选拔方式”第(一)条修改为:“申请与推荐。
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申报材料,通过必要的审核、筛选、选拔等程序后,确定为所在地省级第二批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报考人选。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报考人员,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4 。
委预算单位自行选拔后直接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每个预算管理医院推荐人不得超过2名,其他预算单位推荐人不得超过1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当前,深化医改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公立医疗机构也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期。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加快补齐内部管理短板和弱项,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管理模式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根据2020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及原则(一)活动主题。
规范管理、提质增效、强化监管。
(二)活动原则。
坚持主管责任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提质增效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活动时间。
1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活动主体及职责任务(一)活动主体。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
(二)职责任务。
1.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统筹组织、督促指导、检查评价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研究制订规范性制度文件,推进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组织开展经济管理蹲点调研、卫生健康经济“大讲堂”培训、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政府采购专项行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督导评价等活动,丰富活动形式和内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7•【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7号委属(管)单位: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属(管)单位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属(管)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中央投资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督等。
第三条委属(管)单位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委属(管)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委属(管)单位要采取专家论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上新建、改扩建、迁建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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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发委预算单位第二期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证书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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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发委预算单位第二期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证书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19〕251号
委预算单位:
按照《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国卫办财务函〔2014〕882号)要求,我委顺利组织完成委预算单位第二期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经考核合格,雷勇恒等45名同志(名单详见附件)准予毕业,“委预算单位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证书将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统一寄出。
各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培养和锻炼委预算单位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
后备领军人才要立足本职岗位,紧扣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委预算单位第二期经济管理后备领军人才毕业人员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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