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工伤保险 条例>等有关法 规 ,结合我 省实 际 ,制定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本 省 各 级 劳 动能 力 鉴 定 经
办 机 构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 括 企 业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包 单位 、社会 团体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和个 体工商 户 ) 及 其 它 需要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定 的 人 员 。
第三 条
政 府 卫 生 署 注 册 的 私 家 医 院 , 具 体 名单 如 下 :
医院名称
院 县
地址
电话及传 真
电 邮地 址
嘉诺撒医 香港 旧山顶道 l e :2 2 1 1 T l 5 2 8 2
广东省劳动 能力鉴定 ( 确认 )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F x 8 018 vna g s s h piL r.k a :2 4 9 6 a l @cmos osaogh n a t
F u g e a h s .r. k n @, n o p gh v o a if ̄h a .r.k hno k h gh o
播道医院 九 龙 亚 皆老 街 T l 7 l 2 1 h e :2 l 5 2
2 2号 2 4 0号
ac 2 611 6 ) : 7 4 9
x: 25 81 72 9 3
港 中 医院 香 港 中 环 下 亚 Te: 2 2 4l l 5 231 厘毕道 1 B 号 F x 5 1 9 9 eqi @hc. g a :2 2 6 n u y kh r 1 r o 养 和 医院 香 港 跑 马 地 山 T 1 2 7 2 l h : 5 2O l 村道 2 号 F X 8 58o op d @hs. l i f ;2 3 o 8 sam kh O l C ̄ 明德 医院 香 港 山 顶 加 列 T I 8 90l1 Ln a is e:2 4 l id wl ̄ma laog l i fd.r 山道 4 号 l F :24 4 l e nh@m t a r x a 89 l 7 dn yo a l . g i o d 宝 血 医 院 九 龙 深 水 青 T I 3 64 8 e:2 8 2 1 ( 明爱 ) 山道 13 1 号 F :22 2 O b h s kt . m x a 7 8 9 p l op s ro 4 d  ̄h a c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提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经审核受理后,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带齐相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下载或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索取。
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020)83352256,监督电话:(020)8319286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网址:http:
//。
特此公告。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9级伤残赔偿标准

广东9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广东省规定了相应的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广东省9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1级的情况。
对于一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2级的情况。
对于二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倍。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3级的情况。
对于三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4级的情况。
对于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倍。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5级的情况。
对于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6级的情况。
对于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倍。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7级的情况。
对于七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8级的情况。
对于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倍。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伤残程度为9级的情况。
对于九级伤残的劳动者,广东省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者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998-09-18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62551

【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9-18【生效日期】1998-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穗劳社函[2004]631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规定,建立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四)所在的医院是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诊断医院。
二、专家库成员根据劳动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市伤病职工到指定诊断医院作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对重大争议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三)参与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与医学相关的政策进行调研、论证工作,为制定本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政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
见附件。
四、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的管理按市有关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成员(共230人):温春光、罗绍凯、童秀珍、李娟、陈运贤、彭爱华、张国材、胡品津、陈旻湖、何瑶、刘思纯、林金坤、李初俊、钟碧慧、任明、曾志荣、廖振尔、谢灿茂、张孔、周燕斌、吴为群、曾勉、李士梅、余学清、杨念生、姜宗培、李志坚、毛海萍、杨琼琼、阳晓、许乃贵、纪玉莲、吴培根、李希杰、黄锋先、潘健涛、陈伟英、陈雄辉、郑智华、许韩师、杨岫岩、梁柳琴、胡国亮、翁建平、肖海鹏、曹筱佩、李延兵、廖志红、姚斌、詹文华、汪建平、何裕隆、兰平、董文广、彭俊生、蔡世荣、陈正煊、黄奕华、宋新明、王深明、吴壮宏、李晓曦、吕伟明、刘仁斌、李松奇、王劲松、常光其、吴志棉、谭敏、陈国泰、郑朝旭、黄正松、王海军、耿军、黄权、刘金龙、夏之柏、梁力建、汪谦、彭宝岗、甄宇洋、殷晓煜、黎东明、陈俊伟、李绍强、吕明德、叶小鸣、利天增、朱家源、祁少海、戴宇平、丘少鹏、李晓飞、梁月有、邓春华、陈炜、陈凌武、苏爱云、庞水发、程钢、黎志明、何晓顺、朱晓峰、王长希、陈立中、费继光、李佛保、沈靖南、廖威明、徐栋梁、杨忠汉、符气祯、陈立言、傅明、何爱珊、黄纲、万勇、彭新生、刘少喻、潘滔、劳镇国、刘小林、许扬滨、周灿权、李洁、梁晓燕、方群、游泽山、朱波、冯丽萍、谢洪哲、何勉、巫岳鹏、柯佩琪、黄建昭、姚书忠、黄顺英、梁润彩、杨建波、钟依平、王子莲、徐成康、王琼、杨国奋、陈国伟、曾群英、陶军、唐安丽、廖新学、柳俊、麦炜颐、王业松、吴素华、杜志民、胡承恒、高修仁、程卫、张苗青、马虹、董吁钢、何建桂、潘仕荣、杨惜泉、陆堃、钟佛添、罗红鹤、王治平、张希、唐白云、吴钟凯、殷胜利、徐颖琦、巫国勇、顾勇、钱采韵、苏镇培、黎锦如、周列民、张成、曾进胜、李洵桦、周珏倩、李中、黄帆、陶玉倩、刘卫彬、徐评议、盛文利、李玲、方燕南、戴启麟、方莹莹、洪华、张为西、黄海威、林贤寿、王楚怀、丁建新、黄东锋、陈冬、李添应、苏振忠、张湘民、许庚、史剑波、柴丽萍、陈锡辉、甘嘉裕、郭洁波、蒋爱云、文卫平、张春元、王安训、冯崇锦、丁学强、陈松龄、匡代军、冉炜、杨军英、廖瑞端、吴善宏、陈咏冲、凌宏忠、高谦、韩建德、卢念祖、何定阳、廖绮曼、曹光玲、杨永洁。
广东省工伤等级 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
广东省工伤等级鉴定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规定工伤等级标准的通知》和《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工伤等级鉴定是为了根据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身体损伤程度,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并给予相应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工伤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广东省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功能丧失或有生活自理完全丧失的。
二级伤残:昼夜失禁,躯体活动自理困难,下肢或上肢丧失功能,明显反应不良的。
三级伤残:昼夜失禁,不能下床活动,上肢活动丧失功能,尿路损伤导致肾功能丧失的。
四级伤残:不知道以致经常发生大小便时不自觉、不能独立完成生活自理活动的。
五级伤残:肠损伤导致大便障碍并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级伤残:脊髓损伤影响下肢活动丧失或上肢活动丧失并有相关症状的。
七级伤残:丧失一个肢体或功能丧失,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八级伤残:功能丧失不经常发作,需要辅助工具或倚靠他人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
九级伤残:丧失四肢的部分活动功能,失去一侧肢体的使用能力,或功能大部分丧失的。
十级伤残:丧失四肢全面活动功能或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以上是根据《广东省工伤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根据具体的伤残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劳动者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赔偿,并享受相关的救治和康复护理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2008-08-08 浏览:1036 发表评论打印本页 分享|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四、省、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指定有关医院为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也可以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含肺结核病科、精神病科)外科(含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含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科学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职工的伤病残(含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做出医学技术方面的诊断。
字体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状况或劳动能力做出评定。
五、各单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残疾等级或劳动能力状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待遇手续。
六、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各单位需要进行工伤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检查和诊断,工伤致残后的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
如单位不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请。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程度的检查诊断。
(二)单位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申请后20天内,对被鉴定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1、证明人材料;2、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3、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4、历次疾病诊断书;5、由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或医疗鉴定小组签发的工伤职业病医学鉴定诊断书;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认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
下文是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
(七)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八)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可委托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县(区)内的劳动能力
鉴定(确认)工作。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家从工伤诊断或协议医院中选取担任,专家需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保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鉴定诊断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确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
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
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病历;
5、诊断证明书;
6、检查结果;
7、与疾病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
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重新进行鉴定或确认诊断的,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不服从安排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鉴定(确认)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或确认诊断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被鉴定人受伤时的治疗医院,不能作为被鉴定人此次鉴定或确认的诊断医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意见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
第十一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章鉴定(确认)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
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猜您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