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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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已经成为了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

尽管这两种制度都与资产的交易和流通有关,但它们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分析这两种制度的区别。

一、定义让与担保制度是指一种经济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安排,让一方获取资本以支付债务或其它目的,同时向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资本的回收。

具体来说,让与担保是指偿付债务的债务人(受让人)通过转让借款人(出让人)名下的某一资产或其他权利来实现债务清偿的方案,同时提供担保以确保出让人获得回收的保障。

违禁止流质是指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认定为违法的财产,包括赃物、犯罪所得、非法集资等。

违禁止流质的流通是严格受限的,在许可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报告和审批。

违禁止流质通常是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清理和管控的。

二、特点让与担保制度的特点是双方合作,共同达成利益互惠的交易;让与担保的出让人对资产和借款人提供担保,规避了资产回收的风险,同时享受了资产交易的收益;受让人可以依靠出让人的担保,获得既定的收益和相应的资本。

违禁止流质的特点则是源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产,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合法持有和流通。

对于违禁止流质的清理防控,需要采取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配合的方式进行清理,而且监管机构需要进行加强监管。

三、适用范围让与担保制度适用于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例如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业务、不良资产处置等。

因为让与担保是通过交易双方之间的自愿行为及签订的合约来实现的,所以它们都需要私人之间达成共识来推动操作。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违禁止流质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涵盖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的财产,还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查处的违法犯罪所得、罚没财产等。

由于这些财产并非合法所得,所以财产持有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四、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制度通常在《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和约束。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担保方式不断涌现,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本文将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分析其内涵、特点和风险控制等问题,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让与担保制度的内涵让与担保,顾名思义,是一种以物的让渡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通常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拥有物权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权,让渡给债权人,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若债务无法履行,则该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

这种担保方式既有传统物权担保的特点,又有新型债权性融资的特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方式。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特点(一)融资与担保相结合让与担保是一种既融资又担保的方式。

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同时该财产权又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债务人的资产,提高融资效率。

(二)风险性高由于让与担保过程中涉及到的权益较多,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此外,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需依法拍卖该财产权来追偿,这一过程往往比较复杂和耗时。

因此,让与担保的风险性较高。

(三)灵活性强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而言,让与担保的灵活性较强。

它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和不同的交易场景,能够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

四、让与担保制度的运作流程(一)设立阶段在设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让与担保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财产权的转移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公证等。

(二)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并负责保管和维护该财产。

同时,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财产权。

(三)解除阶段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

若债务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该财产权。

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让与担保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方式,它们有助于降低经济风险和增加融资来源。

在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后,我认为建立完善的让与担保制度对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让与制度让与制度是指合同双方采用的一种转让方式。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债权人将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须承诺承担原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让与有利于债权人获取资金、降低风险以及快速回收债权本息。

对于让与制度的构建,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则。

首先,全面实施反担保法制,建立和完善各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

其次,建立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增强企业自身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不断优化让与流程,提高让与效率和安全性。

二、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向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借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质押物或担保人作为保障,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得到债务偿还。

在担保制度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担保市场和行业组织,提高担保服务供应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同时,还需要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用度。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各种担保方式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预防信用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制度相结合,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因为,通过让与和担保,企业不仅可以获得更多资金支持,还可以降低经济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但在实践中,让与担保制度建立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让与担保制度,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让与担保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在政策实施方面,政府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同时,政府还应健全风险保障体系,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此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和管理,增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首先,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帮助那些没有足够财力或信用来获得贷款的个人或企业。

通过有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金额和更低的利率,从而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贷方更加放心借款。

这种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

其次,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加速贷款过程。

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力往往会被贷方充分考虑,因此可以减少借款人的审核过程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贷方更愿意与有担保的借款人合作,因为他们有一个有责任感和付款能力的背书人。

然而,让与担保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担保人需要愿意承担风险,这可能会导致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紧张或不稳定。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可能导致双方关系的破裂和法律纠纷。

其次,如果贷方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通过让与担保制度追索担保人的财产,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担保人财务破产或遭受经济困境,因此,担保人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和回报,并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让与担保制度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

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利用担保制度来获得不良贷款,因为他们认为担保人会为他们承担风险。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贷方和担保人之间的信任破裂,并对整个贷款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让与担保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和更快的贷款过程。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风险,包括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压力、财务损失和道德风险。

因此,借款人和担保人都需要认真评估这种制度的风险和回报,作出明智的决策。

当讨论让与担保制度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优势和风险的相关内容。

在优势方面,让与担保制度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好的贷款条件和更大的贷款金额。

通过有一个担保人的背书,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会大幅提升,从而获得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贷款机构可以更加放心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在商业交易中,让与和担保制度是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而违禁止流质则是一种被禁止的交易行为。

这三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探讨让与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之间的区别。

让与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在让与中,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受让人取得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这种交易方式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可以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流动和债务清偿。

担保制度则是指债务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可以以财产形式或者非财产形式进行,债务人可以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担保制度在商业信贷、融资等场景中广泛应用,能够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

与让与和担保制度不同,违禁止流质是一种被禁止的交易行为。

违禁止流质通常指的是一些违法或者违规的交易行为,例如非法倒卖、偷运禁止品等。

这种行为在商业交易和法律法规中都是被明确禁止的,因为违禁止流质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违禁止流质与让与和担保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

让与和担保制度在商业交易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书面协议和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的。

让与和担保制度需要经过相关的手续和法律程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而违禁止流质则是非法非法的交易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让与和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让与和担保是合法合规的商业交易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是实现债权流动和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而违禁止流质是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和规范。

在商业交易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交易方式,避免违禁止流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让与和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之间的区别,促进商业交易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发展。

在我国,让与担保尚不属于法定担保形式,但在实践中,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其应用却日益广泛。

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回归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权利转移性: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这是让与担保的最基本特征。

临时性:权利转移是暂时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履行完毕,权利将返还给原所有人。

优先受偿性:若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优先受偿。

自愿性:让与担保的设立基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自愿,法律不强制规定。

让与担保制度的引入,可以丰富我国的担保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担保选择,有助于缓解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研究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让与担保在中国构建的必要性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其本身的不完美性蕴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

信用是对抗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信用是对未来履行债务的承诺,本身也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风险。

担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创造信用,通过责任财产分离或第三人信用担保,将债权风险降至最低。

让与担保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种,能够创设信用,对抗风险。

市场经济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而风险的存在及信用的创设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正当性理由。

我国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严重匮乏。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用主要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要求,通过舆论、面子等约束机制调整并维持信用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社会形态已发生转变,社会日益开放,逐步迈向陌生人社会,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已不足以维持陌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借贷关系。

略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略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略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让与担保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制度。

在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的明确: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需要明确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预见性。

2. 权利义务的平衡:在确立让与担保制度时,要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防止权利滥用,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程序规范: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包括让与担保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流程,以及相关的登记、公示等要求,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4. 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担保物的保管、债务履行的监督等,以降低交易风险。

5. 司法实践的适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让与担保制度的特点,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6. 国际经验的借鉴:在确立让与担保制度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

7. 配套措施的完善:除了法律规范外,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担保物的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监管制度等,以确保让与担保制度
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方面的综合考量和制度设计,可以在我国逐步确立和完善让与担保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形式,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

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了其强大的特有功能,得到不少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承认。

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的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中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述(一)让与担保的概念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的目的的担保制度。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和买卖式担保。

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要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1]。

由于买卖式担保中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且这种买回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种形式类似于典权人的赎回权,因此,一般不包括在狭义的让与担保中,而学界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主要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在学说上因观察角度不同,有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让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制度中,授信者具有请求返还融资资本的权利,而受信者未能返还时,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1]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2]。

也有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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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形式,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

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了其强大的特有功能,得到不少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承认。

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的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中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述(一)让与担保的概念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的目的的担保制度。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和买卖式担保。

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要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1]。

由于买卖式担保中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且这种买回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种形式类似于典权人的赎回权,因此,一般不包括在狭义的让与担保中,而学界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主要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在学说上因观察角度不同,有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让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制度中,授信者具有请求返还融资资本的权利,而受信者未能返还时,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1]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2]。

也有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

亦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移转担保物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4]。

以上各位学者虽然观察不一,表述不尽相同,但仍较一致地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其中,转移标的物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物权利的人,为担保权人;担保物被转移的权利,通常为所有权。

(二)让与担保特征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从让与担保的概念来看,让与担保仍然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担保权人是以取得担保物的权利让与为内容。

但是,让与担保是物的担保中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这是让与担保最基本的特征。

按照物的担保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分,各国民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即为典型担保,而非典型担保则是社会交易过程中自发产生,并逐渐被肯定和利用,民法典未予规定而为司法实践、学说所承认的一种担保方式。

典型担保,是以在担保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非典型担保则以移转所有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2.让与担保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同其它典型担保一样,让与担保的目的也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权的清偿。

在让与担保中,虽然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标的物所有权需要移转给债权人,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因此,在担保期间,担保权人只能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质上永久地取得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无权将标的物处分。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才从担保物中受偿。

[2]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96.[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59.3.一般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让与担保中,标的物由谁占有,是由双方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的。

但是,在通常的情况下,标的物应该留在担保设定人处为占有、使用和收益。

这在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

因为担保设定时,标的物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已移转于债权人,若再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诸项权能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则对债务人极为不利,对债权人过于有利。

为限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在设定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都订有约款,依占有改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对之进行间接占有,而使担保设定人仍得直接占有标的物,并对之进行使用与收益。

4.让与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性让与担保是一种物的担保制度,担保标的物通常为设定人所直接占有,所以不发生物的留置效力问题,仅存在优先受偿问题。

由于让与担保为一种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人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有排除第三人的优先效力,因此,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实行其让与担保权以获得优先受偿。

但是他只能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其债权,而不能简单地完全地占有该权利(惟该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除外),故它与法律明令禁止的债务不履行即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流质担保不同。

(三)让与担保的功能按照传统罗马法之规定,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担保制度,这一制度对后世各国的民事立法及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尤其是二战以后,信用经济蓬勃发展,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日益迫切。

传统民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已经远不能满足工商业的需要。

于是,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应运而生。

较之传统的担保制度,它更具优越性,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该制度克服了质权必须移转动产的缺陷,使得资金融通与动产用益同时得到满足。

债务人以自己的机器、原料或库存等的所有权作为债的担保,取得生产或流通所急需的资金;同时,不必将标的物支付债权人,而仅移转一个名义上的所有权。

标的物仍由债务人直接占有使用,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

2.该制度更为偏爱债权人,强化了对债权的保护,完成了“市场经济法制保护债权的基本任务”[5]。

设定动产让与担保后,债权人被赋予实现权利更多的可能性。

(1) 由于债权人拥有的是所有权,较之保证人、质押权、抵押权等传统担保权,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79.权利实现可谓最为充分。

首先,与保证人相比,债权人直接以债务人动产的所有权为担保,避免了保证人先于债务人破产时的风险,也避免了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债权人须先就债务人财产主张权利,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的奔波之苦。

其次,较之质押权等限制物权,让与担保人是以所有人身份主张权利。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债务人破产、标的物被强制执行的场合,让与担保权人可不受顺位限制,以所有人身份径行取回标的物。

可见,诸种担保制度中,真正做到强化债权保护的,应以让与担保为最。

(2) 设定让与担保权之后,债权人只是接受一名义上的所有权,成为间接占有人,而不必亲自占有、保管标的物。

既免去费心尽力管理之苦,又不必承担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责任。

有人担心,这种间接占有不利于债权人对标的物的管理。

一旦债务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擅自出卖、毁损或对标的物做其他有害处分,以致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使其陷入不利境地。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因为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动产用益和资金融通的同时实现,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如果债务人利用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故意作上述不法处分,其直接侵害的是债权人的所有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已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会受到刑事拘役、有期徒刑的惩罚,而不仅仅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而让与担保制度设定的惩罚则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其惩罚的严厉性使极个别不法债务人不敢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再者,完善的登记制度,也便于第三人查阅及管理机关监管,从而利于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让与担保制度的地位1.社会经济地位传统的担保物权是以他人享有物的所有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定限物权制度,也即说,担保权人的利益只能表现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的一种有限支配关系,即变价优先受偿关系。

这样,为了在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能够根据物权的基本原理清晰地界定其相互关系,动产通常只能设立质押担保,只有在特殊的、便于特定和公示的动产上,才可设立抵押担保,这就给缺乏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和其他债的担保带来了很大的限制,也对动产资源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产生了抑制作用。

比如,一项普通动产的所有人若要想一边继续保持对该动产的占有使用,一边用该物向他人设立担保,其法律空间就非常的狭小。

再比如,汽车销售商若想刺激汽车消费,把汽车赊销出去,只让购买者分期付款,但又期望能获得较安全的担保,而购买者有缺乏其他可供担保的财产时,该汽车交易就可能受到影响。

而此时,让与担保却能发挥着强大的作用。

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将所有权信托让与给债权人而自己仍保持物的占有,为债权人提供所有权保留,即销售商将汽车交由购买者占有、使用,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当其债权不能届期清偿时,以所有权人名义行使担保权。

可见,让与担保制度能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充分发挥,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2.法律地位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而有很大的不同。

让与担保在法国,虽然学理上尚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法国是通过判例承认信托所有权。

此外,另有如1967年的动用中期债权办法,规定在银行信贷业务上可以使用信托所有权。

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则主要是通过学说和判例承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并且在日本和我国台湾,还明显存在着承袭和追随德国学理和判例的明显倾向[6]。

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受美国法的影响,制定有《动产担保交易法》,就特定动产的让与担保已经成文化,即通过单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称之为信托让与。

但由于其标的物的限制,所以也不能完全满足动产担保制度在近代在商业上的需求,仍需要通过学说和判例来扩大其适用范围,以弥补典型担保的不足。

让与担保在我国,尚无判例予以承认,也无明确的立法依据,最高法院也未曾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故其法律地位在我国尚不够明确。

因此,我国不少专家学者都在呼吁将让与担保制度规定在物权法当中,以弥补我国物权法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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