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安全航行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只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只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只及人员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航行在通航水域的船只,包括各类船舶、水上设施、水上浮动平台等。
第三条船只航行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标准;(二)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船只航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船只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负责船只航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船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二)对船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建立健全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只航行前,应当进行以下检查:(一)船只结构、设备、备品、材料等是否完好;(二)船舶证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四)船舶航行计划是否合理。
第七条船只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舶航行速度,不得超速、超载;(三)保持船舶航行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四)遵守航行信号、标志、灯塔、航标等航行规定;(五)保持船舶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情况。
第八条船只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安全、合适的停泊地点;(二)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船舶、人员意外伤害。
四、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只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船只发生事故,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航行安全

船舶航行安全船舶航行安全一直是航海领域的重要议题,关乎船员和船舶本身的安全,也影响着海洋环境和航行的顺利进行。
在船舶航行中,安全意识和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性、影响因素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航行安全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更关系到船舶在海上的安全航行。
一旦发生航行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因此,船舶航行安全是航海领域的首要任务,也是船员和船舶管理者的责任所在。
其次,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天气、海况、船舶设备状况、船员素质等。
恶劣的天气和海况往往是导致船舶事故的重要原因,而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船员的专业素质则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航行。
因此,船舶航行安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防范措施。
针对船舶航行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
首先,船舶管理者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其次,船舶的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再次,船舶在航行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和法规,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最后,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和海况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综上所述,船舶航行安全是航海领域的重要议题,关系到船员和船舶的安全,也关系到海洋环境的保护。
在航行中,需要充分重视船舶航行安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航行的顺利进行,也能保护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财产安全。
船舶航行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安全措施1.1、枯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2、枯水期各船要清舱、减载、控制油水存量,减少本船吃水。
当渝水位2米以下,各船舶应保证有足够的剩余吃水。
通过浅槽减车时,车速的大小,用车时机要掌握恰当。
航行中、下游要注意收阅航道通告和天气预告,浅槽航行要观察水纹、听水声,做到及时松车、防止吸浅。
航道宽度和水深不够时,要果断扎槽或采取另外措施,切忌盲目航行。
1.3、航行中要注意收听气象预报,观察气候变化,发现有雾兆,应果断采取锚泊扎雾,绝对不能侥幸盲目航行。
泊港或中途宿夜,必须加强联系,气候好转后方可发航,尤其是锚泊川江雾区上、下航段,更不得发航过早。
1.4、严格执行《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中现在存在的航段的规定及《枯(中洪)水期不准会船地段和等让水域的规定》,严禁违章抢航、抢槽、抢靠码头,充分估计大型船舶和地方小型船队的操纵困难,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1.5、渝水位1.5米以上柴盘子牛肋巴穿浩,水势扫弯力强,船舶按常规应当考虑走王家滩,进槽前应加强同羊旺子、骑马桥信号台的联系,若王家滩槽口有上水船,应及早采取减速措施,必要时在周家碛碛脑掉头稳舵等候。
1.6、渝水位1.5米以下,走柴盘子要指定技术熟练二副执舵,大副监舵,必要时大副执舵,专人操车,船长亲自引航以确保安全。
1.7、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按时收听气象台的风讯预报和天气预报,有大风预报时船舶应充分估计自身的抗风浪能力,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早选择锚地扎风,防止盲目冒进,造成海损、货损事故。
1.8、入冬前提前做好防冻防滑准备工作,特别是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提前包扎管系,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9、正确估计本船的过滩能力,必要时做好助拖、邦拖或扎水的准备。
2、中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2.1、枯、中水位交替,水位时涨时落,不稳定,要按枯水航法操作。
接班前认真备课,注意碍航礁石高度,按规定过河点过河,行经溪口、碛尾和有暗浅或内拖水航段应保持较开距离。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船舶行业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航行安全规定则是保障航行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航行安全规定的制定、船舶安全设施以及航行中的应急措施等三个方面,论述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的重要性和相关内容。
一、航行安全规定的制定船舶航行安全规定是航行管理部门针对航行安全问题制定的法规,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
航行安全规定应涵盖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航行管制、通信遵循、救生设备使用等方面。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船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船舶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包括船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内容,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船舶航行期间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航行管制航行管制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的重要内容。
航行管理部门应建立船舶航道交通管制系统,根据航行情况实时对船舶进行监控和引导,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行,并协助解决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通信遵循通信是船舶航行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应包括通信设备的规范使用和通信遵循的要求。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置通信设备,并且在航行中及时进行通信报告,确保船舶与相关部门和其他船舶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二、船舶安全设施要求船舶安全设施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不同类型的船舶在航行安全设施方面有着各自的要求。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应明确不同类型船舶的安全设施要求,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1.船舶救生设备船舶救生设备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应明确船舶救生设备的配置标准和使用要求,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2.船舶防火设施船舶防火设施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环节,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应规定不同类型船舶的防火设施要求,并指导船舶乘员进行防火措施的培训和演练,确保船舶航行期间火灾风险的最小化。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三、船舶安全管理职责1.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3)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负责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5)负责船舶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2.船舶船长:(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的全面领导;(2)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负责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5)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3.船员:(1)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掌握船舶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3)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发现船舶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5)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措施1.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消防设备检查、船舶救生设备检查等;(2)船舶安全检查应由船长组织,相关部门参与;(3)船舶安全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船舶事故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船舶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报告;(3)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2)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由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

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航行安全对于船舶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在海上长途航行中,船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船舶行业中的航行安全规定,从船舶设备、人员培训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1. 船舶设备安全规定船舶设备的安全性是航行安全的基石。
船舶在设计和建造时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导航设备,如罗经、方向舵和雷达等,以确保船只可以准确地导航和避免与其他船只的碰撞。
另外,船舶的通信系统也是航行安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通信规定,船舶必须配备合适的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和雷达接收器等,以确保与陆上和其他船只之间的有效通讯。
这样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取帮助和提供救援。
2. 船员培训和认证要求船舶的航行安全不仅依赖于设备的安全性,更重要的是船员的技能和经验。
因此,船员培训和认证要求是航行安全规定的关键方面。
航海是一项专业的工作,船舶上的船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船舶操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特定职务,如船长、航海士和机工等。
这些证书是对船员适应航行环境的保证,也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
3. 应急措施和安全训练航行安全规定还包括应急措施和安全训练。
船舶上的船员必须熟悉应急措施,并且进行定期的安全训练,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应急措施包括火灾和溢油等常见危险事件的处理办法。
船舶必须配备灭火设备和应急救生艇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此外,船员必须接受火灾和救生等方面的安全培训,以提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除了应急措施外,船舶上的船员还需要进行日常的安全训练。
这包括了解逃生路线、熟悉急救措施和遵守船舶安全规定等。
通过这些安全训练,船员可以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提高对船舶行业航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结论船舶行业航行安全规定是保证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船舶在海上运行的特殊性质,航行安全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航行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检验、船舶装备、船员要求以及航行安全等方面探讨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驱动力和导航设备等满足国际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1.结构强度检验结构强度检验主要检查船体材料的牢固性和耐久性,包括船体的抗压能力、抗疲劳能力和抗碰撞能力等。
船舶在承受海浪、航行振动等外部力的作用下,需要具备足够的结构强度,以保证航行安全。
2.驱动力检验驱动力检验主要涉及船舶的动力系统,包括船舶引擎、推进装置、燃料供应系统等。
船舶动力系统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船舶的航行能力和安全性,因此在船舶检验中,对船舶的动力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3.导航设备检验导航设备检验主要包括雷达、卫星导航系统、无线电通信设备等。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依赖于这些导航设备来实现导航和通信,因此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船舶装备船舶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装备的规范使用和维护,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
1.消防设备消防设备是船舶安全的核心保障之一。
船舶上必须配备有效可靠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防火门等。
定期的消防系统检修和演练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2.救生设备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关键。
船舶上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3.导航灯光装置航行安全主要依赖于导航灯光装置的规范使用。
船舶上的导航灯光装置必须正常运行,以便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向其他船舶展示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三、船员要求船员是航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具备良好的船员素质和相关技能,才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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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航行1.1嘹望与避让嘹望是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贯穿在船舶操纵之中。
嘹望给采取避让行动提供信息与依据,当存在碰撞危险时,才有必要采取避让行动。
不言而喻。
没有正规嘹望,就没有可靠的信息依据,也就不可能采取正确有效的避让行动。
避碰规则第八条第4款明确指出:“……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该款是对避让行动的具体要求,其中包含着即使在采取避让行动之中,也不能忽视嘹望,应当通过嘹望、避让等手段来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因此说,陈望、避让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的,不可分割的。
但从嘹望、避让的动作发生的时间来说,嘹望在先,避让在后,嘹望是不间断的,避让是在存在碰撞危险时才发生。
1.2嘹望与定位嘹望是采用一切有效手段观察并发现水面上的物体,以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定位则是通过各种有效方法获得船舶的地理位置并标绘在相关海图上,以便知道或发现船舶所处在水域.与已经勘测过并记载在有关图书资料中的或航行警告所提及到的障碍物的相对位置,是否构成航行危险。
嘹望与定位在特定的环境中、特定的条件下。
所处的重要位置是不同的。
船舶在雾中航行,嘹望、避让总是船舶安全操纵的重点;但在视线良好,船舶航行在礁石、浅滩、船多的复杂水域,风大浪急,航道狭窄或进出陌生港口时,都必须随时有准确船位给导航提供依据,否则船舶就是盲航。
此时,定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为了定位,驾驶人员可能不得不在短时间内中断嘹望,这是嘹望与定位的矛盾所在。
这里要注意,不是说驾驶人员定位就可以中断嘹望.就可以忽视嘹望,驾驶人员应当叮嘱值班水手保持认真嘹望,以弥补驾驶人员定位时的中断嘹望,满足应在任何时候保持正规嘹望的要求。
1.3避让与定位避让与定位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条件下,两者所处的重要位置也是不同的。
当船舶航行在有一定航船密度的水域,或驶经捕渔区,渔船密集,或在雾中航行的情况下,不由分说,避让重于定位。
如果船舶所在水域视线良好,水面上无特殊情况而水下情况特别复杂,或操纵者要使船舶进入陌生的某一锚位抛锚等。
此时只有依靠定位才能让清障碍物,才能使船舶准确地在指定的范围内抛锚。
这时定位就显得很重要。
由于定位,驾驶人员往往要在短时间内中断陈望或无法进行避让行动,这就是定位与避让的矛盾。
但是驾驶人员必须有这样的意识,当避让与定位两者间相矛盾时,通常避让应先于定位。
因避让涉及到其它一方或多方安全。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不能僵硬地看待和处理嘹望、避让、定位的三者关系。
否则,看起来是理顺了关系,其实并非如此,这是要误大事的。
现在,先进的航海仪器都已普及,随时获得准确船位已不是什么难事。
嘹望与避让是三者关系中最紧密的一对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始终处在重要位置上的;而嘹望在三者中则总是处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2避让渔船一般来说,避让可分为大船之间和大船与小船之间,而小船中最大量的就是渔船。
在沿海航行中令驾驶员最头疼的也就是避让渔船。
必须保持正规的连续嘹望。
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别是小渔船,由于目标小不易发现,加之有点风浪更不易被发现,当发现时往往已较迫近,留给驾驶人员的判断、决策时间已不很充裕,如果稍有差错,就会造成避让失败。
由于小渔船对雷达的反射性能弱,加之有些风浪,小渔船的目标很容易丢失。
如果在本船的阴影角区域内回波更不易反映出来,特别在视线不好或夜晚。
为了区分杂波信号与目标回波,最好隔一段时间左右用舵小角度摆一下头,因为雷达在真运动状态下,小渔船的回波短时间基本不变。
所以经几次扫描后便可以较容易的发现或区分出小渔船的回波。
谨慎驾驶,早让宽让。
由于船舶所处环境、条件不一样,早、宽的量是相对的,但早、宽是绝对的。
有一条渔船在顶头,不管你是早让或晚让总是要让,越晚让需要的避让角度越大,采取措施的时间也越不充裕,既不安全又不经济,何苦而不早让呢。
距渔船头多让开点。
过渔船尾是不可取的。
渔船拼命往前冲,似乎企图穿越船首。
多数情况是在渔船的前面有渔网,渔民生怕被大船撞坏他的网,所以拼命冲过来,是要大船让远些走。
遇这种情况要仔细察看海面有没有渔标,布局怎样,如何采取措施。
一般来说,还是距渔船头多让开点,过渔船尾是不可取的,因为渔船后肯定有网。
另一种情况是渔船中的“抢过大船头是好兆头”的思想作怪,这种情况往往渔船的速度很快,情况比较紧迫,必须果断采取避让措施。
有些拖网渔船,看起来好象有抢船头的意图,其实他接近大船是想利用大船帮其赶鱼入网,这种情况容易判断,他往往是与大船角度不太大,不像前两种垂直冲过来。
在避让渔船时要像大船之间避让一样,采取措施“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
用小舵角或航向作小的调整进行避让是航海的大忌,事故往往发生在这种情况。
在避让渔船时千万不要太近。
拖网较长,要防止纠缠。
另外,在大船上看应该能避过去,但因大船操舵不稳等关系。
渔船判断不清,以为你没有让,到临近时,渔民害怕会突然掉头,正好与大船撞个正着,所以一定要早让宽让。
遇到大群渔船作业。
最好的办法是绕航。
没有必要到渔船中去东冲西窜,如条件所限一定得穿渔船群时,在操纵时过渔船头比过尾好。
船长在设计航线时也应根据季节情况尽量避开渔区或作一些修正。
对驶帆的渔船不要从其下风通过。
因为渔船处在上风位置,避让能力受较大限制,特别是在近距离时影响更大:你在渔船上风,渔船很容易掉头转向,不会那么困难,当然不要太接近。
3驾驶员在进出港时如何配合船长进出航道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港口航道的图书资料、潮汐表,掌握各个时间各个航段的风流压;了解VTS配置及其报告制度;认真阅读航次海图及航行计划.掌握各航段注意事项,并尽可能记住航道浮筒的布置。
建议驾驶员将整个航道的浮简编号、灯质、浮筒间距离及计划航向按顺序记录下来,以方便使用。
沿航道航行,可用水域受限,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现走偏航道而导致搁浅或擦碰浮筒。
因此,作为驾驶员应随时了解本船的船位情况并及时报告船长。
作为驾驶员,要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除了认真摇好车钟、监督好水手操舵外,还应认真观测前后船的距离及动态,注意横越航道的小船;认真记录经过的各个浮筒,并用各种方法校核浮筒是否移位,按章向VTS报告;留心听取VHF中进出口船、施工船及其他相关船舶的动态,并报告船长。
应相信和尊重船长,对于船长正确的决策应认真执行。
这不但有利于增强船长自信心,更有利于加强船长与驾驶员的相互信任。
但是,有时由于航道较长,船长长时间操船造成的过度疲劳或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船长有时也难免会出错。
这时,驾驶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果断地提醒船长,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4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和船长职能4.1安全航速的概念《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安全航速”,是国际避碰规则史上首次引人的一个新名词。
既无高限亦无低限。
既包括“缓速”又不等于“缓速”;它要求安全、强调安全却不给人以任何束缚,完美地统一了安全与效益的矛盾。
第三代、第四代、第五代集装箱船的大批量订造无不得益于“安全航速”。
反过来说若保留1960年规则的“缓速”条文,也决不会有今天集装箱船队的繁荣和高效益。
1960年规则要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下强制执行缓速,不论船舶状况如何、设备怎样、操纵性能优劣,一律要缓速行驶,这是当时生产力的反映。
“安全航速”是指能够保证船、货、人安全的航速,没有量值的限制。
虽然在航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无论船舶已停车并仅以微量余速在淌航,法官也会说你没有倒转车叶,把船完全停住,但是船舶保安全不能在“缓速”的死胡同里找出路。
4.2能见度不良时在大洋上安全航速的控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
初看起来因没有量的概念给人以抽象的感觉。
但规则接着提示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夜间背景亮光,风、浪、流状况,航海危险物情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以及雷达设备的特性等12点因素,细读之后再结合本轮当时的具体情况就觉得不再抽象了。
“能见度不良下的行动现则”(第十九条)要求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显然第六条中的12点考虑因素必须给以充分的注意。
对于横渡太平洋或大西洋航线上的船舶,通常每天发现大船不到一条,因此全速就可能是安全航速(当然个别渔区如白令海、千岛群岛东侧,在每年6月15日至9月7日的渔汛期,须给以特殊的防范)。
这时换轻油备车减速,不但不必要而且是不可取的。
因为必须顾及到船东和租家的效益。
那么怎么备车使机器作好随时可操纵的准备呢?大洋中遇能见度不良时的备车可采取如下措施:A驾驶员作好雾航的必做工作;B电话通知值班轮机员:“能见度不好,请你作好备车准备”;轮机员接电话后停止检修保养工作,检查空气瓶和一切用车有关的设备,均正常后回到集控室待命。
驾驶员按雾航要求正确使用雷达、正确进行避让。
一旦发生双方避让行动不协调或认为需要减速以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分析局面,或认为减速是最佳的避让行动时。
只要电话告知值班轮机员,随后立即把车钟摇到慢速或微速(必要时亦可停车)。
一般减速只要把油门减小即可实现,短时间使用无需调整其他设备,轮机员一人即可完成。
如要停车,最好通知轮机长。
作为大海中的让船,即使停车也不会超过半小时,用重油启动主机也不会有问题,因此这种备车方式是可行的。
它符合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使机器处于随时可操纵的准备:也符合S TCW/95第8章关于值班标准中第29条再次重申的:“如果需要,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声响设施。
如果可能应及时地通知主机变速的意图”的要求。
当能见度转好时,再通知值班轮机员备车即解除。
4.3能见度不良时在沿海区域安全航速的控制能见度不良时在沿海渔区控制安全航速和备车应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若实际通航密度不大,渔船三三两两分散作业,必要时光凭减速可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还可沿用前述的不换轻油的备车方法。
但若进人汛期的渔区,那就应当机立断换轻油减速,十分谨慎地穿越渔船群,或改航线避开渔区。
具体的操纵措施,只能根据当时实际需要作出决定。
纵然雷达上有芝麻饼一样的数不清的渔船群横在前方,采用大角度右让也让不清,此时的船长切忌急躁情绪,须知渔船是在运动之中,密集的程度不是一成不变的。
大船可以长鸣气笛,以供渔船辨别大船的前进方向,稍稍往两侧挪动一下船位,大船在雷达上就可见一个小小的空档,缓步推进,一条船一条船的让清。
若水域宽广,让出三五海里或转向数十度把大群渔船摆在一侧通过,那当然是首选的避让方案,可适当加速绕过去。
还有一些船长把过多精力放在VHF高频上大叫。
叫不通仍叫,白白地错过避让时机,多可惜。
遇到能见度不良时,没有直航船与让路船之分。
不同的驾驶人员在避让时机、船舶会遇距离、避让方式(转向或减速)和行动幅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船长在复杂通航环境中,主机未换油而不愿意停车、减速避让,这种差异被视为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