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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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考验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生产应税消费品(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生产环节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纳税人委托加工纳税地点委托加工收回后【理解】消费税是单一环节流转税。

3.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 销售应税消费品(1)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①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②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③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1】某首饰加工厂,既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举例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 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它在调节消费、保障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系统地了解一下消费税的相关知识。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其中,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3、高档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及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但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7 个子目。

7、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0、高档手表: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指长度大于 8 米小于 90 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12、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14、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

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

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5字体:【大】【中】【小】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

(财税[2013]74号)o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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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受托方所在地,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税款。

个体经营者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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