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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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深圳建筑废弃物治理方法送审稿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治理方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了增强对建筑废弃物的治理,增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治理方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治理方法》,现将《方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形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进展造成庞大压力。
加速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成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治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治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备案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未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实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运输、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合法受纳场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清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或者管理档案备案凭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3-11-29【生效时间】2014-01-01【关键词】建筑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4日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深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5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认定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制定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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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
三、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由法律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由《条例》设定,部分许可事项的执法依据来源于《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导致包括:运输车辆准运、受纳场受纳和关闭、闲置、拆除等许可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办法(送审稿)》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制定,而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但运输准入和退出、受纳场建设及运营管理系建筑废弃物监管不可或缺的重点内容,本次《办法(送审稿)》起草对原行政监管模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即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号),设置了加强全链条管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四、起草的主要内容(一)名称调整《办法(送审稿)》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名称无需单独强调运输一项;且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亦作了相应规定,而减排不属于处置范畴,名称中删除“运输和处置”更为合理,故将名称调整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调整机构职责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管理职能及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16﹞8号)关于职能划转的要求,参考《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分解责任,健全完善建筑废弃物监管工作机制。
其中,在监管职责方面,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查处职能;而在受纳场规划建设和提供用地保障方面,在建筑废弃物专项资金规划审批和处置费、减排及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监管方面,分别对规划、财政部门和各区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三)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及责任人制度明确将建筑废弃物分类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提供立法保障。
同时,为了做好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办法(送审稿)》参考《省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受纳场所执行分类提出要求,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落到实处。
(四)将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及处理方案备案调整为排放处置核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对建筑废弃物主要排放主体之一“建设单位”的监管制度存在瑕疵,表现为:针对既有建(构)筑物及市政道路拆除和改建工程的监管,采用“市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审批+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模式,且该审批并不涉及排放监管内容;而针对新建工程项目的监管,仅采用“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模式,未能充分发挥住建部门对建筑废弃物源头监管的重要作用。
本次《办法(送审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命令》(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引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号)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规定,结合深编﹝2016﹞8号文件规定,将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备案调整为处置核准,加强源头监管。
同时,将建筑废弃物运往异地的情形纳入核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五)提出海域排放监管我市海陆运输系统均较为发达,并大范围辐射周边城市,而现行规定仅规范了建筑废弃物陆路运输,对海域运输及排放的规范尚属空白,导致该环节监管缺失。
本《办法(送审稿)》起草参考《省条例》增加相关规定,弥补立法空白。
(六)保留原“两牌两证”运输管理制度,配套建立车辆标识管理制度《办法(送审稿)》保留原“两牌两证”运输管理制度,由交通部门负责相关备案、换证工作,并进一步对运输单位硬件配套、管理制度等作出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准入管理,参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增加车辆标识规定。
(七)删除原纸质联单管理操作,放开联单管理形式并着重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联单管理机制原旨在加强建筑废弃物全程监管,《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关于联单管理的规定较为分散,在“总则、排放、运输、受纳”各章均有规定。
但实践中,原纸质联单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易被涂改、替换、遗失,及备案制度不全等)易导致管理混乱,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而当前实行信息化管理乃大势所趋,更能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及有效性,以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办法(送审稿)》起草保留联单管理机制,删除原纸质联单操作规定,放开操作形式,为未来灵活使用电子、纸质联单管理提供制度空间,并着重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建筑废弃物全程监管。
(八)提出水上运输监管《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仅涉及船舶污染、路源污染等监管,并不涉及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监管。
事实上,我市水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活动相对活跃,但立法并未对水上运输监管进行规定。
本次《办法(送审稿)》起草参考广州市和上海市的做法,建立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港口设施的备案监管模式,完善相关立法。
(九)提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实施《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经《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告废止,无法继续以核发《受纳证》方式执行受纳场建设监管。
实际上,该监管方式仅为事前监管,缺乏对受纳场实施规划、建设及运营的后续跟踪管理,且未建立配套安全生产及日常监管制度。
而“12.20”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和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
《办法(送审稿)》参考《省条例》有关规定,将受纳场规划、建设纳入工程监管,明确提出新建受纳场应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实施并应符合相关建设运营技术规范,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
从城市发展宏观规划和具体项目全程监管两个层面,切实保障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有效监管。
(十)建立建筑废弃物临时中转场所、临时纳土工程和工地内(间)土石方回填备案机制实践中,存在擅自利用基本农田、报废鱼塘等堆填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与合法的回填或纳土工程相互混淆,因缺乏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了行政监管难度,可能导致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为改变此种现状,《办法(送审稿)》建立临时中转场所、临时纳土工程(场所)和工地内(间)土石方回填备案机制,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以提高建筑废弃物处理监管和服务水平。
(十一)提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监管及环境监测当前,我市关于受纳场排放、处置建筑废弃物监管,以及因受纳场运行、闲置、关闭、拆除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的立法欠缺,导致该环节监管缺失并引发重大安全隐患。
本次《办法(送审稿)》起草参考《省条例》,提出建筑废弃物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制度,要求从项目运营到封场移交前进行工程安全质量连续监测。
同时,强化环保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中的监管职能。
(十二)提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当前,国家到地方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立法欠缺,包括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准入及退出、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投放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综合利用环节直接反映了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能效,如未能对该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监管,或将最终导致整个监管过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