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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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深建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固定消纳场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质量安全第三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三条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运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固定消纳场消纳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制定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负责市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深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深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5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认定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制定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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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自行采购招标信息表一、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二、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蓬勃发展,在深圳从事该行业的企业保守估计已超过30家。

作为新兴环保行业,由于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降噪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可能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

因此,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并加以引导,对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三、工程内容/服务内容序号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成果构成1 调研分析阶段搜集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实地走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代表性企业,梳理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城市监管经验,分析课题编制思路和大纲架构。

大纲及推进计划2 初稿撰写结合国家《建筑废弃物再生研究报告和初阶段工厂设计规范》及大纲,撰写研究报告和办法初稿。

稿3完善补充阶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初稿进行补充完善,并编制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四、投标条件(一)投标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须是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二)投标人单位在深圳市有固定营业场所【自有场所要求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租赁场所要求提供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扫描件】;(三)投标人单位须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为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四)投标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应为该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该单位员工;(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定标方法一次票决法。

六、投标报价本次项目服务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内,参加单位的报价不可高于控制金额,否则参加单位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

七、投标资料(一)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报价(格式见附件1、附件2)。

2.详细的工作方案(格式见附件3)。

3.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同类型项目案例证明文件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相应案例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专业顾问参与项目,且顾问需有完成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案例介绍,需提供案例说明并加盖公章。

4.投标承诺函(参考附件4)。

5.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参考附件5)。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的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三套,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

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一不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必须密封,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在密封口骑缝加盖法人公章。

八、提交投标资料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06室。

咨询电话:张先生,83788596。

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截标时间2018年3月28日下午18:00。

十、合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合同书委托方(甲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承接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投标约定的有关内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工作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1.2项目服务期限:2018年6月。

第二条项目内容实地调查和分析研究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结合国家《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规范》、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我市综合利用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规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期目标与成果形式3.1预期目标:根据课题推进计划,通过资料搜集查阅,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的经济水平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现状,完成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及相关配套资金发放提供参考依据,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2预期成果: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报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和政策解读。

第四条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一)研究方法1.研讨论证。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通过座谈研讨会、论证会、意见征集等方式,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大纲提出专业化意见和建议。

2.学习调研。

组织专家对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企业进行调研,了解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用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最新发展动向,为办法条款的编制奠定基础,确保办法成果既具备前瞻性又贴切行业发展实际。

3.文案检索。

通过电子数据库、实体资料库等,全面搜集和梳理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涉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管法律、法规文件,为编制本办法提供参考。

(二)项目研究创新点1.搜集、分析国内先进城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调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实际诉求;3.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同步编制,充分考虑两者的实操性。

第五条项目组织及进度安排(一)项目人员组织课题组成员不少于6人(含),项目总负责人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研究员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课题研究方面需具有相关经验。

(二)项目进度安排1.前期准备阶段时间:2018年3月。

工作内容:拟定课题研究方案,成立专家组,召开大纲编制座谈会及项目启动会,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2.实施阶段时间:2018年5月。

工作内容:完成调研工作,整理、分析调研内容。

3.成果汇编阶段时间:2018年6月。

工作内容: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报告》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初稿)。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总额30万元。

本合同总价款分两期付款:首期: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 元(占合同总价款的50%)。

末期: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后,根据乙方提出的付款申请,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 元(占合同总价款的50%)。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一)甲方将对中标人提供以下条件:1.指定相对固定人员为本项目的甲方负责人,代表甲方与乙方接洽并负责本工作内容的决策、协调、发出指令和接收乙方的报告。

2.确定项目进展期间的各项沟通计划,负责甲方各项要求的下达。

3.协调技术指引使用部门及人员、被检查与评价项目参建方等与乙方的配合工作。

4.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的技术资料。

5.按本合同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6.力所能及的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

(二)乙方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乙方应保证组建一支由具有丰富政策制定经验的人员所组成的工作团队;乙方应保证咨询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替换或变更咨询人员时需征得甲方代表的同意。

乙方人员如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3.乙方指定固定的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人员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对本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并接受和贯彻甲方的指示,按时向甲方呈交评价报告。

乙方还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项目的总统筹,参加重大会议。

4.乙方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5.乙方应对本项目管理、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乙方应独立完成咨询服务工作;不得接受课题涉及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

7.乙方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各项咨询服务内。

8.充分了解甲方意图和思路,认真研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

9.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应充分考虑甲方评审所需时间要求。

10.充分协调内部资源,保证工作质量。

11.乙方必须保证公正性,不得随意更改调研的原始数据及成果。

12.协助甲方定期召开研讨会。

1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持续完善研究成果。

14.乙方应积极为甲方的日常有任务和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成果权属8.1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售后服务所编制的文件)及相关数据、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

8.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享有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的下列相关权利:√利用本合同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甲方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

8.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相关数据、资料等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处理、应诉或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9.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9.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9.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

即使向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协议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

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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