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一、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
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调解协议有强制力吗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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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二、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
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
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
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
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
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旨在解决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其职责是通过调解、协商和裁决等方式,促进双方的和解和平等互惠。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背景和意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各类劳动争议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因此,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促进双方和解,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可以提供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调解、协调双方利益,以及平衡和平等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
2.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可以借助专业的人员和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于不公正的解雇、工资欠薪、劳动条件差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寻求公正解决,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3. 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也同样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能够确保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为用人单位提供公平的处理结果。
4.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争议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从而维护社会平衡和稳定。
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只有确保基本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才能有效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类型和设置方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类型和设置方式也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制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法律基础,调解双方都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公正性: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都应独立、公正,能够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公平的解决结果。
3.自愿性:调解参与方都可以自愿选择参与调解,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及时性: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争议,避免争议扩大化,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1.调解机构的设立: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负责接受、调查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调解人员的培训和任命:调解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同时要独立、公正,能够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调解阶段和协议履行阶段。
调解程序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双方在公平和谐的环境下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由调解机构书面确认,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优势和意义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进一步扩大化,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通过相互沟通、协商解决争议,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定,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3.减轻法院负担: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争议解决纳入法定程序,能够在争议升级为诉讼之前,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劳动争议,从而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
4.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吗?

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吗?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吗?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那么,企业是否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这意味着,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与职工代表协商制定集体合同。
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协助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因此,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是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措施。
二、判决书结果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企业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某公司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员工张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三、建议为了防范劳动争议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具体建议如下:1.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如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企业应当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调解方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3. 企业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范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
总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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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
位不是必须设立。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
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
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
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
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
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
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
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
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
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
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
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看过“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