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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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员工代表一人,分别由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员工均可提名候选委员;(二)企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工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子公司由公司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证,方可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公司情况,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六条选举员工代表参加投票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当选员工代表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经本单位三分之一及以上员工提议,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员工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本单位员工代表。

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按第三条及本条的规定替补。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做好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做以下工作:(一)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三);(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协议书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大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劳动法》第⼗⼋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三⽅组成。

2.代表的产⽣办法为: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企业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如企业的⼚长(经理)指定;⽤⼈单位⼯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的法定代表⼈(如⼚长、经理)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及组成由职⼯代表与⽤⼈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此外,根据全国总⼯会1995年8⽉17⽇印发的《⼯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第⼗⼀条的规定,⼥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体现。

规定调解委员会中⽤⼈单位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作中充分听取群众和劳动争议双⽅当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职⼯权益,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四条 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及其组成由职⼯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以三⾄五⼈为宜。

第⼗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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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分类】组织人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刻】1993.11.05
【实施时刻】1993.11.05
【公布部门】劳动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名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意企业所在地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爱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能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企业能够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能够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不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治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紧密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点总工会和地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刻,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关心。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明白或应当明白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讲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讲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讲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有意损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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