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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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各部门、二级单位:为构建和谐的职企关系,从长效机制上创建法治诚信企业,公司着眼企业发展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立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要求依法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企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一、组织机构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组成人员名单见下表)。

二、工作职责与主要任务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企业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司工会的指导,主要受理、调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预防职企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促进职企和谐。

其主要任务有:调解本单位各种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单位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三、工作程序1、纠纷的受理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调解准备(1)调查纠纷情况。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阜政办秘[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阜政办秘〔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陈绪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贾长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玲市总工会副主席段相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牛中民市企业联合会副主席鲍战兵市工商联副主席委员:刘春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国权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科长余泽君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人赵伟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杨进山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办主任高励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管海新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王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科长樊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荣卫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筹备组组长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依法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和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一)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中央、省驻阜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五)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六)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七)部队驻阜团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八)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资阳区推进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用人单位:现将《资阳区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1日资阳区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的要求,避免和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商沟通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设立调解组织(一)名称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设立范围资阳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其他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柳政办[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柳政办〔2011〕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主任:崔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农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臣思市总工会副主席余洁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委员:宋筑峰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殷茁雄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吴丽君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长郭继龙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蒙森市司法局纪检组长黄仁宽市财政局副局长鄢立清市文化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勇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卜放军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副书记钟剑敏市法制办副主任刘文光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熊苗群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聂玉华柳州军分区政治部干事岳育巍市总工会法律信访部部长赵恒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陈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谢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科长谢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谢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企业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二)合法的原则;(三)维护的原则;(四)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五)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的原则、(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七)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八)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十)严格遵守调解和仲裁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行政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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