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阜政办秘[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阜政办秘〔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陈绪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贾长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玲市总工会副主席段相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牛中民市企业联合会副主席鲍战兵市工商联副主席委员:刘春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国权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科长余泽君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人赵伟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杨进山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办主任高励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管海新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王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科长樊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荣卫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筹备组组长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梅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依法推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和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受理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一)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中央、省驻阜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五)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六)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七)部队驻阜团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八)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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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明人社〔2022〕310号•【施行日期】202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福建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社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和作用,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全稳定,我局决定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系统调解工作。
(二)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调解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吴成城党组书记、局长副主任:陈永连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高伟党组成员、副局长钱锋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建明四级调研员邱宏萌四级调研员罗琪四级调研员马洪四级调研员成员:夏清亮局办公室(信息化科)主任江临政策法规和审批科科长黄伟明财务科科长陈立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科长陈征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饶志伟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叶华全专家工作科科长黄金容劳动关系和监察科科长刘健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卢云华养老保险科科长胡玉华工伤保险科科长林俊工资福利科科长庄元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黄一凡政府表彰与考核任免科科长李昌枝市劳动就业中心主任温荣猛市社会保险中心主任施春燕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主任连益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邓荣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汤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负责人)张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主任赖秉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主任张春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中心主任谢启秀市人才培训中心副主任(负责人)王伟巍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邱宏萌四级调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局政策法规和审批科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广府函[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广府函〔201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决定撤销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元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主任:赵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田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主任:陈黎明广元军分区政治部主任袁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办室主任杜军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郑世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燕家武市总工会副主席谭少东市工商联副会长祝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委员:张光银市法院副院长杨松林市教育局局长杨正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旷丽华市司法局副局长赵晓春市财政局副局长陈瑛市文体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何大政市卫生局党组书记覃清涛市国资委副主任杜培明市法制办副主任左明红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机关党委书记奉友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祝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一)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2、聘任、考核、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3、受理市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5、对市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6、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景政办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叶金堂(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常务副主任:刘德灵(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副主任:吴敏彪(县府办副主任)梅敏(组织部部务成员、干部监督室主任)雷祖进(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林晓洪(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董希明(县住建局副局长)陈小荣(县总工会副主席)邱胜平(县卫生局副局长)彭清(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林兴国(县教育局副局长)委员:刘设平(县法制办复议应诉科科长)金锋(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杨玉山(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叶康(县人力社保局劳动力管理监察科科长)兰汤庆(县经济商务局中小企业科科长)蓝少琴(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蓝景艺(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毛玉伟(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章鹏(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朱春晓(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朱晓荣(县总工会经保法工部部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具体工作由县人事劳动仲裁院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副院长杨玉山兼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人社厅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关于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科、办、室):
为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使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本公司的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本公司健康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解内容
(一)因公司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公司员工之间发生非刑事案件的各种纠纷或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本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职工多次上访以及其他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处理;
(三)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防止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的产生;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三、调解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附:****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主任:***
调解副主任:*** ***
调解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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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全体职工: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经公司研究决定召开企业全体员工代表大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依法产生其双方对等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XXX(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副主任:XXX(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举产生)
成员:XXX(企业代表)、XXX(企业代表)
XXX(职工代表)、XXX(职工代表)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XXX,调解申请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特此通知
附件: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职责》
2、《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和权力》
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登记表》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情况汇总表》
XXXX公司
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和权利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本单位报告;
(二)接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本单位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工作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