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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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我国出台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下面就对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概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该条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还能够增强工会的权威和地位,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素养。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组成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

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

主任还应当协调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场所,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以上条件的确立,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工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解劳动争议《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的方式应以和解为主,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制素质和维权意识。

宣传教育应当涵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知识,以此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法律咨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答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工会能够增强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当然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也是可以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劳动真意调解委员会,很多人想要知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制度内容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6、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三、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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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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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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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十一本规则自~年元月1日起实施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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