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二、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
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
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
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
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
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我国出台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下面就对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概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该条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还能够增强工会的权威和地位,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素养。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组成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
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
主任还应当协调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场所,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以上条件的确立,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工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解劳动争议《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的方式应以和解为主,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制素质和维权意识。
宣传教育应当涵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知识,以此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法律咨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答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工会能够增强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劳动法》第⼗⼋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三⽅组成。
2.代表的产⽣办法为: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企业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如企业的⼚长(经理)指定;⽤⼈单位⼯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的法定代表⼈(如⼚长、经理)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及组成由职⼯代表与⽤⼈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此外,根据全国总⼯会1995年8⽉17⽇印发的《⼯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第⼗⼀条的规定,⼥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体现。
规定调解委员会中⽤⼈单位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作中充分听取群众和劳动争议双⽅当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职⼯权益,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四条 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及其组成由职⼯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以三⾄五⼈为宜。
第⼗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二、调解机构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本单位内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工会和法务部门的代表组成;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调解程序1. 调解会议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2. 调解会议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3. 调解会议应当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判断;4. 调解会议结束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调解内容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5.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协议即失效。
五、调解效力和执行1.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认可,具有法律效力;2. 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3. 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催促执行方履行义务。
六、工作纪律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的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贿赂、礼品或其他利益;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保密,不得泄露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拖延和搁置处理;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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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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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
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
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
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
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
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
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
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