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
第三条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用合法方式。
企业应当重视协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协商调解机制,依法维护劳工权益。
第四条协商调解是自愿原则的,参与方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互相尊重,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第五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公正、及时、高效的协商调解服务,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第六条协商调解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协商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协商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当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自愿调解。
协商调解的具体步骤如下:(一)双方应当互相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沟通,尽量寻求一致。
(二)双方可选择协商人员,共同进行协商调解。
如协商人员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可申请更换协商人员。
(三)协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保持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
(四)协商调解的过程应当保密,不得将调解的内容泄露给他人。
(五)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若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双方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协商调解能力建设,培养和选聘专业的协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协商调解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企业的协商调解工作应当与劳动保护、劳务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工作协同机制。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企业协商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一、总则。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二、协商调解的程序。
1. 协商调解的发起。
当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调解的申请。
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相关方参与协商调解。
2. 协商调解的议程。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制定协商调解的议程,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具体安排。
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3. 协商调解的结果。
经过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协商调解的结果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协商调解的结果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合法,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的方式。
1. 自愿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应当以自愿协商为原则,双方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不得强迫或胁迫任何一方参与协商调解。
2. 中立公正。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专业化。
协商调解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对劳动争议有一定的了解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四、协商调解的保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干扰。
五、调解的效力。
经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补充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七、附则。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劳动者进行公告。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指因为双方权益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明确的程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
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
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一般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般调解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代表⼤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呢?店铺为⼤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般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调解申请后,⼀般按以下程序进⾏调解:
(⼀)当事⼈(劳动者或者⽤⼈单位)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并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全⾯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三)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当事⼈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调解;
(四)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当事⼈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依法公正调解;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双⽅签字确认,协议⽣效;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劳动争议双⽅当事⼈申请调解之⽇起30⽇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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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
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部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下述几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做到:争议事实清楚,尽可能有依据和证据,调解请求具体可行。
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立案的准备工作。
包括:审查当事人的资格,是否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争议事实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争议类型是否属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等。
然后,通知当事人立案调解。
2.实施调解。
根据争议事实与调解请求,研究争议事实和是非界限,拟订调解方案,实施调解。
调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开调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种形式的谈话。
3.制作调解文书。
调解成功即制作调解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书面依据。
调解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主要争议事实,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依据、意见和实施方案。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功即制作调解意见书,反映调解人的意见,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参考。
调解意见书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主要争议事实,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因等。
4.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在一个月内实施调解时间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请仲裁;调解成功,当事人翻悔的,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