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是人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是重要的环节,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执行程序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主要是指行政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对当事人的财产、行为等作出的强制性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送达:行政法院对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必须进行送达,通知被告知晓判决或裁定结果。
2. 约定履行期限:行政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约定被告履行的期限。
3. 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行政法院将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执行裁量权:行政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主体,依法行使其执行裁量权,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制定一定的执行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行为依法实施,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手段。
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制止和排除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制止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排除。
2.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拘留。
指行政机关根据授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行政机关有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或是维护国家利益及其他公共利益。
4. 暂停行为。
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暂停执行,以防损害当事人权益,有待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再行执行。
以上强制措施都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对权利的限制和损害都必须在法律和正义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措施,既是原告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机关监督运行和保障公民和组织权益的必要环节。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1)行政机关实施。
(2)授权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般规定
(1)报批
(2)表明身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③暂时性。
④强制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约束人身自由、留置盘问等。
(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
(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场所(如住宅)等。
(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的设定
创设
(1)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在下列情况下,可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的;
②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规定具体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如法律已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便不得创设。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1.概念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实施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必要性,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当事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决策。
六、制作现场笔录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见证人等情况,并由实施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依据。
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记录和事后争议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强制措施》课件

《强制措施》ppt课件汇报人:2023-12-14•强制措施概述•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目录•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强制措施的案例分析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与性质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调查、检查过程中,依法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性质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保障行政执法顺利进行。
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树立行政机关权威。
意义强制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具体适用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种类02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0102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性保障措施,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证据条件必要性条件比例性条件必须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030201不得超范围、超期限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限制对于特定情况,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可以依法适用特殊的强制措施。
例外适用条件的限制和例外03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强制措施的定义和性质实施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实施程序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概述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报批和批准程序监督和执行程序确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制定强制措施方案实施强制措施010203040506实施程序的步骤和流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充分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确保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01020304实施程序中的注意事项04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执行方式执行机构执行方式的选择执行机构的职责执行方式与执行机构01020304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法院、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监督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机构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强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执行不力、滥用职权、监督不到位问题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对策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具体措施执行与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05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救济途径的定义救济途径是指当强制措施被采取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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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