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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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

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

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思想历程与研究方法的考察邓宏炎【专题名称】政治学【专题号】D0【复印期号】2000年02期【原文出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武汉)1999年06期第42~51页【作者简介】邓宏炎(1968—),男,湖北松滋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硕士,主要从事哲学及编辑学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北武汉430079【内容提要】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包括经验假设、理论论证和经验确证三个阶段。

在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中,理论知识与经验知识相互交织,逻辑方法与实证方法被同时运用,但文章着重论述了经验知识的重大作用,并强调指出在这一理论形成中马克思运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逻辑方法/实证方法一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相对独立的一个阶段。

拉宾在他的《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一书中,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作为第二阶段出现的①(p18)。

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

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并在这一过程中研究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和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写下了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

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这一阶段的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认识环节,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逻辑的否定。

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轨迹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就像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一项真正的科学发现一样,它也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

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

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原动力。

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

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

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研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

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摘要:本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一些基本观点和重要思想进行探讨分析,并指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灵魂,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史是不断创新发展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观点;创新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2-0000-01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1.国家的起源和基本特征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恩格斯对国家的起源问题作过清晰的阐述,他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一度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按地区划分它管辖的居民和统治范围;二是国家是居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是特殊的权力机关。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与氏族组织相比较而言的,而第二个基本特征更是反映国家本质的特征。

2、国家的主要职能国家职能的内容和界限由国家如何进行统治来决定。

从国家本质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出发,马克思认为国家作为统治工具和社会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特征,称之为马克思国家职能的二重性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含三层内容:首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国家政治职能的实现方式与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实现方式具有本质区别。

国家政治职能主要是为阶级专政服务的,暴力是它的主要实现方式,而公共事务职能的实现方式,则是服务和管理;再次,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渐缩小,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逐步向社会转移。

政治统治职能隶属于国家的阶级性质,因此此职能最终将和国家一起消失,而社会管理职能由于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在未来社会中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张雨薇
【期刊名称】《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发端,经由批判政治国家、批判市民社会以及扬弃市民社会这三个主要理论发展阶段,逐步成为奠定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从《莱茵报》时期到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早期马克思是一位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支持者,使用的是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而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通过\"人的解放\"思想构建了一个对市民社会批判的一元框架,并最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市民社会将会被真正的共同体所扬弃的观点,完成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唯物史观建构.
【总页数】8页(P37-44)
【作者】张雨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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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宁译锐;胡皓月
2.家庭与国家之间--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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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
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J], 白立强
5.重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张翠;王友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出发,探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脉络及其当代价值。

深刻剖析市民社会思想有助于我们理清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挖掘其科学价值,借鉴西方国家的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以及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当代价值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渊源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同义,而其中的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与自然界相对,指的是人类社会。

因此,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国家,也等于政治社会,就是说当时市民社会的概念与政治国家的概念相同。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体现《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开辟了一条与洛克不同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考模式。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

黑格尔第一次清晰地定义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概念。

他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家庭和国家,它经常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常有矛盾导致战争,并不能完全独立,因而就需要一个外在的强有力的机构,即国家。

黑格尔认为,在伦理观念上,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有差别的,家庭属于自然伦理的普遍性领域,国家则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

虽然黑格尔将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伦理划分,将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摘要: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具有强烈现实导向的市民社会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广泛而持久的关注。

然而在关注其现实导向的同时,人们却忽视了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复杂理论内涵的概念。

在西方,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其有不同的解读。

其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众多思想家学说中的一个亮点。

思想的历史就是历史的思想。

本文拟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作一番考察。

通过考察,我们会认识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中,市民社会概念所起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历史唯物主义一、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一)“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政治国家”鲜花是不能长在岩石上的。

众所周知,黑格尔的思想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直接理论渊源。

马克思1843年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则标志着他与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彻底决裂。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也就来自这种批判的过程。

思想的历程是与实践的历程紧密相连的。

1843年3月17日,马克思辞去《莱茵报》的编辑。

是年5月底,马克思移居莱茵省的小镇克罗茨纳赫,一直住到10月底迁居巴黎。

6月19日,马克思与燕妮结婚,两周后就投入紧张的理论研究工作。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这五个月被称为“克罗茨纳赫”时期,这个时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即“克罗茨纳赫转折”。

在这一时期内,马克思写了两本著作,一个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也称《历史——政治笔记》,另一个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那么,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取得了什么理论成果呢?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主要是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第三章《国家》的第一节“国家法”而系统地展开批判的。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

〔1〕(P253)1821年,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问世了。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一什么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

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

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

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

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演进逻辑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演进逻辑

民社会 决定 国家 理论是从 黑格 尔 的市 民社会 与 国
家关 系理 论 的架 构 中“ 脱 胎” 而来的, 其 形 成 过程 经 历 了一 个外部 思想 交锋 、 内在 自我批判 、 不 断绵 延 提升直 至最 终 导 出唯 物 史 观之 创 建 的 逻 辑 进
程 。

发展, “ 市 民社会 ” 的话 语体 系 日趋 炽盛 , 逐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成为 当前学术 界研究 的重 要范式 。在 这股方 兴未 艾 的
文中, 马 克思 明确地描 述 了“ 普遍原则 ” 与“ 特殊 利 益” 的 冲突 : “ 应 该 为 了保 护林 木 的利 益而 牺 牲 法
与 国家关 系的研 究 , 提 出 了市 民社 会 决定 国家 的
重要 命题 , 找 到 了人类 历史 的真 正发源 地 , 推开了 通 达唯 物史 观 的大 门。毫 无 疑 问 , 马 克 思 的市 民
第 1 5卷 第

武汉 科技 大学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J .o f Wu h a n Un i .o f S c i . & Te c h .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Vo 1 . 1 5 , NO . 4
决 定 国家 理论 的 萌发 契 机
当代 意义等 问题 进 行 了深 入 持 久 的探 讨 , 并 且 取
得 了 比较 丰硕 的研 究 成 果①。然 而 , 在 一些 基 本
问题 的认识 上 , 学 者们 仍 长期 争 论 不休 , 比如 , 市
民社 会决定 国家理论 与经济 基础决 定上 层建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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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一个比较独立阶段。

按照拉宾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其第二阶段。

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

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

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思想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过程,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核心思想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的否定。

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

他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看作一个认识过程,这不仅可以从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历程的分析中得到证明,而且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历程的回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将使他苦恼的疑问与问题的解决联系在一起。

而这个“苦恼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在这里对“结果”的表述的实质也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它是第一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

这表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确实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时间上看就是《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克罗茨纳赫笔记》从内容上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相同,其内容是紧紧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批语直接被运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这些充分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一环。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思想演进过程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原理,它在唯物史观的形成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它规定了马克思在此之后的思想发展方向和研究的重点。

既然市民社会成为了国家的决定性基础,要理解国家就得先了解市民社会,而解剖市民社会就应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马克思从研究哲学、历史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内在思想动因。

其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还以萌芽形态内在地包含了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得到首次充分的阐述和展开。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们重视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段思想历程的根本原因。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它构成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依据。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理论前提主要是:1.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前提的。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理性、普遍性、绝对观念是第一性的,由它产生和决定个别和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从属于绝对理念。

2.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里的“决定”是逻辑上的,具体到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种“决定”是由“正反合”的辩证结构来从其理论上得到论证的。

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理念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里,家庭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是它们的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作为有限性领域,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

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这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观念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东西。

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等又是和普遍性、整体性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

而作为国家制度一个方面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为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

4.独立的个人利益构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要素。

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

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

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

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是从伦理、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出发解释真实的国家,这样难免用主观臆想的联系来代替客观真实的历史联系。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阶段中,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由赞同到批判,这一批判的过程同时也就是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过程。

这个批判与创建的过程涉及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各个方面,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经验假设《莱茵报》时期,国家与法一直是马克思关注的一个焦点,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指出。

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发现了经验事实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之间的矛盾。

理论上,这时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对理性国家观是基本肯定的。

他在为《莱茵报》写的第一篇文章中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这完全是黑格尔对法律的看法。

而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在批判神权政治后肯定了黑格尔的国家观:黑格尔哲学“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

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实际上,这种对国家和法的认识正是来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

但马克思在对经验事实的实证分析中,却处处看到了与上述理论认识相反的现象。

如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的第一篇文章,在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条文作了具体分析后指出:“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

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

”这与黑格尔关于法律的本质是自由的观点正好相反。

黑格尔认为立法部门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而马克思以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个案,用长达近46页的篇幅,对在省议会辩论中的诸侯等级代表、贵族代表、城市代表、乡代表、报告人就一些法律条文的争论作了详细的、入木三分的解剖分析,马克思文章中指出:“我们的全部叙述指出,省议会是怎样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罪行和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

”这实际上是对黑格尔国家观关于国家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否定:(1 )林木占有者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以牺牲穷人利益为代价的,它并没有使普遍利益的增长;(2)国家并没有成为普遍理性、普遍利益的代表者,而是成为林木占有者手中的工具。

对此马克思写道:自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

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

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当国家为林木占有者服务时,它对穷人的利益却不闻不问,任其遭受侵害。

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同样指出了国家不顾贫苦农民利益的事实。

这样的国家怎么能说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呢?倒不如说,国家是私人利益的工具。

实际上,这正是马克思从经验认识中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实际上也表明,物质利益与国家之间,是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后者决定前者,即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是经验事实所表明的。

但由于马克思这时在理论上依然坚持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对这一事实现象便作出了与其本质相反的解释,认为这一现象是国家理念的异化,是对国家本质的暂时背离,它终究是要回到其真实本质之中的。

理论的强大摧毁了正确的经验假设。

可见,科学发现仅有经验认识是不够的。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论证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理论前提是客观唯心主义。

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批判,没有对其理论前提的批判就是不完整、不彻底、不成立的。

在经验假设阶段,马克思没有得出正确结论就是与其未进行理论前提的批判密切相关的。

而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马克思利用费尔巴哈把被思辨哲学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的方法,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哲学理论前提即理念决定现实进行了批判。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作主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

而事实上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

”这就明确指出了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客观唯心主义理论前提是错误的。

在黑格尔看来,理念、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绝对精神正是由于自身的发展才产生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马克思认为这是黑格尔思想进程的“根本缺陷”。

实际上,观念、理念并不是主体,它们是思维的产物,是现实的、真正的主体的属性、谓语、宾词,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现实的主体,而不是相反。

正是在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确立起了其理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前提,肯定存在决定思维,而不是思维决定存在,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错误正在于颠倒了主体与理念的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理念发展的产物,是宇宙精神的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观念决定国家的形式和本质,这些观念如抽象的现实性、必然性、实体性等,它们实际上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抽象范畴。

这样一来,在黑格尔那里,法哲学就只是逻辑学的补充。

黑格尔在这里正是因为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前提而颠倒现实的国家与国家的理念的关系。

事实上,正是现实的国家决定国家的理念,而国家理念是不能决定现实国家的。

如此看来,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从理论上就是不能成立的。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社会伦理理念经由家庭、市民社会达到国家,并在国家理念中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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