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我非常荣幸能够写下这封信,向您介绍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
在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制定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是必要的。
以下是我们所提出的一份____字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施工人员和船只的安全,依法规范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的水上交通指大桥施工期间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船舶、潜水器、浮动装置等。
第二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措施第五条水上交通安全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工具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2. 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3. 提供高效的通信设备和人员,保障信息畅通。
4. 加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发布事故处理情况。
5. 加强对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具体管理的措施:1. 水上交通工具(1) 工程船只应具备良好的航行条件,包括完备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器材。
(2) 工程船只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3) 工程船只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 水上交通道路(1) 设立临时航标,标明施工区域,避免船只误入。
(2)建立警示标志,提醒船只注意安全。
3. 人员管理(1) 施工期间水上交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
(2) 水上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七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5.0
1000mm
台1
Φ600×
4.2
3000mm
台 1 SLS25-160
0.18
套 1 GD3-30
0.83
0.6
0.30
5.0
含滤料
4.2
衬胶
含滤料
0.18
0.83
储水箱 7
合计
工程投资
座 1 2×1.5×
5.4
1.3
1.8m3
1.3
玻璃钢
含液位 控制
12.41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计费方法
2.0
台 2 SLS65-200B
0.5
台 2 Φ400×
6..5
1000mm
台2
Φ1200×
5.0
3000mm
台 1 SLS65-250A
0.74
套 2 GD8-30
1.8
2.0 1.0 13.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0
0.74 3.6
含滤芯
衬胶 含滤料
储水箱 7
合计
4.2 工程投资
座 1 3.0×3.0×2.5 22.5
设备费用 安装、调试费用
设计费用 运输费
①×15% ①×3%
税金 总造价
(1+2+3+4)×3.41%
费用 (万元)
12.41 1.86 0.37 0.35
0.51
15.50
筑龙网
4 小区生活用水处理方案
本小区主要为生活居住区,有住户 64 户,每户平均人口按 3 人计,则有 居民:64×3=192 人
查住宅生活用水标准,用水量取 60L/人·天,时变化系数取 2.5,使用时间 为 24 小时,则: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桥梁施工区域的划定:确定桥梁施工区域的范围和边界,并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告知水上交通参与者注意施工区域。
2. 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施工需要,设置临时航道或航道限制,禁止或限制船只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流畅和安全。
3. 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区域的水域上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水上交通参与者慢速航行、保持警惕,并遵守安全规定。
4. 施工船只管理:确定施工期间的船只管理措施,包括船只进出施工区域的通行手续、船只数量和类型的限制等,确保施工船只的安全运行。
5. 施工期间的应急救援设施:保证施工期间的应急救援设施(如救生艇、救生圈等)完好,并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6. 通航信息发布:及时向航行者发布施工期间的通航信息,如施工时间、施工区域的坐标、航道限制等,确保航行者能够及时了解施工期间的安全规定。
7. 施工船只和人员的安全培训:对参与桥梁施工的船只驾驶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一般的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还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1•【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3年10月30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过省人大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赴浙江省和六安市进行立法调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
10月15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0月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0月1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总则中,应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予以体现。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草案总则中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立法精神,对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交通保障、航行安全管理、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等要求。
第三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水上交通保障第四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计划,并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备。
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施工船舶数量和类型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接受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船只注意安全,禁止非施工船只进入施工区域。
第七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上交通保障,避免施工对水上航行产生严重影响。
如需临时封闭航道或调整航道,需提前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大桥施工期间相关航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航道维护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可能遗留的浮筒、浮标等障碍物。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九条大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组织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工作,并确保施工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船舶安全规定,做好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施完好,船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船舶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件,且具备丰富的航行经验和熟悉施工区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的数量和类型适应施工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的安全,防备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效率,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订立本《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涉及水上交通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船舶、人员上下岗、工程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由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施工船舶安全管理1.施工船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2.施工船舶应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订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船舶的安全操控。
3.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其良好状态,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
4.施工船舶应依照规定通行水域,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定和标志,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条人员上下岗安全管理1.大桥施工期间,全部坐船上下岗的人员必需佩戴救生衣,并遵守上下船的秩序,确保人员的安全。
2.登船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水上交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3.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如船长、水手等,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登船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吸烟或其他影响操作安全的行为。
5.施工船舶上的人员应依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转变工作内容和位置。
第六条工程设备运输安全管理1.工程设备的运输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
2.对于重点设备的运输,应提前订立认真的运输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防护措施,如绑扎坚固、加装防滑措施等,确保设备的稳定。
4.工程设备的运输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天气条件,避开恶劣天气或交通高峰期进行运输。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2002年2月8日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或者设施因碰撞(包括触损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地方各级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等级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和过往船舶应当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与现状、救助要求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并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向上级港航监督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无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并在其派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交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是提交事故报告书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
第八条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概况;(二)船舶或者排筏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三)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四)事故示意图;(五)损失情况;(六)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
第八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省望东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大桥位于长江下游东流水道(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98.2公里),主桥为双塔双索面斜拉桥。
主桥桥墩及桥孔编号:自长江左岸向右岸依次编号为0号墩至12号墩,其中11号墩为左岸侧主桥墩(北塔),12号墩为右岸侧主桥墩(南塔);0号墩和1号墩之间为1号桥孔、1号墩和2号墩之间为2号桥孔,其余依次类推。
第四条桥区水域范围:桥轴线上游18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桥区水域上界线,桥轴线下游1700米处两岸联线为桥区水域下界线,上、下界线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第五条大桥南、北塔之间的12号桥孔为大桥施工期通航桥孔,实行单孔双向通航,船舶对驶相遇时互会左舷。
第六条因施工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或者临时变更桥区水域上(下)行航路,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条件和
施工及通航安全需要确定,并提前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负责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庆华阳海事处及所属香口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望东大桥临时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八条大桥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大桥建设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批准文件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施工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气象收集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水域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水域范围的界限标志以及桥梁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专用标志;
(五)负责按规范要求设置、维护并及时调整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并及时向安庆华阳海事处和相关船舶、单位通报;
(六)加强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七)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应急拖轮等必要设施,制定相关预案,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八)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做到:
(一)制定施工方案以及安全和防污染计划书,按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格在核准的施工水域内施工作业,并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者设施作业的气象和水文条件进行作业;
(二)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三)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安庆海事局及所属安庆华阳海事处联系畅通,并及时书面告知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
(四)采取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的保护措施。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若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对其安全通过可能产生影响,应停止电焊作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设置或者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
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施(如警戒船、应急拖轮等),制定相关预案并定期演练,担负桥区水域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物体落入江中,且有关防护设施的最低点与箱梁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3米;
(八)及时清除水中遗留物、废弃物和掉落物。
禁止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条参与大桥施工的船舶(包括交通船、供油船及其他辅助设施)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状态,并应:
(一)不得超载、超额(定员)运输;
(二)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第一次进入大桥施工区前应接受安庆海事局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禁止存在重大安全和防污染缺陷的船舶参与大桥施工作业;
(三)除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光环照灯两盏,浮吊、打桩船等大型工程船还应当白天悬挂“RY”信号旗,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四)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持其中一台在06
频道上值守;
(五)在航时应当和过往船舶加强联系,统一避让意图,按照有关规定避让,穿越主航道前应向香口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报告,严禁强行横越。
离泊或者掉头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等规定;
(六)当视距不足1000米或者桥区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航行和在航施工作业。
(七)主动发布船舶动态信息,靠离施工作业设施的船舶应选择在船舶流量较小时作业。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2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机功率1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客船和特种船舶,上行至雷港口白浮、下行至娘娘庙红浮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如实向望东大桥临时监督站报告动态;在上述动态报告线水域内离泊过桥的船舶应当在离泊前报告。
同时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指挥,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
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航速、拖带量和队型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
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技术和适航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通过桥区水域时,应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和轮机人员操作;
(三)船舶的最高点至桥梁、施工吊篮和安全防护设施下缘的垂直距离应不少于1.2米;
(四)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通过桥区水域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且上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千米,下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12千米;
(五)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除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过桥后即行落下或者熄灭;
(六)桥区水域的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船队和大型空载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七)上行视距不足1000米,下行视距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不正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九)特种船舶(队)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需要通过桥区水域时,应提前24小时向安庆华阳海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通过。
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尺度、拖带方式、预计通过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十)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四章桥区水域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安庆海事局同意,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大桥施工水域。
第十四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值守,以保持通信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试航、抛锚、掉头、编解队、停泊、捕鱼、采砂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船舶以及过往船舶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不正常及发现桥区水域存在异常情况,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及时向安庆华阳海事处和华阳航道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应建立联络制度和联合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