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本办法涉及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
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工程安全质量禁令

工程安全质量禁令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安全质量事故,经公司研究,实施安全质量管理禁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禁令及违反禁令的处罚(一)临时用电禁令及处罚规定1.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专业电工的作业”,违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
2.严禁电气设备无保护接零,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3.严禁设备不设置开关箱,直接由分配箱或总配电箱供电,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4.严禁“一闸多接”,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5.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严禁超过30毫安, 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6.严禁电瓶车或其电池在室内充电,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7.严禁搅拌机在未断电、无人看护状态下,工作人员进入搅拌仓作业,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8.严禁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9.严禁现场使用老化的电缆线,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10.严禁塔吊、龙门吊等大型设备未做防雷接地,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二)起重吊装禁令及处罚规定1.严禁起重设备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损坏或带病作业,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2.严禁吊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
3.吊装场地必须坚实,汽车吊支腿必须完全伸开、支垫牢靠,严禁在地基条件不达标的场地进行吊装作业,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4.吊物下严禁站人,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5.严禁人员站在起吊物件上,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6.严禁无人指挥或信号指挥不明时进行吊装作业,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7.严禁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进行吊装,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8.严禁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露天吊装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9.严禁超负荷起吊,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三)架体施工禁令及处罚规定1.模板支撑立杆间距、横杆步距符合方案要求,扫地杆和顶部水平杆无缺失现象,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3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____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____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____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____、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____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____相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一、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分类表
(略)
二、责任追究时的前两年内,已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或事故累计造成死亡5人及以上的,对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加重一档追究。领导人员岗 位发生变动的,公司安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七、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阳光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竣工或交付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比照第五章第一条处理。
九、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 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 到公司接受教育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加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 规从快问责。
五、对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到岗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 从轻处理。
建质[2011]66号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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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事故概况;(三)督办事项;(四)办理期限;(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单位: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2-“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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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质量部
二○○八年十一月
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安质〔2005〕52号文件发布)
为实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消除责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被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⑴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罚款200万元;死亡2人,罚款300万元。
⑵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的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1人,各罚款4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2000元;工人各罚款10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记大过,死亡1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25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1000元;工人各罚款50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1人,各罚款4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2000元;工人各罚款1000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记大过,死亡1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25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1000元;工人各罚款50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死亡1人,各罚款4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元;安质部长通报批评,死亡1人,罚款400元,死亡2人,罚款5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
200元;工人各罚款100元。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⑴死亡3人,对事故单位罚款500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增加罚款100万元。
⑵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的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3人,各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工人各罚款25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3人,各罚款5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2500元;工人各罚款125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3人,各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各增加罚款10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工人各罚款2500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3人,各罚款5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2500元;工人各罚款125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死亡3人,各罚款1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安全质量部长行政记过处分,死亡3人,罚款1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500元;工人各罚款250元。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
处罚:
⑴死亡10人,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万元。
⑵撤消项目部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死亡10人,各罚款2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项目部其他干部各罚款1万元;工人各罚款50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10人,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工人各罚款250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撤消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死亡10人,各罚款2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其他干部各罚款1万元;工人各罚款5000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10人,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工人各罚款250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处罚,死亡10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降一级,死亡10人,罚款2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1000元;工人各罚款500元。
四、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重原则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5年2月25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