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保障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一切动火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熔炼等作业。
第三条动火施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技术规范、工艺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动火施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岗前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动火施工工作涉及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加强对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制定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目标,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七条动火施工工作的安全责任主体是动火施工工作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安全措施等,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并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风险及应急措施等,并制定安全交底记录。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内没有可燃物、易燃物。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焊接、切割等工艺规程,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操作。
禁止在未关闭燃气、电气、油路和风机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禁止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动火施工作业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五篇)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临时动火作业是指在建筑物、管线、设备和其他工作场所等进行临时性火焰作业的行为,包括焊接、切割、烧烤、烘烤、打火、点燃等。
第四条临时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规范,做到安全、科学、规范。
第五条临时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确保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焊工证等),并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临时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方法。
(二)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明确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
(三)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四)动火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可燃、可爆物品存在。
(五)动火前应将附近的可燃物品和易燃品转移或遮挡,确保作业安全。
(六)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牌应清晰可见。
(七)动火现场应周围设立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并保持有效性。
(八)作业期间应定期检查作业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九)临时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作业现场进行整理和清扫,保持整洁。
第九条临时动火作业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作业:(一)出现强风、降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
(二)作业现场发现可燃物品或易燃物品堆放不当,存在潜在火灾隐患。
(三)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醉酒、疲劳等情况。
(四)作业现场附近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动火施工作业是指在建筑物或工程现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火源作业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动火施工的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安全员担任。
2.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动火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安全培训和考核1. 所有从事动火施工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火施工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3. 动火施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定期复训,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4. 安全管理机构对动火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或下岗处理。
四、动火审批1. 动火施工前,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审批,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2. 动火审批申请书应包括动火地点、作业时间、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3. 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动火审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 动火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严禁超时、超范围作业。
五、火源控制和防护1. 动火施工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火源控制,清除易燃物质和可燃气体。
2.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火源的监控。
3. 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火源,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个人防护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手套等。
2. 对于长时间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
3. 动火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布鞋等易燃物质,以免引发火源。
七、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2.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并呼叫消防队。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
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
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
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
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____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____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施工动用明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的工作。
2023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管道施工等地点。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打磨、烧烤等具有明火的作业。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和管理动火作业,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筹备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筹备工作,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设备和材料的准备等。
第六条动火作业计划应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等,并由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重要设备和材料应进行备用,一旦发生故障或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替换。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干燥,避免引起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制定作业顺序和方法,确保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防护设施,如防火衣、面罩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火灾扩散,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护。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掌握适当的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后,应尽快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违反本规定,扰乱施工现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保障人身和资产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本规定订立给施工现场动火负责人、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供应引导。
第二条施工现场指在建设工程中进行建筑、拆除、修缮等作业的场合;动火作业指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操作过程中跟随的明火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负责人责任第四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订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更新;2.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确保作业各项规定的落实;3.监督作业人员的动火操作,确保符合安全规定;4.确保施工现场配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5.组织开展动火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6.及时报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情况,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1.订立动火工作方案,明确作业人员、时间、地方和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2.确保动火作业前进行必需的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3.负责布置专人负责监控动火现场的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以及应急疏散通道的畅通;4.监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整改;5.做好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记录和报告,保存相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三章作业人员要求第七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3.经过安全培训,实现岗位操作要求;4.具备应急救援技能,并熟识所使用的灭火器材;5.遵守作业安全规程,保护本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动火安全操作规程:1.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2.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3.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准备,佩戴应急救援装备;4.动火前应进行静电除去和防火措施,防范静电引起的火灾;5.动火作业期间,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者违规操作。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健康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
三、管理标准1. 动火作业申请1.1. 任何动火作业需经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1.2. 动火作业申请书包含动火时间、地方、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动火范围等认真信息,并附上必需的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
2. 资格和培训要求2.1 全部参加动火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并经过公司供应的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合格。
2.2. 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
3. 动火作业前准备3.1. 动火作业前应组织对施工区域进行周边环境检查,确保没有易燃物品或其他不安全品存在。
3.2. 动火前应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使用的设备和工具、防火措施等,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审核并落实。
4.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4.1. 全部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性和易取用性。
4.2. 动火现场周边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警戒线以限制非相关人员的进入。
4.3.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范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喷淋系统、报警器等。
5. 动火作业操作规范5.1. 动火作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5.2. 动火作业应依照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便更改或省略防备措施。
5.3. 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立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规范、设备正常、周边安全。
5.4.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需确认火源已完全熄灭,并进行彻底清理,防止再次引发火灾。
四、考核标准1. 安全生产纪律1.1. 严格依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2. 遵守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1.3. 确保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2. 动火操作规范2.1. 依据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省略防备措施。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明火或者火焰进行作业的场所进行火焰操作的活动。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2.1 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施工现场或生产场所的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3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3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器材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4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5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动火作业的组织与实施4.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2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设定的动火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4.3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4 动火作业期间,需要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动火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4.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火源和火焰残留。
5.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5.1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符合规定。
5.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以备日后安全管理的评估和复查。
6. 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6.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2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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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7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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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 5027-2015)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3)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xx年)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4 专业术语及定义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进入介质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4.3本规定所称的“禁火区域”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4.4本规定所称的“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机油系统,乙炔及氧气站,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氨区,冷却塔填料区,以及公司根据基建期各阶段管控重点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4.5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 职责5.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职责:(一)负责建立基建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负责明确动火审批权限、作业许可范围、工作流程,明确各承包商相关职责;(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四)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机制;(五)负责确定基建期间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六)负责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
5.2监理单位的职责:负责检查、监督各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审核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理责任。
5.3承包商的职责:(一)负责建立动火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许可的要求;(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管理,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并动态检查监督;(三)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教育台账;(四)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反馈。
5.4调试单位的职责:负责试运期间与运行值长实现“双签发”动火工作票。
6 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标准6.1编制原则6.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榆林能源集团制度要求;6.1.2 符合榆林能源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理念。
7 管理制度执行程序7.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重点:(一)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中,应编制动火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视重点部位和动火作业需要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四)对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区现场周围动火作业要实施有效的监督。
动火单位应建立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情况动态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在间断或终结时应仔细检查所辖范围,并消灭遗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按《发电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现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罐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八)施工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责任区负责人等发出警报,同时组织自救、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九)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确定并公布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公司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场所,下同):(一)设备系统进油的油区、集中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二)已充入介质的供氢站、储氢罐区、氨区、乙炔及氧气站,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含室内);(三)充入氢、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及氢冷发电机等设备;(四)已充入介质的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五)已安装完设备、电缆的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动机、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六)单体调试开始后的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七)进行防腐作业及施工完毕的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7.3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办理各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结束后拿回现场进行回装;(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三)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四)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五)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六)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七)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八)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
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九)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调试单位、承包商有动火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
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十)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公司按《发电安全管理体系》的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7.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一)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1.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2.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3.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三)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1.负责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2.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氧气含量,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3.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1.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2.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及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3.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动火工作的监护:1.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管理:1.工程基建处生产准备部门应制定动火工作票严格的审批、许可、收执、监护、变更、终结、存档流程、原则。
2.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现场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基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生产准备值长处备案。
4.公司消防部门、工程部安全专业组、动火申请单位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7.5工程部安全专业组、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
8 本制度管理职责8.1 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制度检查评价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升版,修订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订、废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8.2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