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党和国家事业不受腐败侵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公职人员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第五条各级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工作,主动发现和排查潜在风险,及时开展预警、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宽严结合、正反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责任追究和教育、改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性质恶劣程度,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轻微违反组织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谏诤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较轻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据组织程序,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组织调查、给予党纪处分、依法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竞选产生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终止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对于对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刑事、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追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流程,形成推动监督执纪问责的长效机制。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在参与决策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将会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问责。
具体来说,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
1.明确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其在重大决策中负有的责任。
每位成员都应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2.风险评估:在重大决策过程中,领导班子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或影响,应进行责任追究。
3.决策程序: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中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讨论、决策程序等。
同时,制度要求成员在决策中要慎重思考,充分权衡利益和风险。
4.后续评估:决策实施后,制度要求对决策结果进行后续评估,如果发现决策带来的结果不符合预期或出现重大问题,将进行责任追究。
5.问责机制: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内部调查、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不同的问责措施。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促使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更加慎重和谨慎,加强风险评估和决策审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这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对不负责任或失职失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1. 简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领导者的责任意识,规范其行为,并对其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负有追究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组织的发展,提高领导者的工作效率和素质。
2. 责任追究的原因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点原因:2.1 提高领导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者在工作中会更加谨慎和专注。
因为一旦发生失误或错误,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决策、行动,并全力以赴完成工作任务。
2.2 维护组织的利益领导者在管理组织过程中应承担领导责任,保障组织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领导者的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带来不良后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确保领导者因此负责,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弥补损失。
2.3 建立行为规范领导者作为组织内的榜样和引领者,其行为规范对组织中其他成员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对领导者的言行举止进行监督和评估,从而树立正面的行为规范,为组织内其他成员提供准则和规范。
3.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确定和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3.1 考核评估通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对领导者的工作绩效、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责任。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同时也可以用来指导领导者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3.2 问责机制建立问责机制,明确领导者在不同层级和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当领导者的决策、行为或管理导致不良结果时,可以通过问责机制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
这样可以确保领导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3.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领导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可以及时发现领导者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从而追究其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 责任追究的实施步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4.1 明确责任范围和界定在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前,需要明确不同层级和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任职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党的干部,必须按照党的要求严守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任职期间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直接领导其他干部的一级干部,具体范围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廉政从政责任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廉政从政方面应当起到表率作用,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纪律。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他人贿赂,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廉正德行。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廉政从政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包庇、纵容和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对组织的各项决定和安排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工作信息,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到岗,不得旷工、旷课、迟到、早退。
第三章严守政治纪律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积极支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民主集中制的纪律要求,切实加强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严禁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的集体决策之上。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派系斗争和碰瓷行为。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参与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和组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6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____、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
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领导干部,包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企业的高效运作和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领导责任明确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个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本领,不绝学习、积累经验,为企业的发展供应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担负领导职务期间,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擅自决策、滥用职权或者私自干涉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员工工作条件和权益的保障,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鄙视、压迫或者侵害。
第三章领导责任追究机制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承当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吞财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一经发现,将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厉追究。
第十条针对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1.口头警告:对细小失职行为,首次发现可进行口头警告,并及时予以矫正。
2.书面警告:对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在肯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3.记过处分:对较为恶劣的失职行为,可予以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议是否予以其他相应处分。
4.革职处理:对失职行为严重、后果严重的领导干部,可依法依规予以革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可进行以下方式的追责:1.调离岗位:对细小渎职行为的领导干部,可依据情节轻重,短时间调离原有岗位,进行好好反省,并布置其他适当的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推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履职尽责,增强领导责任意识和规范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和组织对领导干部依法全面履责的重要机制。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追究主体:通常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追究领导责任的机构。
2. 追究事由:即碰犯了哪些错误或违法行为,如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
3. 追究依据:通常包括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
4. 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审理和裁决等程序。
5. 追究措施:通常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免职等处理措施。
6. 追究结果:追究出的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水平和工作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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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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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
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
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
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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