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
01船长及船员聘用程序

船长及船员聘用程序0 修改记录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船长及船员聘用任职的途径,旨在确保船长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及船员符合适任要求,确保船长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支持。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长及船员的聘用任职。
3定义3.1 管理级船员:指持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证书并实际任职的船员3.2 操作级船员:指持有二副、三副、电子员、二管轮、三管轮证书并实际任职的船员3.3 支持级船员: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船员3.4 高级船员:操作级及以上的船员的统称。
4职责4.1 总经理:负责船长及其他操作级以上船员的聘用批准。
4.2指定人员:负责对船长和操作级以上船员聘用的审核。
4.3 航运部是船长及船员聘用任职的职能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部门双方签定船员聘用协议,参与对船长、大副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4.4 安全监督室参与对船长及驾驶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4.5 船舶技术部参与对船长和所有操作级以上船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5实施步骤5.1 船长的适任条件5.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船长适任证书其他有效证件,按5.3要求评估,具有适当指挥资格;5.1.2 经过SMS方面的培训,完全熟悉公司SMS;5.1.3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敬业精神良好;5.1.4 获得岸基地足够的支持, 保证其履行职责.5.2 船员的适任条件5.2.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其他有效证件,经评估合格;5.2.2 经过SMS方面的培训,了解熟悉公司SMS;5.2.3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敬业精神良好,服从性好,并有效地实施本船的质量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5.3 聘用程序5.3.1航运部应为每艘船舶配备不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明朝商船上的船员等级划分

明朝商船上的船员等级划分明朝商船上的船员等级划分为:船长、副船长、水手、厨师等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等级的职责和任务。
一、船长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职位,负责指挥船只的航行和管理船上的各项事务。
船长需要具备丰富的航海经验和出色的领导能力,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海上情况。
船长还负责制定航线,安排航行计划,并与其他船只保持联系,确保船只的安全。
此外,船长还需要协调船上其他船员的工作,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二、副船长副船长是船长的助手,负责协助船长完成船舶的管理和指挥工作。
副船长需要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能够代替船长指挥船舶,处理突发情况。
副船长还负责监督水手的工作,确保船只的安全和顺利运行。
三、水手水手是船上的基层船员,负责船只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水手需要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船舶设备,包括绳索、锚等。
水手还需要负责船只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在航行过程中,水手需要时刻注意海上的情况,及时报告船长或副船长。
四、厨师厨师是船上的餐饮人员,负责为船员提供饮食服务。
厨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烹饪技能和食品卫生知识,能够根据船员的口味和需求,合理安排餐食。
厨师还需要负责采购食材和管理厨房,确保饮食的质量和卫生。
总结:明朝商船上的船员等级划分为船长、副船长、水手和厨师等级。
船长负责指挥船只的航行和管理船上的事务,副船长是船长的助手,协助指挥船舶。
水手负责船只的操作和维护工作,厨师则负责为船员提供饮食服务。
每个等级的船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共同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这些船员的合作和配合,为明朝商船的顺利航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最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文件号] [发文机关]伦敦[发布日期]1978-7- 7四、有限航区证书为颁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附则中的下列内容,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1.天文航海;2.用电子系统定位以及在无此系统覆盖的水域中的航行。
五、知识水平1.本附则所列内容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执行其值班职责。
主管机关在决定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时,应考虑附则中每一内容的说明。
2.为了完成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工作,应以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建议案为基础。
规则Ⅱ/4附则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一、天文航海使用天体确定船位和罗经差的能力。
二、地文和沿海岸航海1.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1)陆标;(2)灯塔、航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3)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按推进器每分钟转数和按计程仪得到的航速以推算船位。
2.对海图和航海书籍,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使用能力。
三、雷达导航雷达的基本知识、操作和使用雷达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2.调定和保持显示;3.误传信息的测试,假回波、海面回波等;4.距离和方位;5.危险回波的鉴别;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7.交叉、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8.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推断;9.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兼具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10.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四、值班1、表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意图,包括附件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2、表明对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五、定位和导航电子系统具有使用电子导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六、无线电测向仪和回声测深仪具有正确地操作这些设备和应用所得资料的能力。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2020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四、取得相应有效的船员(引航员)职业资格适任证书。
五、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专业高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高级船长(一)岗位服务年限要求近5年在相应船舶担任船长职务12个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职务满24个月;2.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船长职务满30个月;3.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1600总吨及其以上)船长满36个月;4.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3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长职务满30个月;5.实际担任内河一类船舶(1000总吨至3000总吨)、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职务满42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二)专业知识要求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三)能力要求1.熟练船舶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船舶驾驶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2.熟悉船舶驾驶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技术交流;3.具有跟踪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驾驶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四)业绩要求获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并在船时间累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7.船舶安全管理有创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PSC/F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ISM缺陷,无滞留;8.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船员条例释义手册

《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船舶行业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被制定出来。
这些标准条件旨在确保申请人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健康标准;5.符合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学历要求1.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2.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3.博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
三、专业知识要求1.具备扎实的船舶工程相关知识,包括造船、修船、船舶设备、船舶电气等方面;2.了解相关船舶国际标准、法规和行业规范;3.具备良好的技术文献查阅和翻译能力;4.具备相关软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技术能力要求1.具备船舶设计、制造、运维能力;2.具备船舶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能力;3.熟悉船舶电气系统的构建和维护;4.能够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5.熟练掌握船舶检验、维修和改造技术;6.了解船舶水下工作和潜水作业安全技术。
五、工作经验要求1.具备相关船舶行业工作经验;2.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3.具备技术项目管理能力;4.有一定的科研经验和成果。
六、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1.完成国家或地方船舶相关职业培训课程,取得相应培训证书;2.持续参加行业内大型会议、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课程。
七、其他要求1.了解船舶相关国际、国内法律法规;2.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船舶工作设备;3.具备品质意识和服务意识;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5.具备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总结起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和学历背景。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船舶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高级船员竞聘方案

高级船员竞聘方案1. 岗位要求本次竞聘的岗位是高级船员,岗位要求如下:•具有3年以上海上工作经验,且至少在一艘海船上担任船长职位;•熟悉海图导航,了解全球海洋气象和海洋法律知识;•具备救援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拥有执照和资格证明,如船舶驾驶证、救生员证、人身安全与社会责任保险证等。
2. 竞聘流程2.1 投递简历欲担任高级船员岗位的人员须通过公司指定的招聘渠道投递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获奖情况和技能资质等。
2.2 笔试历经资格审核,合格者将收到笔试通知。
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对海洋法律、气象、导航等方面的了解程度,题型为选择题和填空题。
2.3 面试笔试成绩符合公司招聘标准的应聘者将收到面试通知。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应聘者的逻辑思维、口头表达以及职业素养等。
2.4 综合评价综合考虑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和表现,以及个人的工作经验和资质证明,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出每位应聘者的最终综合评价分数。
3. 岗位职责成功担任高级船员岗位后,应聘者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指挥和协调船员活动,确保船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气象情况和海图信息确定航行计划,保证船只航行安全;•对船舶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处理突发事件,紧急救援和保障生命安全。
4. 待遇福利本岗位提供先进的工作设备和工作环境,待遇和福利如下:•工资待遇:10,000元/月起,工资与资历经验相匹配;•福利保障: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年度体检、定期培训等;•个人成长:公司将提供航海技能、管理、职业生涯等多方面的培训机会,帮助员工个人成长;•发展机会:公司将以优秀员工为首选,提供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职业发展机会,经过一定时间后还可参加公司在海外的经营管理。
5. 竞聘要求竞聘者在投递简历前需确保自身符合以上岗位要求,同时还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英文)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公约(英文)【名称】 CONVENTION No. 53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ofProfessional Capacity for Masters and Officers on Board Merchant ships【题注】 [Date of coming into force: 29 March 1939.]Whole document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Twenty-first Sessionon 6 October 1936, and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with regard tothe establishment by each maritime country of a minimum requirement ofprofessional capacity in the case of captain, navigating and engineerofficers in charge of watches on board merchant ships, which is the fourth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dopts this twenty-fourth day of October of theyear one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thirty-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Officers^ Competency Certificates Convention,1936: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36年10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21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关于每一海运国家制定商船船长、值班驾驶员和轮机员业务能力最低要求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36年10月24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36年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Article 1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all vessels registered in a territoryfor which this Convention is in force and engaged in maritime navigationwith the exception of—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对其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且从事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但下述船舶除外:(a) ships of war;(a)军舰;(b) Government vessels, or vessels in the service of a publicauthority, which are not engaged in trade;(b)政府的船舶或为政府机关服务的船舶,但以非从事于贸易者为限;(c) wooden ships of primitive build such as dhows and junks.(c)粗糙木船,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2.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may grant exceptions or exemptions inrespect of vessels of less than 200 tons gross registered tonnage.2.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对总登记吨位未满200吨的船舶准予例外或免除。
Article 2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expressions have themeanings hereby assigned to them:本公约所用下列各名词的定义如下:(a) "master or skipper" means any person having command or chargeof a vessel;(a)“船长”系指指挥或掌管船舶的任何人员;(b) "navigating officer in charge of a watch" means any person,other than a pilot, who is for the time being actually in charge of thenavigation or manoeuvring of a vessel;(b)“值班驾驶员”系指当时实际负责船舶驾驶或操纵的任何人员,但引航员除外;(c) "chief engineer" means any person permanently responsible forthe mechanical propulsion of a vessel;(c)“轮机长”系指永久负责船舶机械推进装置工作的任何人员;(d) "engineer officer in charge of a watch" means any person whois for the time being actually in charge of the running of a vessel^sengines.(d)“值班轮机员”系指当时实际负责管理船舶机械的任何人Article 31. No person shall be engaged to perform or shall perform on board anyvessel to which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he duties of master or skipper,navigating officer in charge of a watch, chief engineer, or engineerofficer in charge of a watch, unless he holds a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to perform such duties, issued or approved by the public authority of theterritory where the vessel is registered.1.任何人员不得在本公约适用的任何船舶上受雇担任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的职务,除非他持有船舶登记领土上的政府机关颁发或认可的担任这种职务的资格证书。
2. Exceptions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may be made only incases of force majeure.2.只有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才容许本条的规定有例外。
Article 41. No person shall be granted a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unless—1.任何人员不得授予资格证书,除非他:(a) he has reached the minimum age prescribed for the issue of thecertificate in question;(a)已达到为发给该证书所规定的最低年龄;(b) hi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has been of the minimum durationprescribed for the issue of the certificate in question; and(b)已具有为发给该证书所规定的最短期限的职业经历;(c) he has passed the examinations organized and supervised by thecompetent authority for the purpose of testing whether he possesses thequalifications necessary f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corresponding to thecertificate for which he is a candidate.(c)已通过主管机关组织和监督的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他是否具备担任与其请求的证书相符的职务所必需的资格。
2.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shall—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a) prescribe a minimum age to have been attained by and a minimumperiod of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to have been completed by candidates foreach grade of competency certificate;(a)规定每级资格证书的候选人已经达到的最低年龄和已经完成的最短期限的职业经历;(b) provide 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supervision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y of one or more examin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esting whethercandidates for competency certificates possess the qualificationsnecessary for performing the dut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certificates forwhich they are candidates.(b)规定主管机关组织并监督一次或数次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资格证书的候选人是否具备担任与其请求的证书相符的职务所必需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