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
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
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1. 引言公务卡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公务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放的支付工具。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公务卡持卡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3.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3.1 公务卡的申领程序•所有申领公务卡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领公务卡的原因和用途,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申领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3.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付,包括交通、餐饮、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私人购物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公务卡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4.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4.1 公务卡的结算•公务卡结算由持卡人在使用后及时办理。
•持卡人必须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发票、小票等,以供结算核对。
4.2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消费凭证和相关核对材料。
•报销材料必须经过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对和支付。
5. 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5.1 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私自转借、遗失或损坏。
•持卡人必须定期进行公务卡账户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2 公务卡的监督•公务卡使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收入、暂停使用公务卡、报销费用追回等措施。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部门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各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业务,包括公务卡的开户、使用、结算、报销、审核、归档等各个环节。
三、公务卡的开户与管理1.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选择合适的银行开设公务卡。
2. 公务卡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审批、发放、保管、注销等工作。
3. 公务卡开户时,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公务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更换。
四、公务卡的使用1.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采购、报销等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2.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
3.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出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根据出差任务和标准,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采购报销: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和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4. 公务卡的使用不得超出授权额度,如需超出授权额度,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1.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支付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
2. 出差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公务卡消费清单;(2)出差审批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采购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采购合同或订单;(2)公务卡消费清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财务部门应当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程序的合规性。
六、公务卡的审核与监督1.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规性。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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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
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
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
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
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
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
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
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
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
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
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
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
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
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
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
人承担。
第七条单位卡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单位从合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的资金以及本单位个人卡
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的资金。
第八条根据各单位的人数、日常资金使用量等情况,市财政分别核定各单位单位卡的资金控制额度。
单位卡资金低于控制额度时,可根据单位申请向单位卡续存资金。
个别单位因资金使用量较大,需要增加
限额的,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额度变更
手续。
第九条市直各单位可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往来资金分别填写需转入单位公务卡的资金申请。
按
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及转账结算的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卡。
项目支出资金需转入单位卡的,应在申报
的用款计划中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需转入的金额,经市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不得向单
位卡划转资金。
第十条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POS将所需借款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因公务需要经常出差及办理公务活动的人员,可向单位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贷记卡,以方便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公务消费或采购等事项时,可由个人卡先垫资金,然后再履行报
销手续。
报销时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的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卡直接转到个人卡上。
也可直接用单位
卡在消费或采购单位商务POS上划卡支付,消费或采购单位无法使用商务POS 的,可到单位卡发卡行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从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
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第十三条公务卡结算的审批程序。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应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
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
的损失,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报销人填报报销审批单,凭发票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四)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POS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
(五)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六)财务人员凭经报销人签字确认的财务POS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时,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
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公务卡代理银行按旬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各单位的单位卡交易明细情况和余
额,支付中心据以审核单位卡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有大额资金沉淀现象,以此作为向该单位的
单位卡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
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
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单位公务卡存款的凭据。
单位可自行通过财务POS打印每月对账单,也可与发卡行协商,由发卡行打印邮寄。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