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10〕98号-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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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人地挂钩试点工作中的指标交易行为,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2013年4月10日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坚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总量控制。

3.坚持政府主导。

4.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二条交易指标将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录入到人地挂钩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形成可使用、交易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每县(市)要拿出不低于30%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进入省级机构交易的指标不得低于县(市)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10%,进入市级机构交易的指标不得低于县(市)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20%。

各市、县每年使用指标的总量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控制规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

今后,各地跨省辖市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不得再自行协商确定,必须经过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出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出让指标的请示并抄送省厅,加盖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交易指标的面积、土地整治项目编号等;拟出让补划基本农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出让的面积,并附基本农田补划现状图(注明图幅、图斑)和勘测定界图。

二、申请受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受让指标请示并加盖公章,请示文中注明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或补划基本农田指标数量及使用方向。

三、2013年1月15日前签订且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完的,请于2月6日前将易地补充耕地报省厅备案。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签订补划基本农田协议的,也要在2月6日前报备。

过期未备案,按新规定办理。

四、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交易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交易规则组织指标交易活动。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楼209、210房间邮编:450016联系人及电话:张红亮*************2013年1月31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监督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决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依据和内容(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

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22号)。

4.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或使用计划。

5.矿山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6.实地核查情况。

7.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评价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专项资料归档与报送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独立核算等情况。

3.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包括开采回采率(采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变化、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经部研究决定,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其成果处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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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10〕9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的
通 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及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5〕68号)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现就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按照部省合作共同推进《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遵照“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区域展开、梯次跟进、深浅结合”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快速突破”的原则,加大国民经济发展中支柱性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以及其他紧缺矿产的战略性勘查力度,增加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快速实现找矿新突破,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矿产资源保证。

二、立项原则
(一)续作优先、突出成果
优先安排以往年度有成果项目的续作,尤其是已经省政府批准配置给我省优势骨干企业的矿区和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矿区勘查工作,要在2011年基本完成阶段性勘查(已配置资源地以详查为主)。

(二)总体部署、整装勘查
按照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已知矿山深部及外围进行探边摸底、深部找矿工作,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争取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对列入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且2010年已通过专家论证的整装勘查项目,—2 —
其2010年核定的工作量未能达到相应阶段要求的,在2011年立项中补齐相应阶段(以预查为主)工作量,由原申报单位根据地质工作需要论证后按续作申报(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对列入《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2010年尚未安排的整装勘查项目,各单位可自主申报。

(三)基础先行、综合研究
加大对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及重要基础地质研究的投入力度;选择最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加强对平原区具有寻找煤炭、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预测区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对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可在设计中安排综合研究工作;对重要成矿区带地质资料进行成果集成,安排专题研究项目,进行成矿预测工作,提出更多找矿靶区。

(四)自主申报、注重找矿实效
根据本单位对地质资料掌握情况,结合成矿预测,兼顾新矿种、新地区找矿工作,对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所列整装勘查项目区之外的其他地区自主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具有找矿潜力、勘查实施方案合理的项目优先。

三、项目立项程序
(一)续作项目由地勘单位提出、主管局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对已批整装勘查项目之外、成矿条件较好的找矿远景区,
—3 —
各地勘单位可自由申报,经主管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备乙级以上相应类别地质勘查资质的省属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承担单位。

2.续作项目由原承担单位承担。

省内新立项目中的自有矿权合作勘查项目由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放弃原探矿权的省内新立勘查项目由原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

(二)省财政全额投资勘查项目的要求
1.设置省内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的区域为空白区、地勘单位放弃自有探矿权所有权益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2.已有采矿权允许开采标高之外或者允许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独立存在的矿产,在与采矿权人签订生产与勘查协作协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三)合作勘查项目的要求
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可以参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

探矿权人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4 —
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其探矿权的找矿前景进行论证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并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确定是否列为合作项目,同意合作的与探矿权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鼓励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或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公司等参与省地勘基金项目(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限制性开采矿种除外)勘查资金拼盘。

按照投资的比例享有收益或分担风险。

在本次新立项目立项时,明确提出投资比例意向(需单独出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签订相关合作勘查协议。

(四)省外、国外地勘基金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及管理
1.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重点支持铁、锰、铜、铝、钾盐等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鼓励类矿产资源。

矿床预期达大型规模。

2.省外项目属于省财政合作投资性质;国外项目属于省财政补贴性质,可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执行。

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申请基本条件:
省外项目
(1)设立的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矿权。

(2)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勘查项目类型,即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并按照相应的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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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确定权益。

国外项目
(1)设立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应已取得矿业权,且探矿权应由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持有或国外合资、合作单位(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须控股)共同持有。

(2)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等规定。

(3)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4)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

(5)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或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

(6)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7)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应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8)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9)开发项目开采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国—6 —
内。

3.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按照集中人力、财力找大矿、办大事的原则,组织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择优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对国外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监管负责。

(五)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项目立项材料分正文、附件和标准文本三部分。

正文由各地勘单位主管局或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

主要内容包括:2009年省地勘基金已安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并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采用Excel 格式);2011年省地勘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采用Excel 格式)。

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概算书》,须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标准文本具体表格及填报说明可通过电子信箱hnsxmgl@下载。

2.各地勘单位主管局或有关单位要在文件2010年12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和有关光盘,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三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各一份,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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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项目 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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