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在沪大学生补贴政策汇总

大学生在沪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总1、毕业生就业补贴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补贴内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沪人社规2021年第28号】2、见习学员和带教补贴A.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对象:①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②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③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补贴内容: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沪人社规〔2021〕29号】B.见习带教费补贴对象:经批准的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用人单位)补贴内容①: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①: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内容②:见习一次性带教费补贴标准②:A.用人单位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B.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年内实现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沪人社规〔2021〕29号】3、对学生创业的补贴A.社保费补贴补贴对象: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补贴内容:社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沪人社规〔2023〕1号】B.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对象: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的组织补贴内容:场地费补贴补贴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沪人社规〔2023〕1号】补贴对象: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补贴内容: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每年最高可补贴3000元【沪人社规〔2021〕28号】C.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补贴内容: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8000元【沪人社规〔2023〕1号】D.鼓励创业专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的创业团队补贴标准:①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②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沪人社规〔2023〕1号】E.创业贷款扶持扶持标准:①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个人50万元、组织300万元;②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为20万元,在获得贷款一年内成功创办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沪人社规〔2021〕28号】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对象: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等补贴内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1.09•【字号】沪劳关发[94]6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1994年11月9日沪劳关发(94)65号)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
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
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
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
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
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残联〔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团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年是最具创造力的就业创业群体,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中坚力量。
为着力提升青年人力资源的供给质量,促进青年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从而为本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本市青年就业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青年劳动者就业创业环境明显改善,青年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青年就业观念进一步转变,创业活动率进一步提升,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青年都能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青年劳动者技能素质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中的青年占比达到40%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培养青年就业创业观念1.深化学校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推动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师资配备,将学生的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更好适应于教育综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沪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本市“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助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三)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将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情况继续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嘉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嘉府规〔20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关于“助企纾困、助长消费、助力就业”的若干产业扶持政策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本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稳住市场主体、提振消费活力、促进稳岗就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产业扶持政策。
1.对疫情期间企业提供的应急合同予以补贴。
建立长三角产业链和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
疫情期间经政府部门紧急协调,对供应商企业开展应急援助,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行稳定,对提供应急支持的区内企业以发生的业务合同金额的1%-5%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2.对疫情期间企业的物流费用和防疫费用予以补贴。
疫情期间进行闭环生产经营的区内工业和商贸类企业,对其今年3-5月间发生的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物流费用超出正常水平的额外支出按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区内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企业实际到岗人数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3.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并予以贴息。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产融平台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或展期还款困难的贷款,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静府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静府发[2010]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有效落实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
现结合实际,制定《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
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社区公益岗位。
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沪委宣[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沪委宣(2003)79号)本市各区县委办党委宣传部(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要新闻单位: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等六大方面对推进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促进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当前突出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体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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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原渠道解决。
七、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市实际用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三、适当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的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四、适当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调整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பைடு நூலகம்等调整有关就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人社就发(2012)36号
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0元;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