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与就业
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在校园内建立完善的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以保障毕业生权益和学校利益。
第二条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毕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毕业就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毕业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调研,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为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记录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实习经历和就业情况,供以后查阅。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六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毕业生就业咨询、招聘信息发布、职业规划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校园招聘会,邀请各类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第八条学校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九条学校为毕业生建立人才推荐库,配合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人才推荐。
第十条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就业扶贫,帮助家庭困难的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就业指导第十一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邀请企业高管、成功创业者等专业人士来校开展就业讲座,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市场需求,为毕业生设置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让毕业生在实践中提升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就业帮扶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辅导和帮助。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管理第十六条毕业生如有违反就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单位有责任对毕业生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毕业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反馈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保障毕业生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就业管理规定

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就业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高就业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毕业生。
第一章职业发展第一节职业规划高校毕业生应根据自身兴趣、特长和职业发展趋势,制定明确的职业规划。
职业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目标:明确自己想要从事的行业和职位。
2. 发展路径:规划实现职业目标所需的教育、培训和实践经验。
3. 时间表:设定实现职业目标的时间节点。
高校应提供职业规划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职业发展趋势,确定职业目标,制定和实施职业规划。
第二节职业技能培养高校毕业生应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以适应职场需求。
职业技能培养包括:1. 专业技能:掌握所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2. 通识技能: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3. 职业素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态度和职业惯。
高校应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节实践经验实践经验是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高校毕业生应积极参与实、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积累实践经验。
高校应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加强与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和实践岗位。
第二章就业管理第一节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应接受全面的就业指导,包括:1. 就业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政策。
2. 就业市场: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趋势。
3. 求职技巧:掌握求职简历、面试和沟通能力。
高校应设立就业指导机构,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节就业率统计与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是衡量高校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重要指标。
高校应真实、准确地统计毕业生就业率,并定期公布。
就业率的统计方法和要求由教育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应享有就业服务权益,包括:1. 求职信息:获取各类求职信息,包括招聘会、职位发布等。
2. 就业推荐:接受高校和教师的就业推荐。
3. 就业援助: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就业援助政策。
高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
就业制度与就业政策全篇

就业制度是指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制度 二、就业准入制度 二、人事代理制度
第一节 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是指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制度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 变更或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就业制度
中西式烹调师、面个工种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 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 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 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 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 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 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第一节 就业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的含义:
3.从大的概念来说,人事代理应该模糊一些,不能太受法律上 “代理”一词含义的约束。但是,具体代理的业务可以按“代理业务” 和“代理辅助业务”区分得清楚一些。个人人事关系的代理是委托行 为,是服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代理。人事行为是用人和被用的关系。 人事是企业法人对雇员的管理行为,是人事管理行为,个人不存在这 种行为。但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我们把个人人事关系的这种委托 也纳入代理的范畴。
(4)人事代理毕业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后,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 从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工龄可以说明资历,工龄是毕业生进入国 有单位享受工资晋升、职务变动、退休、保险等待遇的依据之一。
就业指导课件全就业政策和制度PPT课件

(一)毕业生就业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重 要环节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四)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大学生就业指导
第一节 大学生 就业制度和程序
七、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 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 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 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 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 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 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 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 举措五,完善评估机制,促进高教规模、结构、质量、 效益协调发展。把就业状况作为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 一级指标,作为高职院校和独立学院教学评估的核心 指标。从2007年起,在教学评估中突出对就业状况的 考查,对就业率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2007 年要将就业率与年度招生计划适度硬挂钩,坚决调减 就业率低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名额;
大学生就业指导
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
分析形势,制定政策 资源统计和资格审查
就业指导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改派和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 位的离校毕业生的派遣
派遣、报到接收工作
《报到证》的签发
《就业协议书》的审查
大学生就业指导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
毕业生生源情况统计 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
毕业生资格审查 发放推荐表和协议书
大学生就业指导
八、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最新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 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 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 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 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 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应 优先录用。
毕业就业管理制度

毕业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毕业就业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校所有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及管理机制1.学校毕业就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由学校领导负责,设立毕业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工作。
2.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组织。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指导1.学校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提供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帮助。
2.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宣传,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毕业生更好地了解社会经济行业发展状况和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
3.学校应当通过有针对性的职场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择业指导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提供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2.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各类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组织一些企业专场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求职机会。
3.学校要结合本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开设相关的就业择业辅导课程,提供供求双方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跟踪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掌握毕业生就业就学动态。
2.学校应当建立善于传递爱心,关心毕业生的常态化管理模式,使毕业生就业情况得到有效跟踪和管理。
3.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掌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为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提供依据。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服务1.学校应当加大对毕业生就业信息公开和传播的力度,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用人单位资源和就业信息。
2.学校要积极与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参观等机会。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章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制定本规章旨在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就业率,确保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第四条就业指导与服务1. 高校应设立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服务。
2. 高校应定期举办招聘会,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搭建交流平台。
第五条就业率统计与公布1. 高校应按月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2.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以提高就业信息的透明度。
第六条就业质量保障1. 高校应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分析。
2. 高校应与企业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就业权益保护第七条禁止就业歧视1. 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高校毕业生。
2. 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毕业院校、户籍等因素限制高校毕业生求职。
第八条保密个人信息1. 高校应保护毕业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2.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个人简历,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违规行为1. 高校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未按时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 未落实就业指导与服务措施。
2. 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实施就业歧视。
- 泄露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
第十条申诉与投诉1. 高校毕业生如遇到就业权益受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 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第一篇: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一、我国实行的就业方针国家实行的总体就业方针可归纳为三句话: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就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原则:A.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B.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C.以保证国家需要为前提;D.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二、毕业生就业机制: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1.择业期的起止时间范围如何确定?毕业生的择业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到第三年的 6月30日止。
如2010年的毕业生择业期限是: 2010年7月1日~ 2012年6月30日。
2.国家对定向生的就业有什么规定?定向生,即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毕业生,其在入学时就业去向也就明确了,即应在招生时所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就业。
定向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地区)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偿还全部培养费、奖学金等费用后,方可到非定向单位就业。
3.毕业证书丢失可否补发?国家规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经学校查有实据,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三、你最应该知道的国家政策国家政策很多,不能一一列举,最需要了解五个方面的政策: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方针政策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西部的政策及优惠政策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预征入伍和创业的政策及优惠政策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重点说明几点)五、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需要切实了解)A 关于报到证的政策和规定1.什么是报到证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毕业生就业制度及就业规则

毕业生就业制度及就业规则湖北中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过程中可能要接触的几个部门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3、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黄家湖校区行政楼B座2楼东边210 就业办公室樊念科长 68890051211 学生工作处丁德智处长 68890052212 档案室刘军老师 68890051215 学生工作处吴芮凌副处长 68890195传真电话:688900504、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等)地址:黄家湖校区综合楼1楼、联系电话688901105、人力资源中心或人才中心(落户、档案管理等)地址:武昌中北路津津花园18楼6、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等)地址:武昌水果湖省教育厅隔壁 87278226就业过程中要使用的就业材料自制自荐材料求职材料的制作首先,大家要做好若干份求职材料,求职材料一般包括:封面、毕业生推荐表、求职自荐信、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当然,如果你有更好的做法,请大家也不要吝啬,大胆的将它加入到你的求职材料中去吧。
毕业生推荐表要按要求填写,具体要求各班主任手中都应有一份。
推荐表在经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将成为一份权威性的推荐材料,在你的择业过程中会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因此请你用十二分的认真来对待。
如发生毕业生推荐表丢失情况,及时联系班主任咨询解决办法。
在接下来的求职活动中,有的单位也许会要求你提供这份材料,在你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将毕业生推荐表的复印件先提供给单位。
在与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以后,你再根据单位要求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原件。
接下来,咱们来仔细谈一下求职材料的每一部分如何制作。
一、封面。
封面的制作一定要有特色,以你自己的观点为准——但不要过分花哨。
封面上要突出你的专业背景、学历层次、姓名、联系方式——也许有一张排版巧妙的个人生活照会更加好——以便用人单位在收到你的简历的同时,就对你有一个最初步的印象;也便于用人单位想要联系你的时候不用再翻开你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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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学生,以后要面临就业,但有多少学 生真正的为就业作好了准备? 在座的有谁了解我国现行的就业制度? 现在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毕业生现行的就业制 度?
我国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经历阶段 “统包统分” “供需见面” “双向选 择” “自主择业”等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计划经济下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经济建设的任务是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的。 作为经 济建设的新生力量—毕业生,则是作为“新鲜血液”,由国家集中调配、 统一分配,使用于国家最需要发展的工业领域及其他行业。 1、建国初至60年代中期: 1950年,国家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 1951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 工作由政府分配”。 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 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你知道 有哪些?
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 ⑴用人单位拟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都要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⑵在用人单位内部取消不同身份界限,用人单位拟用人员统称用人单位职工或用人 单位员工。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 ⑶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续签合同,职工也可以离开用 人单位,另谋工作。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变成了两个主 体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劳动者平等自愿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活 跃因素。用人单位既要行使好用人自主权;把劳动者组织到生产中去,又要充分尊 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达到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目的。
存在的弊端
1、缺乏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高校毕业生的 就业范围还有一定限制,达不到充分“双向 选择”的目的。 2、这种就业制度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 的双向选择,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择业。所以只能称这种就业制度为“有限双 选”。
(二)劳动合同制度 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 知》,提出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旨在建立“劳动合同制”的就 业制度的文件。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 起实施。 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 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与拟用人员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管理的 新型用工制度。
案例一:劳动合同签字即生效?
李小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合同还 有3年没有到期,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要求李小姐 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李小姐对此不 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李小姐提出:公司与李 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 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所以 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没有签字和鉴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对于李小 姐的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也没有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否 有效? 按照明年1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可 见,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书面劳动合 同签字和盖章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从形式上评定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按公司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 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 所当然地应由公司来承担。因此,此合同虽然未盖单位的章,仍然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 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 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 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另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导向就是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学科专业、调整好学科专业结构,确定好 培养目标,科学规划学校办学规模及招生数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调控 就是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通过制定宏观就业方针、政策, 利用各种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指导广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的就 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广大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学校推荐 就是学校根据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毕业生就 业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是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标准选择毕业生,同样,毕业生也可以根 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来挑选用人单位。 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是落实“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重要方式,它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 会;二是由地方教育系统主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三是由各院校自行举办的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会;四是由人才中介机构举办的 人才交流会。 在人才交流会和供需见面会上,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直接见面进行交流,相互 选择,经双方互相确定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并凭此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现行就业制度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目前我国推行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 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保证“双向选 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正确实施的就业机制。 从1986起,国家教委逐步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并于1989年予以实施。在该方案中,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 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 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向高等学校。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此 确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 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 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 “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提供服务。
1963年起,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实行统筹安排,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在有 计划、有重点地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前 编制分配计划。
2.“文革”期间: 1972~1979年的毕业生,是“文革”期间推荐入学的学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回 来源地区或单位安排工作,称之为“社来社去”(指农村人民公社推荐的学生, 毕业后回到推荐他的人民公社)、“哪来哪去”,国家只作少量调剂。 3.恢复高考制度后: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这一届起,又重新施行统一分配制度。 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 “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 1)教育部直属高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其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 配,主要用于加强重点,调剂质量。 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主要是为本行业、本系统培养人才,其毕业生原 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 3)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 区分配。
第二节 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与就 业分类指导
一、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
什么是就业? 就业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 酬的经济收入的活动。它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从事社会劳动;二 是得到社会承认;三是有报酬或收入。若不具备这些条件者,如从事家 务劳动的妇女,在校学习的学生等,都不能算就业者。 什么是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约束劳动者就业的规则、程序的总称。就业制 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就业制度包括用工制度、雇用解雇制度、 就业培训制度、辞职退休制度等;狭义的就业制度是指雇用解雇制度和 用工制度。本书的就业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就业制度,它反映社会劳动 者的配置方式和用工制度两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包 括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人事代理制度,人才聘用 制度等。
5、试用有时限有工资 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 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 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 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 年一 签的惯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 个人 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 4、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非毕业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就要交“违约 金” 或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类 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类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济赔偿金主要是企业给劳动者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 位随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包括用人单位 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再续订)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 赔偿金。